工伤认定还在走流程,公司却突然“没了”——这不是悬疑剧,而是发生在邝先生身上的真事。他刚入职不久就被烧伤致十级伤残,谁知公司股东竟在工伤认定期间悄悄将公司注销,连个招呼都没打。劳动者的工伤待遇还能要回来吗?本市宝山法院的这起判决,给出了一个温暖的答案。
邝先生于2021年6月入职一家餐饮公司担任厨师长,双方没签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给他缴社保。入职没多久,他在工作中不慎被烧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邝先生为了申报工伤,先得确认自己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22年8月,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可令人意外的是,2022年10月,公司三名股东火速成立清算组,在完全没有通知邝先生申报债权的情况下,出具了一份“债务已清偿”的清算报告,还承诺“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继续承担责任”。同年12月,这家餐饮公司正式被核准注销。
不久后,邝先生的伤情被依法认定为工伤。然而公司已注销,该找谁要待遇?于是,他将原公司三名股东——也是清算组成员——乔先生、潘先生、倪先生一并诉至宝山法院,要求三人共同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差额。
庭审中,潘先生辩称自己已经垫付过部分费用,不同意再付,也不愿共同担责。乔先生则对邝先生的主张没有异议。倪先生干脆未出庭答辩。
宝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的,依法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没缴社保,相关待遇就由公司自己承担。本案中,邝先生受伤后为了申报工伤,已明确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三名股东理应知道公司与邝先生之间还存在工伤理赔纠纷。然而,他们却在法院确认劳动关系后火速成立清算组,且未依法通知邝先生申报债权,明显存在过错。更关键的是,三位股东在办理公司注销时,亲笔承诺“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继续承担责任”。
至于潘先生提出的内部垫付问题,法院指出,那是股东之间的事情,与邝先生无关。最终,法院结合伤残等级、工资标准、已垫付金额等因素,判决三名股东共同支付邝先生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差额十万余元。一审判决后,潘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一、工伤保险待遇具有法定性
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是保障受伤劳动者及时获得医疗和经济补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必须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若未缴纳,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餐饮公司未缴社保,本应承担全部支付责任。但公司在工伤争议未了时被注销,责任是否就“蒸发”了?答案是否定的——要看股东在注销时做了什么承诺、清算是否合法。
二、违法清算与股东保结承诺,让责任“穿透”到个人
清算组有义务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本案三名股东明知工伤赔偿纠纷未解决,却未通知邝先生就草草出具清算报告并注销公司,属于违法清算,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他们在注销时作出的“股东愿意继续承担未了债务”的承诺,本身就是承担责任的独立依据。
三、内部纠纷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
股东之间如何分摊、谁垫付了多少钱,那是他们内部的事,不能拿来对抗劳动者。邝先生有权要求任何一名股东全额赔偿。至于股东内部如何追偿,那得他们自己解决,不能让劳动者承担这个风险。
来源 | 新民晚报
作者 | 郭剑烽 通讯员 陆艺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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