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柯锦雄(刑辩律师)
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以下简称《解释(二)》)。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解释(二)》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细化完善法律适用标准,实现贪污贿赂定罪量刑标准全覆盖,不断织紧织密惩治腐败刑事法网。然而这部全篇二十四条的司法解释,除了最后一条效力条款以外,二十三条有实质内容的条款,其中有二十二条针对公职人员腐败,唯独第八条涉及民营企业内部腐败问题,而就是这唯一一条涉及民营企业的规定,引发了舆论以及法律界持续的争论。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量刑时,应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准确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01政策路线
按照最高院给出的立法背景信息,这一新规是“落实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保护”。实际上,这一原则从党的十八大以来,从大政方针逐渐细化落地有着清晰的路径。
党的十八大报告当中,针对非公经济提出“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在传统的“鼓支引”的宪法原则要求之外,增加了具体的方向,包括生产要素、市场竞争以及法律保护。
![]()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
这一时期的法律保护更偏向于约束行政权力,着力于放松政府对企业的监管,限制个别政府工作人员“吃拿卡要”的空间。2016年3月4日,总书记在参加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民建、工商联界委员联组会发表重要讲话,提到反腐败斗争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2018年11月1日,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谈及“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核心内容依然是反腐败过程当中一些民营企业违规违法的问题。
一直到2019年12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2019年意见》)“四 健全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明确要求“健全执法司法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机制。”加大对民营企业的刑事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02法律路径
而在此期间,两高于2016年4月发布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一)》),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非国家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的追诉与量刑尺度。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两档量刑数额,分别参照贪污罪、受贿罪前两档标准的二倍、五倍执行;挪用资金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两档量刑数额,则参照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前两档标准的二倍执行。
这一标准体现了公职腐败与民企腐败的差异,但是倍数标准没有任何科学依据和逻辑支撑,因而在当时也受到到争议。此后随着刑事法律的更新,这一规定与刑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冲突日益凸显。
2021 年 3 月 1 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对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三类典型职务犯罪的刑罚结构作出调整,将原有两档刑期修改为三档量刑,并提高了法定最高刑。从而使得《解释(一)》的量刑标准成了跛脚标准,缺乏第三档的量刑。
2022 年 4 月 29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第一档立案追诉标准作出调整,实现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追诉标准完全统一。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立案、起诉标准与审判机关的定罪量刑标准产生直接冲突。而各地实践当中又会有自己的一套内部标准,因而全国范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突出。
![]()
2024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二)》施行,间隔三年刑事法律再度更新。而这一次修正扩大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
而实际上,据了解,引发争议的《解释(二)》早在五年前,草案已经出来,与目前正式文本相差无几。所以说,不管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还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实际都是在落实《2019年意见》当中的“平等保护机制”,司法机关自然不会例外。
03争议本质
为何《解释(二)》延宕多年才出台,在此前“平等保护”的政策原则已经深入人心的情况,为何第八条还会产生争议?其实已经有很多律师以及学者分析过,公职腐败与民企腐败采同一标准是否符合法理,是否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确实,将公职人员与民企内部人员相同的犯罪行为模式都纳入到刑事法律的规制范围内,符合“平等保护”的精神。但是平等不等于公平。平等有机会平等也有结果平等。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市场竞争要求机会平等,不能因为企业属于私有企业就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或招投标。不同所有制同样的违法行为,给予同样的处罚,这属于结果平等,同等义务,同等责任,同等后果,结果平等往往与公平密切相关。
![]()
同样的行为都是犯罪,这是机会平等,这叫一视同仁。而不同的主体承担着不同的义务,犯罪的后果有着不同的影响,最终的责任也会有着不同的标准,这才叫公平对待。公职人员与民企内部人员,不管是腐败机会还是腐败后果还有腐败影响都无法相提并论,强行将两者的定罪量刑标准拉平,对民企而言是加强了保护,但是丝毫未能体现出公职腐败的特殊性和严峻性,属于变相降低了公职人员的责任后果。
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解释(二)》第八条虽然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但是同时也要求,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量刑时,应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准确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希望司法机关能尽快给出明确的参照指引,既体现出权力腐败恶劣程度,又能做到对民企权益的保护。
![]()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