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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假者姜某到案后交代,其销售的所有假冒光模块,货源全部来自另一家网店。
◆公安机关顺着线索,将陈某甲与陈某乙抓获。陈某甲对外销售的假冒光模块,供货渠道有两条线:部分侵权产品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低价批量采购,另一部分产品由其直接对接上游生产工厂,要求对方写入可兼容代码,自行贴标包装后再对外销售。
◆陈某甲伙同陈某乙,通过微信、淘宝店铺向多人销售假冒知名品牌注册商标光模块等商品,销售金额400余万元。
作为光芯片、电芯片与光器件的系统集成体,光模块从数据中心服务器间的高速互联,到5G承载网的大规模光纤回传,已成为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中不可或缺的核心部件。然而,这一算力时代的高科技成果,却因技术门槛高、消费者辨别难,成为制假售假者选中的目标。
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对陈某甲、陈某乙销售假冒知名品牌注册商标光模块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频频掉线的光模块牵出售假线索
“网络连接怎么这么不稳定?换了几个配件都不匹配……”2024年5月,姚先生在一家名为“A光模块直销店”的店铺购买了一块知名品牌光模块产品。没想到,产品安装后,设备频频掉线,始终无法与原有的正版配件正常适配,疑似买到了假货,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迅速立案侦查,根据姚先生的购买记录,第一时间锁定涉案网店经营者姜某,并调取该网店的电商平台销售数据。初步查证,该店铺近期销售金额为40余万元,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姜某到案后,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对销售假冒光模块的行为供认不讳,并主动交代,其销售的所有假冒光模块,货源全部来自另一家网店。
顺着这条线索,侦查人员很快锁定犯罪嫌疑人陈某甲与陈某乙,并于同年10月将二人抓获。在二人的经营场所,公安机关查获大量印有知名品牌商标的假冒光模块、包装盒、防伪标识等。经查,陈某甲并非初犯,2017年,他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后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20年12月。这次,陈某甲甚至拉上父亲陈某乙开网店销售假冒光模块产品。
父子共同犯罪,主犯到底是谁
2025年2月,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静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发现,到案初期,父子二人各执一词。陈某甲辩称自己仅负责购买无标光模块、管理网店,所有盈利均被陈某乙拿走。陈某乙则供述,是陈某甲找到自己,提出要重操旧业,继续销售假冒光模块,并借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店铺,经营期间,自己仅按照陈某甲的指令,负责打包发货、接收货物等辅助工作。
谁是主犯?谁是“小工”?为厘清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检察官全面审查案卷材料,从电子数据入手,仔细审查陈某甲与陈某乙的手机聊天记录。
聊天中,陈某甲多次要求陈某乙“换发货地点”“把聊天记录删掉”。不仅如此,姜某与陈某甲的聊天记录间接印证了陈某甲主犯的身份,陈某甲直接对接下游买家,自主确定不同型号光模块的销售价格,协商供货细节,全程掌控着销售核心环节,与他自己口中“辅助者”的身份截然不同。根据陈某乙的供述,以及网店运营记录、支付宝交易流水等证据,足以证明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眼看责任无法推脱,陈某甲又换了说辞。“我卖给姜某的光模块只有不到2万元的是假货,其他的都是二手货或全新正品。”他声称自己采购的光模块来自上家回收的二手产品,到货后都会插入交换机测试,能用的就当作正品卖,还曾从品牌供应商处购入数百万元全新正品。
“若陈某甲销售的确实是二手正品,即便价格偏低、成色较旧,也未必构成犯罪。但如果打着正品旗号销售高仿假货,就涉嫌犯罪,二者有着本质区别。”检察官说。
办案检察官审查发现,现有证据证明,陈某甲对外销售的假冒光模块,供货渠道有两条线:部分侵权产品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低价批量采购,另一部分产品由其直接对接上游生产工厂,要求对方写入可兼容代码,自行贴标包装后再对外销售。此外,“只有高仿,50一个,也是三码合一的”“跟原装一模一样……三码合一精仿的,终端客户看不出来”“原装的贵啊”等表述多次出现在陈某甲与下游买家的对话中,均指向涉案商品并非正品。
检察官查阅专业资料、多次与权利人沟通、咨询技术专家,最终确认“高仿”“精仿”“三码合一”“OEM”等行话,在光模块灰色交易中均系假冒商品的代称。同时,电子数据证明,陈某甲对外销售时明确区分正品、高仿、精仿,并承认大部分产品并非原装。尽管其少量销售过正品光模块,但数量有限、对象特定,不足以否定主要犯罪事实。
综合在案证据,办案检察官认为,足以证实陈某甲销售的光模块系假冒商品。同时,检察官将审查过程中发现的上下游商家可能存在的制假、售假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引导补充侦查,精准核算涉案金额
案件审查至此还未结束。检察官发现两个关键问题需要进一步厘清:一是陈某甲的售假行为持续多年,其行为可能自假释考验期内开始,若查证属实,涉及假释期间再犯新罪的法律适用;二是陈某甲在对外销售光模块过程中,确实存在真假混卖情况,涉案金额不能“照单全收”,对有证据证明销售正品的金额应当予以扣除。
随后,静安区检察院依法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从三个方面引导补充侦查:一是全面恢复、调取涉案所有网店平台、微信端口的销假数据,确定销假金额;二是对聊天记录、交易记录中明确提及“原装”“二手”的非假冒产品交易,依法予以扣除,避免混淆犯罪金额;三是将相关数据移送专业审计机构,精准核算涉案金额。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查明,自2019年12月起,陈某甲伙同陈某乙,通过微信、淘宝店铺向姜某、柴某(均另案处理)等多人销售假冒知名品牌注册商标光模块等商品。也就是说,陈某甲销售假冒光模块的行为从其假释考验期内就已开始,一直延续至案发。审计表明,陈某甲的销售金额为400余万元,陈某乙参与销售金额160余万元,待销售金额共计2万余元。
2025年10月,静安区检察院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陈某甲、陈某乙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依据刑法第86条第一款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依法撤销对陈某甲的假释裁定,数罪并罚,判处陈某甲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判处陈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陈某甲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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