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审查规则适用典型案例,其中“袁某等四人诉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综合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值得关注。
2022年1月11日,袁某等四人以胡某东违法拆改承重墙、影响建筑安全为由,向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崇川区执法局)投诉。2022年3月4日,崇川区执法局作出《销案审批表》,载明“因无法联系到实际违法行为人,业主已按要求整改,不予行政处罚,作销案处理”,但未告知袁某等四人该处理结果。2023年2月16日,崇川区执法局对袁某等四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经集体讨论,对所涉拆改行为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作销案处理’的决定”。2024年1月15日,袁某等四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责令崇川区执法局就投诉事项履行查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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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据图虫创意
一审法院以袁某等四人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法定期限,崇川区执法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判决责令崇川区执法局于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履行查处职责。二审法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该条规定的“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起诉期限”,应当理解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和实施主体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本案中,崇川区执法局于2022年3月作出《销案审批表》,决定不予行政处罚、作销案处理,但该销案审批意见仅在崇川区执法局内部流转,未向袁某等四人送达,不对外发生法律效果,不能据此计算起诉期限。
袁某等四人于2023年2月16日收到崇川区执法局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获悉上述处理结果,后于2024年1月15日提起诉讼,未超过起诉期限。遂判决责令崇川区执法局于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对某小区某幢某室房屋装修拆改行为履行查处职责。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编辑 许媛 审核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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