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韦某系信某公司工程师,在已连续多次接受公司安排加班到深夜的情况下,2025年3月18日20时44分、3月20日0时45分,信某公司又通过微信工作群要求韦某继续加班处理技术问题,且韦某次日仍需正常上班,韦某以该加班不具备紧迫性和必要性为由予以拒绝。信某公司遂以韦某“两次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韦某认为解除事由不成立,主张信某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遂成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韦某长期加班且在案涉两天已持续加班至较晚时间,信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要求劳动者继续加班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亦未调整韦某次日出勤时间,故韦某拒绝继续加班不构成不服从工作安排,遂认定信某公司解除行为违法,判决信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深夜指令频发、凌晨任务不断
如今,过度加班、隐形加班
悄然渗透职场
成为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典型问题
加班如何界定、报酬如何核算、权益如何保障
成为职场人迫切关心的问题
今天,广州中院民事审判庭的法官们为你解答!
什么是加班费?怎么算?
1.什么是加班费?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第九条规定:“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由此,加班费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超过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加班费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属于劳动报酬。
2.加班费有哪几种分类?
①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
②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加班费;
③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加班费。
3.加班费如何计算?
①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②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③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五一期间的加班费怎么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结合国务院2026年五一假期安排,标准工时制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五一期间加班的,加班费计算规则如下:
1.5月1日-2日(法定节假日)
属于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必须支付不低于日工资300%的报酬,且不得以补休替代。
2.5月3日-5日(休息日)
属于休息日和调休形成的休息日,用人单位可优先安排补休;若无法补休,则需支付不低于日工资200%的报酬。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x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今年哪几天会有三倍工资?
2026年全年共有13天法定节假日需支付三倍工资,分布在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及国庆节期间,具体为:
元旦:1月1日(周四)。
春节:2月16日(除夕)至2月19日(正月初三),共4天。
清明节:4月5日(周日),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5月1日(周五)、5月2日(周六),共2天。
端午节:6月19日(周五),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9月25日(周五),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10月1日(周四)至10月3日(周六),共3天。
加班热点问题“四连问”
1.加班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因此,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属于加班。
2.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如何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3.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但没有书面加班审批单,算不算加班?
算加班。加班审批单并非认定加班的唯一依据。在认定加班时,应结合工作群通知、考勤记录、工作成果交付、沟通联系记录、加班审批情况等进行综合认定。
4.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加班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对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应进行特殊保护,不得安排其从事不适宜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以及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隐形加班为何频发?
所谓“隐形加班”,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基于用人单位的要求或工作需要,通过线上沟通、远程处理等方式提供劳动,却未被用人单位认定为加班或劳动者未获得相应报酬的情形。隐形加班频发,背后存在多重原因:
1.认定标准模糊,举证难度大。与传统的“坐班式加班”不同,隐形加班具有“无固定场所、无明确时长、缺乏审批记录”的特点。劳动者往往通过微信、钉钉等即时通讯工具处理工作,一般情况下既没有考勤记录佐证,也缺乏明确的加班通知,一旦发生争议,举证证明“用人单位要求加班”以及“加班的具体时长”的难度较大。
2.企业管理存在认知偏差。部分用人单位管理者存在错误认知,认为“只要不明确是加班,仅在工作群发布任务,劳动者响应就不算加班”,甚至将这种“模糊化管理”作为降低用工成本的手段——既希望劳动者随时处理工作,又不愿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调休。
3.行业特性加剧问题凸显。部分企业以“行业竞争激烈”“项目周期紧张”为由,将“7×24小时待命”“随时响应”作为岗位要求,严重侵犯劳动者休息权。
遭遇违法加班或解雇,可以这样做
如果你的休息权受到侵犯,或因拒绝不合理加班被处罚,请按以下步骤理性维权:
1.固定证据。保存好工作群聊天记录、加班通知、考勤记录、工资条、劳动合同等,以便证明加班安排的存在;
2.内部沟通。可以向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或主管提交书面异议,明确指出加班安排的不合理性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3.行政投诉。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4.劳动仲裁。及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赔偿金、加班费等;
5.提起诉讼。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拒绝畸形加班和过度内卷
守护法定休息权利
从合理拒绝和理性维权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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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更多人知晓权益、学会维权
共同构建健康有序的职场环境
来源 :天平阳光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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