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医疗器械经销商联盟
重庆某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医院签订IVD试剂购销合同,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协助院方发表美国SCI论文1篇以上,并每年提供分子诊断相关的培训6次,包括专业人员上门培训、专家讲座、仪器安装培训及每年的仪器回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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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局认定企业存在“贿赂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行为,处以罚款1万元。
处罚信息显示,经查,当事人自成立以来,一直从事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等经营活动。2017年3月8日,当事人与重庆市开州区人民医院就分子诊断检验试剂购销达成合作,双方签订《分子诊断检验试剂购销合同》,合同约定:
(1)院方使用的分子诊断检验试剂全部由当事人提供,生产厂家、规格、质量、数量按院方要求执行,产品名称、生产厂家、规格、单价、成交价等详见合同附件分子诊断检验试剂供货表,试剂价格采取动态管理;
(2)当事人承诺提供的试剂所开展的相关检验项目保证在目前重庆市物价收费标准下,试剂运行成本实行一定范围的控制:普通PCR类控制在42%以内,基因芯片类控制在62%以内(不含耗材、核酸提取试剂、阴阳性对照及质控,超出的比例部分由院方全额扣回);
(3)当事人承诺为院方开展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检测条件及人员培训等,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4)合同有效期6年,从2017年3月9日起到2023年3月8日止。
当日,双方签订《分子诊断检验试剂购销补充协议》,对当事人承诺的为院方开展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检测条件及人员培训等支持内容进行细化明确:
一是当事人根据院方需求分期分批提供市场价值>3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试用;
二是在检验试剂供货期间承担院方所有分子诊断检验设备(包括院方原有设备)的保修及售后服务,包括各种配件及易损件;
三是每年提供分子诊断相关的培训6次,包括专业人员上门培训、专家讲座、仪器安装培训及每年的仪器回访;
四是协助院方发表美国SCI论文1篇以上。
2018年7月11日,双方再次签订《分子诊断检验试剂购销补充协议》,主合同的所有条款适用于本购销补充协议,价格见会议纪要及供货附表,有效期从2018年7月4日起到2023年3月8日止。
当事人按照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与该人民医院开展分子诊断检验试剂购销合作,截止2022年3月31日,当事人向该人民医院销售提供分子诊断检验试剂共计13681682.74元(包含11笔退货金额154724元),实际结算金额13526958.74元,销售提供湖州数康多肿瘤标志物检测试剂盒共计7384980元(包含630人份退货金额129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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