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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四修迎关键节点,如何让律师辩护走向协商、不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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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已提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日程,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承担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功能,被称作“小宪法”。

站在修法的关键节点,4月26日,第二届 “西政刑辩论坛”研讨会在重庆举办,来自高校、司法机关、律师界的专家学者齐聚,围绕审查起诉阶段控辩协商制度完善、数字化保障等问题进行深入研讨。

多位专家谈到,刑诉法修改应完善控辩协商制度,重塑审查起诉阶段的控辩关系,实现从“听取律师辩护意见”到“平等协商”转变。对于解决电子数据信息和技术能力不对称、推进实质协商,多位专家呼吁,应普及法律AI应用,辅助律师快速审查海量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电子数据,弥补技术短板。


4月26日,第二届 “西政刑辩论坛”研讨会在重庆举办。

“值班律师”动力不足权力不足

法律援助全覆盖须以有效辩护为前提

刑事辩护是维护司法公正、防范冤假错案、保障人权的重要制度安排,刑诉法第四次修改中,如何进一步完善刑事辩护制度成为关注重点。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将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扩展到审查起诉阶段。

按照上述《意见》,对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且具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本人或其共同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检察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讲席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孙长永认为,如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又不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绝大多数只能通过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而从有效辩护的实际需要来看,值班律师由于能力有限,动力不足、权力有限,不太可能为嫌疑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为此,孙长永建议,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在法律上明确除委托有辩护人的以外,只要没有辩护人的,所有犯罪嫌疑人都应该通过法律援助指派专业律师担任辩护,专业律师才能够维护犯罪嫌疑人最大利益。

“法律援助全覆盖必须以有效辩护为前提。”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二级研究员冀祥德则进一步建议,立法明确取消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量刑协商中的“见证角色”,将所有提供法律帮助的值班律师全部转化为法律援助辩护律师,赋予完整阅卷权、会见权、协商权、质证权,确保每一名嫌疑人都获得实质辩护。

律师阅卷权、会见权受损

建议完善救济程序确保辩护有效实现

在律师辩护权保障方面,多位与会律师认为,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阅卷权、会见权受损制约有效辩护实现。

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郝春莉在论坛上直言,实践中律师阅卷权保障不充分,已严重影响辩护质效。尽管2025年11月,最高检、司法部已联合出台《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的工作规定》,但在实务中,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程序后,律师往往需要等待一周、两周甚至更长时间才能正式阅卷,而审查起诉法定办案期限仅有一个月,最长可延长至一个半月,阅卷等待时间直接挤占了律师阅卷、分析等时间,导致律师难以开展实质性辩护。

此外,她还提到,与此同时,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调阅难的问题尤为突出,使得对供述合法性、取证规范性的审查形同虚设,成为证据合法性辩护的重大堵点。

“阅卷权是辩护权利的基础,侵犯了律师的辩护权是侵犯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山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阚吉峰也提到,在职务犯罪等案件中,律师执业权利受限问题更为突出,部分案件中,有的司法机关会以“领导交办”等理由刻意拖延阅卷安排。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提到,按照我国刑诉法规定,侦查阶段律师没有阅卷权,但阅卷权并非建立在有完整卷宗基础上,而是一种“信息知情权”,如瑞典法律规定侦查阶段律师拥有有限的阅卷权,本轮刑诉法修改中应对律师阅卷权相关问题作出完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程雷进一步谈到,辩护权保障中最重要的是救济,辩护权缺乏救济始终是一个老大难的问题,再多权利没有救济则权利形同虚设。因此,在刑诉法修改中可以考虑增加救济条款,让法院二审程序进行程序性救济。

“辩护权无救济则无权利。”程雷提出,辩护权缺乏有效救济,是长期存在的制度短板。他表示,现行刑诉法第49条将律师执业权利救济主要交由检察机关负责,但律师群体普遍认为,由检察机关主导的辩护权救济,存在天然局限性,因此而应构建多元律师辩护权受侵害的救济渠道。

针对现有程序救济不足的问题,他建议,在刑诉法修改中明确将侵害辩护权列为法定程序违法事由,由二审法院进行独立、刚性的司法救济。

法如何完善控辩协商?

应实现“听取意见”到“平等协商”转变

近年来,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稳定在85%左右,检察机关充分听取辩方意见,落实控辩双方充分协商,是正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中国法治实施报告(2024)》中提到,在实践中,由于控辩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地位不等、力量不均,往往难以做到平等协商。

多位专家在论坛现场谈到,刑诉法修改应完善控辩协商制度,重塑审查起诉阶段的控辩关系,实现从“听取意见”到“平等协商”转变。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顾永忠提出,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并非单纯控方,而是兼具司法审查职能的“准法官”,控辩双方应是协作沟通而非对立关系,“律师实际上在协助检察机关对案件做出客观的、理性的、合法的、公正的审查决定,这样一个关系对控辩双方来说都非常重要。”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刑事研究院执行院长张军认为,审查起诉阶段检方秉持客观中立,对于维护诉讼的公平正义有着关键的作用和意义。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应该主要做“裁判员”而不是“运动员”,更不能是“双打运动员”。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检察官是以客观、公正的司法官身份参与诉讼的,其目的不是单方面打击犯罪,而是致力于全面查清事实真相、公正地展开追诉和审判,并确保司法追究的公平公正。

孙长永建议,应通过立法确立“无律师不协商”原则,所有认罪认罚案件必须在辩护人在场情况下开展协商,禁止公诉人单独与嫌疑人达成量刑合意。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副院长王兆峰亦对此建议,由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联合制定统一的控辩协商操作规范,明确协商程序、权利义务、交流边界。同时,建立认罪认罚协商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引入监督机制。

冀祥德进一步提出,应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名为控辩协商制度,从名称到实质回归协商本质,取消值班律师在协商程序中的见证式定位,全面代之以专业辩护律师。此外,通过立法确立控辩协议效力,协商过程以书面记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与会专家学者的一项共识是,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必须从形式参与走向实质参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剑虹对此表示,律师应更早更主动更实质的进入辩护。“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不仅仅是在阅卷后提交辩护意见,而应该有主动介入、主动沟通、主动塑造案件走向的过程,辩护律师可以围绕罪名、量刑协商等等一系列问题展开工作。 ”

数据信息不对称制约实质性控辩协商

建议普及法律AI应用辅助律师快速审查

数字时代下,电子数据海量应用、智能办案系统普及,给司法办案和律师辩护带来便捷,也衍生出控辩技术能力失衡、数据信息不对称等新问题。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研究员张迪在研讨中提出,现有录音录像制度在协商环节落实不足,功能偏于管理而非监督,因此应充分发挥其记录与约束作用,让协商过程可回溯、可监督。在电子数据与大数据证据应用方面,资金智能化分析、电子数据鉴定等已广泛使用,但合法性审查仍需强化,电子数据排除规则亦应进一步明确。

电子数据取证能力也制约了实质性控辩协商的进行。重庆邮电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信息法学院教授王志刚提出,在网络犯罪案件中,存在电子数据选择摘录与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例如公安机关移送的电子数据非常庞大,可能数千页的聊天记录,数万条的银行流水,受限于案件装订打印成本,移送到检察院往往是文件或截图,且经过侦查人员筛选,不论是检察官还是律师,都无法对原始数据库进行关键词检索,也无法核对摘录是否全面,为证据审查带来困境。

此外,王志刚还提到,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审查往往需要专门的工具来进行,如验证哈希值需要哈希计算工具,专业性很高,检察官在此方面的资源远远超过律师,而“没有数据平等就没有协商平等”。

他建议,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应积极申请查阅检索原始电子数据、哈希值清单等,同时可使用免费工具完成哈希值校验等基础审查。在控辩协商关系方面,新的控辩关系不应是零和博弈,而是在证据链上形成合作审查,审查起诉阶段的协商会更加实质公平和高效。

张迪也建议,律师可借助裁判文书大数据检索,掌握类案量刑区间,为量刑协商提供客观依据;同时应普及法律AI应用,辅助律师快速审查海量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电子数据,弥补技术短板。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刘嫚 发自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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