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在“五一”国际劳动节即将来临之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10件南京市科技企业用工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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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未办理交接为由向离职员工索要赔偿,法院这样判
易某与某信息技术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离职前应签订交接清单、离岗保密承诺书等文件。某信息技术公司与易某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求易某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后某信息技术公司以易某未完成交接事项,未提供有效的软件对接人信息为由,经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易某赔偿软件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某信息技术公司应举证证明易某负有相应的交接义务且未完成,并事实上已造成损失。易某客观上负有交接物资及客户信息的义务,但该义务应有明确范围及期限且案涉软件仍由客户正常使用,损失尚未实际发生。故对该公司主张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以离职劳动者未办理交接为由主张赔偿的,需证明交接义务的具体内容、范围、期限、损失已实际发生等。本案明确离职交接“义务明确+损失实际”双重审查标准,既肯定劳动者应当履行必要的工作交接义务,又防止用人单位以“未交接”为由不当扩大劳动者责任,对于引导企业完善内部离职管理制度具有积极示范作用。
晋升后不胜任被调回原岗消极怠工,公司辞退行为被认定合法
曹某在某研究院升任某部经理的过程中,签署《调岗调薪审批表》,承诺在职期间接受调岗。考察期间,某研究院发现曹某拒绝正常工作安排,存在工作事故,认为曹某不能胜任经理岗位,遂与之沟通调回原岗位,曹某拒绝并持续消极怠工。后某研究院与曹某解除劳动合同。曹某经仲裁诉至法院,主张某研究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曹某已签字确认在职期间接受调岗,某研究院在曹某履职过程中发现其不满足岗位要求,将其调回原岗位并无不当,最终认定某研究院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典型意义】
科技企业设置员工晋升机制,有利于培养人才梯队,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但对于员工晋升后不胜任工作的,也应当允许科技企业对劳动者进行降职或者降级,或调整工作岗位。本案有利于科技企业在内部形成能升能降、奖罚分明的良性竞争氛围,充分激活科技企业内部组织活力。
高管在职期间开竞品公司生产侵权产品,被判赔偿
某电器公司的主要产品为净水器。被告朱某、陈某、程某均系某电器公司的员工,分别任财务总监、分公司总经理、项目总监,并陆续于2021年3月至6月离职,劳动合同中均有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后某电器公司发现朱某、陈某在职期间即设立竞争公司某环境设备公司,程某则将在职期间职务发明创造以某环境设备公司名义申请专利。故某电器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环境设备公司、朱某、陈某、程某停止侵害其技术秘密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环境设备公司生产的净水器中使用与某电器公司实质相同的技术信息,其员工电脑中储存有实质相同的技术信息,朱某、陈某系实际控制某环境设备公司、程某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秘密披露给某环境设备公司使用,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侵权人的主观恶意、损失大小及案涉技术秘密的竞争优势等,判决某环境设备公司、朱某、陈某、程某共同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
【典型意义】
劳动者侵害科技企业商业秘密的,科技企业可以选择依据生效的保密协议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也可选择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案涉公司员工在职期间私设竞争企业并申请专利、生产侵权产品,科技企业提起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涉及劳动法与知识产权法双重法律关系,法院清晰界定企业核心员工的保密义务边界、离职环节的附随义务及侵权认定规则,有利于规范员工离职流动、强化科技企业商业秘密全周期保护。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孙苏皖 文/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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