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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简介】
张建国与李秀英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张明、张华、张强三个子女。张建国于2005年2月20日去世,去世时无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李秀英于2013年5月22日与甲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按照成本价购买一号房屋,价格为40880元,另交纳公共维修基金、测绘费、登记费、印花税等费用。2015年9月14日,一号房屋登记在李秀英名下。2021年11月15日,李秀英去世。
【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张明主张:
李秀英于2021年6月23日立自书遗嘱一份,表示一号房屋的70%由张明继承,30%由张华继承;
遗嘱系李秀英亲笔书写,内容清晰,签名日期齐全;
提交录像佐证李秀英立遗嘱时具有意思表达能力及书写能力;
提交录音说明遗产未留给张强的原因。
被告张华辩称:
认可遗嘱真实性;
同意按遗嘱继承。
被告张强辩称:
不认可遗嘱真实性,称母亲不可能留有遗嘱;
一号房屋是2015年房改时购买,使用了父亲张建国的工龄,张建国工龄部分的权益应当作为其个人财产在本案一并处理;
要求一并分割老人其他遗产,包含存款、房屋出租收益等。
【法院判决结果】
判决内容:
一号房屋由张明与张华按份继承,由张明继承70%份额,由张华继承30%份额;
张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张明、张华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判决理由:
遗嘱效力认定
张明提交的2021年6月23日李秀英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虽无法进行笔迹鉴定,但未见有涂改、删减内容。张明提交的录音及录像资料可确认李秀英立遗嘱时具有意思表达能力及书写能力,结合上述证据可确认遗嘱的效力。
房屋权属认定
一号房屋系以李秀英名义购买,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应属于其个人财产。现有证据未显示有其配偶张建国的工龄抵扣部分,故无法确认留有张建国的权益部分,不涉及张建国的可继承份额。
继承方式认定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李秀英留有自书遗嘱,故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律师提示】
本案典型意义
本案是自书遗嘱效力认定的典型案例,涉及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遗嘱人行为能力认定以及房改房权属认定等问题。
核心法律要点
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李秀英的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遗嘱人行为能力认定
立遗嘱时遗嘱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案中,张明提交的录音及录像资料可确认李秀英立遗嘱时具有意思表达能力及书写能力。
房改房权属认定
房改房系以个人名义购买,登记在个人名下,应属于其个人财产。如无证据证明使用了配偶工龄抵扣房款,则不涉及配偶的权益部分。
遗嘱继承优先原则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李秀英留有自书遗嘱,故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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