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6日,由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主办,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协办的第二届“西政刑辩论坛”研讨会在西南政法大学成功举办。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北大法宝平台同步直播。
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四川大学、山东大学、重庆大学、浙江大学、安徽师范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高校从事刑事辩护研究的专家学者,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各地法院系统、司法实务部门和律师界的代表共计300余人出席了本次研讨会,在线实时收看达3万余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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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幕式
论坛开幕式由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张吉喜主持。张吉喜教授介绍了各位嘉宾,向莅临会场的各位领导、专家、来宾表示热烈的欢迎。
西南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教授李燕在致辞中表示刑事辩护是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举办第二届“西政刑辩论坛”研讨会,我们希望搭建一个跨学科、跨领域、贯通理论与实务的常态化交流平台,共同为推动我国刑事辩护工作更加健康发展和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出谋划策。致辞最后,李燕副校长祝愿本届论坛取得圆满成功
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二级大检察官、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国庆在致辞中表示,刑事辩护是保障人权的关键。对此,陈国庆大检察官提出了几点建议。第一,应当努力实现审查起诉阶段的刑事辩护全覆盖。第二,需要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尤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要加强控辩双方的沟通和协商。第三,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明确听证程序的适用。第四,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权利需要进一步扩大。第五,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救济程序需要进一步完善。
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刑事检察专业委员会主任、重庆市法学会副会长贺恒扬针对如何规范审查起诉阶段的有效辩护,提出了几点希望:一是坚守法治初心,共护司法公正。二是深化检律合作促进良性互动,畅通意见表达渠道。三是立足实践需求,推动理论创新。四是强化服务使命担当,将刑辩事业与社会治理、国家治理紧密结合,共建平安中国、法治中国。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顾永忠重点阐述了审查起诉阶段辩护的特殊性,辩护律师在此阶段大有可为。审查起诉阶段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审查起诉阶段是刑事诉讼承前启后的重要阶段,是检察机关与辩护律师沟通的重要平台。第二,审查起诉阶段是刑事案件数量由多变少的重要筛选环节。第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兼具多重身份:既是司法机关,也是公诉机关,还是法律监督机关
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郝春莉结合辩护实践提出了四点思考。第一,需要重新认识审查起诉阶段辩护的独立定位。第二,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存在四点现实困境:一是阅卷权保障仍不充分,二是认罪认罚量刑协商流于形式,三是律师申请羁押必要性实质审查难,四是法律援助质量有待提高。第三,针对以上困境需要从以下几点予以完善:一是赋予律师案件数据访问权,二是构建独立的量刑协商机制,三是深入推进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四是探索建立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在场制度,五是持续提升刑事辩护律师的专业能力。
颁奖仪式
接下来是颁奖仪式。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郝春莉公布论文获奖名单,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二级大检察官、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国庆,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刑事检察专业委员会主任、重庆市法学会副会长贺恒扬,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二级研究员、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冀祥德为获奖代表颁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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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研讨
接下来是主旨发言。本次论坛主旨研讨以“审查起诉程序中辩护的基本问题与完善构思”为主题,由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执行院长潘金贵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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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讲席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孙长永围绕主题“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制度的完善”展开,提出了四点想法。第一,法律援助辩护全覆盖是辩护制度完善的必要保障。第二,要规范量刑协商程序,实现量刑协商实质化。第三,可以赋予认罪认罚案件辩护律师在场权。第四,明确辩护律师申请保全证据的权利,具体可以从申请主体、申请条件、申请时间、拒绝理由和决定程序等五个方面予以完善。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建伟主要以当前刑事案件的无罪率和不起诉率为依据展开分析,并指出了我国无罪判决率畸低的原因。对此,张建伟教授提出了以下想法。第一,可以考虑降低审查起诉的标准。第二,应当坚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第三,是否需要限制撤回起诉的时间节点。第四,是否需要纠正司法机关的绩效观。第五,司法工作人员对证明标准的把握能力需要进一步提升。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顾永忠,以“审查程序中的检辩关系”为题,详细阐述了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与辩护律师的关系。第一,在拟作出审查起诉决定之前,检察官与辩护律师是准法官与辩护律师的关系。第二,对于符合起诉条件应当起诉的案件,检察官与辩护律师之间是潜在的控辩关系。第三,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重心应当在“说服”而非对抗。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二级研究员,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冀祥德指出只有通过准入辩护,才能做到有效辩护,从而达成普遍辩护。实现法治意义的普遍辩护,需要做出以下立法修改。第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更名为控辩协商制度。第二,控辩协商需要以无辩护律师不协商为原则,可以考虑取消值班律师制度。第三,强烈建议补足认罪认罚案件的“最后一公里”,以控辩协议书取代认罪认罚具结书。第四,在审查起诉阶段,需要以准入辩护有效辩护保障普遍辩护,防止以普遍辩护之名行无效辩护之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程雷针对审查起诉辩护权的救济问题,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第一,应当梳理法律帮助顺序,具体优先级依次为自我辩护、委托律师辩护、法律援助律师辩护,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为最后选择。第二,应当贯彻落实辩护律师全覆盖的刑事政策。第三,完善录音录像制度,正确认识录音录像是口供的一种载体形式。第四,完善辩护人调查取证权,畅通辩护律师的救济途径。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毛立新重点围绕认罪认罚案件控辩双方的沟通与协商,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第一,赋予辩护律师对认罪认罚控辩协商的启动权。第二,细化控辩协商的程序和规则,细化完善控辩协商启动的节点。第三,明确控辩协商的主体,犯罪嫌疑人不宜单独作为控辩协商的主体。第四,贯彻落实法律援助全覆盖,加大法律援助制度的财政支持。第五,认罪认罚协议书能否取代认罪认罚具结书,还需要未来进一步尝试与完善。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毛洪涛围绕趋利性执法主题,阐述了趋利性执法的现状与解决路径。他指出趋利性执法集中体现为异地执法的现象,并从辩护律师角度提出了以下四点建议。第一,刑事辩护需要高度重视管辖问题。第二,刑事辩护需要贯穿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全过程。第三,辩护律师需要重视与检察机关充分、良好沟通。第四,立法层面需要明确管辖权异议制度,监察案件管辖权的规定也需进一步细化。
研讨主题一
接下来,研讨会进入主题研讨环节。第一单元研讨主题是“审查起诉程序中的辩护实践”,本单元研讨由中国政法大学海南国际学院执行院长、教授吴宏耀主持。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指出,审查起诉阶段是刑事辩护的最重要阶段,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明显。两个因素决定了这一现象:第一,认罪认罚适用率高;第二,法院对检察院的量刑建议采纳率高。据统计,我国无罪率整体畸低,而审查起诉阶段的不起诉率近年来大幅提升。因此,辩护律师更需重视审查起诉阶段的巨大辩护空间和辩护潜力。
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公共安全法学院)院长、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刘仁琦以“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的社会调查”为题发言,其主要就审查起诉阶段社会调查的功能、调查方式、遵守原则、呈现形式、调查主体和调查内容六个层面进行详细汇报。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常务副主任焦景收,重点阐述了审查起诉阶段刑民交叉案件定性争议的律师辩护实践与完善路径。针对刑民交叉问题,辩护律师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四点困惑:一是案件实体定性模糊,二是程序保障不足,三是证据标准民刑混同,四是刑民专业存在壁垒。对此,他提出了几点思考。首先,实体性辩护应当界分民刑界限,尤其是合同案件必须实质审查。其次,程序性辩护不必拘泥于先刑后民,可以刑民并行。此外,刑民交叉案件证据体系的辩护,需要构建双轨证据链。最后,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转变对检察官的敌对思想,注重量刑协商的运用。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副院长梁雅丽以“检察机关对重大案件证据的合法性核查”为题进行了发言,她强调了证据审查的核心是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检察机关需做好履职工作,避免将证明体系建立在不可靠的基础上,造成证据分类的失真和证据体系的混乱。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副院长王兆峰指出了认罪认罚背景下的控辩协商中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为协商双方地位失衡、协商内容过于简单片面、辩护权利保障不足,他指出这是律师程序观念不足、配套措施不完善等因素导致的,并且提出了对应的完善建议。
山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副院长阚吉峰分析了职务犯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实践问题。他指出,职务犯罪案件在定罪上留给律师辩护的空间很窄,基本上只能在量刑上进行突破。随后,他围绕自首、立功等典型的量刑情节分享了司法实践中对应的辩护策略,针对辩护律师权利受阻的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副秘书长王剑虹,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四川发现(重庆)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肖志军,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副院长吴国章,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主任邓楚开,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一部主任、全国十佳公诉人王岭在本专题担任与谈人。
研讨专题二
第二单元研讨主题是“审查起诉程序中的控辩协商”,本单元研讨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国家治理学院)副院长、教授陈实主持。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冯俊伟以“审查起诉中控辩协商的证据问题”为题提出三点内容,第一,审查起诉中指控事实的认定不是检察官单方的审查判断,辩方有效参与能够更好地认定犯罪事实。第二,保障证据的完整性是前提,要规范取证、证据移送、证据运用等环节。第三,需要明确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法律效力,以更严谨的方式为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构建一个坚实可靠的事实依据。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研究员张迪从控辩双方的视角就审查起诉程序中控辩协商的数字化保障问题进行了发言。他指出,在控方视角下,存在同步录音录像证据价值不足、大数据技术运用难、电子数据开示难等实践问题。在辩方视角下,数字化带来司法公开上的挑战,法律AI办案效果显著的同时也引发了电子数据真实性检验和算法评估的难题。
重庆邮电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信息法学院教授王志刚以“电子数据取证能力对网络犯罪案件中控辩协商的制约与突破”为题进行了发言。他首先提到了电子数据的选择性摘录与信息对称的问题,电子数据时代传统案件移送方式造成证据审查中制度性的滞后,控辩双方难以对海量数据进行全面的审查。其次,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审查往往需要专门的工具来进行,控辩双方之间存在技术审查能力的结构性差距。最后,王志刚教授为上述问题提出了具体解决方案。
北京市东卫(宁波)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副院长李崇杰以“涉外刑事案件控辩协商制度”为题进行了发言。他认为,在未明确控辩协商规则的前提下,司法机关常绕过辩护人办案,使得协商机制形同虚设。随着涉外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控辩双方地位不对等、缺乏制度规范等问题凸显。为此,建立普通案件协商制度是基础,应当从立法层面细化规则、搭建协商平台,明确协商场所与流程,以保障外籍当事人权利,实现公平公正办案。
重庆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主任、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副院长何峰以“控辩协商中的被追诉人权益保障”为题进行发言。他表示,实践中存在被追诉人不认罪即被按重罪起诉、分案起诉规则随意、认罪认罚反悔率偏高等现象,控辩协商异化为强制施压手段。他建议应当转变司法理念,完善证据开示制度,明确拒绝权,限制随意分案起诉,推进庭审实质化,确立和完善无效辩护制度。
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副院长伍志锐结合自身二十余年教研与执业经历,以某职务犯罪案为例展开分享。通过对该案案情的详细分析,伍志锐主任指出,职务犯罪辩护需精准寻找法律突破口,区分案件情形灵活应对,而控辩协商是依法维护权益、实现司法公平正义的重要路径。
西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步文,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邹燕凌,云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春光,贵州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大成(贵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程浩,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刘建民在本专题担任与谈人。
主题研讨三
第三单元主题为“审查起诉程序中辩护制度的立法完善”,本单元由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闫召华主持。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提出了刑事诉讼法关于辩护制度亟待修改的十项内容。他认为,制度改革重点是完善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考虑规定审查起诉阶段财产权辩护的问题,不能将辩护内容局限在人身方面。
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奚玮提到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困境提出四点立法建议:健全权利保障与信息透明机制、构建刚性意见处理与双向协商机制、完善电子证据开示规则以及建立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在场制度。
重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自正法提出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时应发挥守夜人、防护栏以及助推器的功能,且应充分履职达到有效辩护的要求。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副院长陈雄飞针对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困境提出五个值得注意的修法方向:其一是应当阻断以保护律师辩护权为名,实为剥夺律师辩护权出台规范的现状;其二是有必要明晰对法条的善意解释规则,拒绝恶意解读;其三是补齐一些缺失的规范,如缺失起诉意见书能否给犯罪嫌疑人看的规定;其四是结合实际情况改变一些规定。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王亚林针对七个问题分享了自己的见解:其一是《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保障人权和辩护权,不可走向限制辩护权的方向;其二是建议增加允许委托辩护律师的人数;其三考虑允许同意律师担任同案被告人辩护人;其四是针对轻罪构建“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双轨并行体系。其五是推动审查起诉环节的司法化转型,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应经法院裁判;其六是要赋予值班律师拥有辩护人的诉讼地位;最后是考虑对公诉裁量权的全方位监督。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刑事研究院执行院长张军认为,检察官在不同诉讼阶段有不同职能,在审查起诉阶段应是中立的审查官,有客观义务。运用不起诉制度将案件解决在审查起诉阶段,提高无罪率,这是检察官行使职权与节约诉讼资源的体现。最后提出三条完善制度建议:第一是完善审查起诉阶段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适用;第二是适度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范围;第三是坚持捕诉分离,避免因审查逮捕的过程影响到审查起诉时的中立性和客观性。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彪,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张波,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副院长王可,北京观韬(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仲若辛,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李广钊五位在本单元担任与谈人。
闭幕式
本次研讨会的闭幕式由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副秘书长王剑虹担任主持人。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执行院长、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潘金贵作为总结人表示,本次研讨的成果总结为三个方面:一是指出了问题,如控辩协商的失衡问题;二是各位提供了解决思路,具有参考性意义;三是明晰了修法方向,个人认为《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对刑事辩护制度完善的核心和重点应当是对辩护律师而非值班律师的功能予以明晰、对权利予以充实。作为一线刑辩工作者应当大胆呼吁,说出思路,引起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重视,意见才有可能被采纳。
综上,本次研讨的内容广泛而深入,成果丰硕,是一次问题明确、思路多样,将理论与实践深度融合的高水平学术研讨会,希望此次研讨成果能够为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制度的完善起到一个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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