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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简介】
张伟系张建国与李秀英之子。张建国与李秀英于2003年10月22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张伟由母亲李秀英抚养。李秀英于2016年去世。2017年12月29日,张建国与王丽登记结婚。张建国于2021年8月27日去世。
一号房屋:2020年5月21日,甲公司(出卖人)与张伟(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张伟购买一号房屋,总价款862132元。2021年3月16日,张伟取得一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权。
二号房屋:2013年9月15日,李秀英(乙方、被拆迁人)与乙公司(甲方、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乙方被拆迁房屋位于二号房屋。乙方自愿选择三号房屋作为安置房屋。2016年9月,张伟等就三号房屋的继承权申请公证,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载明三号房屋为李秀英个人财产,由其子张伟一人继承。
张伟称除上述安置的三号房屋外,一号房屋系拆迁二号房屋额外给予的购房指标,购房款系其交纳。
【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一号房屋购买情况:
2020年5月21日,甲公司与张伟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张伟购买一号房屋,总价款862132元;
2021年3月16日,张伟取得一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权;
自上述房屋交付并装修后由张建国与王丽居住使用;
现一号房屋由王丽居住使用。
居住情况:
2020年10月,因张建国身体状况不佳,张伟为尽孝道,将一号房屋进行装修,同月,张建国携同王丽入住;
2021年8月,张建国离世;
张伟多次要求王丽搬离,但王丽拒绝搬出,期间还自行更换房屋门锁。
诉讼请求:
张伟要求王丽腾退一号房屋;
理由:一号房屋系张伟单独所有,王丽无权占有使用。
【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张伟主张:
一号房屋系张伟单独所有,已办理房产证,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权;
一号房屋购房款系张伟交纳,系拆迁二号房屋额外给予的购房指标;
张伟让父亲和王丽入住是出于孝道,父亲去世后,王丽无权继续占有;
王丽多次拒绝搬出,还自行更换门锁,构成侵权;
张伟与王丽无任何法律关系,对王丽没有赡养义务。
被告王丽辩称:
搬出房屋可以,但要给老公张建国守孝满三年才可以搬出;
一号房屋是张建国的钱买的,只是张建国把钱放在张伟处了;
张建国年轻的时候是做生意的,有经济能力;
王丽和张建国曾申请廉租房,因为张伟的一号房屋下来了导致他们没有住上廉租房;
王丽在北京没有户口也没有固定收入,平时做保洁,收入1000多元,同意在2024年8月27日后搬出。
【法院判决结果】
王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腾退一号房屋。
判决理由:
物权保护原则: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房屋所有权认定:本案中,一号房屋登记的产权人系张伟,张伟应依法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之权利。
购房指标来源不影响所有权:虽然一号房屋购房指标来源于被拆迁的二号房屋,但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王丽作为张建国的配偶而对一号房屋享有相关权益。
出资主张缺乏证据:至于王丽称一号房屋系张建国出资购买,张伟不予认可,王丽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无权占有认定:基于上述事实,王丽再行占有使用一号房屋没有法律依据和合法理由,故对张伟要求王丽腾房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其他抗辩意见不成立:至于王丽的其他抗辩意见均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腾房时间酌定:关于腾房时间,法院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予以酌定。
【律师提示】
本案典型意义
本案是房屋所有权与居住权冲突的典型案例。房屋登记的产权人依法享有完整的物权,他人无权占有使用。同时,主张房屋出资需要提供充分证据,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核心法律要点
不动产权登记的效力
不动产权证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本案中张伟取得一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权,依法享有完整的物权。
购房指标与房屋所有权
购房指标来源于拆迁安置,但不影响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房屋所有权以不动产权登记为准。
举证责任分配
主张房屋出资需要提供充分证据。本案中王丽主张张建国出资购买房屋,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无权占有的认定
无权占有他人房屋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本案中王丽无权占有张伟的房屋,应当腾退。
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
张伟与王丽无任何法律关系,对王丽没有赡养义务。王丽不能以守孝为由拒绝搬出。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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