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司法公正的实现,不仅依赖于实体法的完善与程序法的严谨,更根植于审判权运行机制的内在协调。作为我国两审终审制的核心架构,一审与二审的职能分工及法官的价值取向,是司法系统有效运转的基石。当前审判实践中,发回重审与改判率偏高、案结事不了、涉诉信访压力大等突出问题,表象是个案审理的质效问题,内核既映射出一审与二审法官价值取向模糊、错位乃至冲突,更暴露出部分法官的司法政绩观偏差:重办案数量、轻案件质量,重程序办结、轻实质解纷,重短期指标、轻司法公信。这种价值取向失序与政绩观错位,不仅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当事人讼累加剧,更深层侵蚀司法裁判的确定性、终局性与公信力。因此,回归审级制度本源逻辑,厘清一审与二审法官差异化价值坐标,引导法官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探寻协同实现路径,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具有重大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问题检视:价值取向偏差的实践表征与深层危害
司法实践问题是指引理论反思与制度优化的风向标。当前审判工作两大突出问题,集中暴露一二审法官价值取向偏差,其根源直指政绩观的错位扭曲。
(一)一审“解纷”职能的弱化与审级定位的偏离
一审作为司法审判的第一道关口,是事实查明、程序保障、矛盾初步化解的核心环节,其履职质效直接决定整个诉讼程序的走向与司法公信力的根基。但实践中,一审法官价值取向偏差、政绩观错位问题尤为突出,直接引发一系列基础性司法难题,成为后续二审程序压力、信访矛盾滋生的源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重办案数量轻审理质量,事实查明根基不牢。受案多人少、审判绩效考核指标导向等因素影响,部分一审法官将办案数量、结案速度作为核心政绩追求,陷入“重效率、轻质量”的误区。为快速办结案件,在事实调查环节敷衍了事,对关键证据的收集、审核、质证流于形式,庭审实质化程度不足,未充分保障当事人举证、辩论权利,甚至忽视案件细节与证据矛盾,仅凭书面材料草率认定事实。由此导致部分一审裁判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程序瑕疵等问题,形成“带病上诉”的局面,这也是二审发回改判率居高不下的核心诱因。
二是重程序办结轻实质解纷,纠纷化解成效不足。部分一审法官存在机械司法、就案办案,将“作出裁判”视为审判工作的终点,把程序走完、文书出具当作履职完成,忽视“案结事了”的核心司法目标。在审理过程中,既不主动开展调解工作,对当事人的情理诉求、实质争议视而不见,也不注重裁判文书说理,简单套用法条、缺乏逻辑推演与释法明理,导致裁判结果虽符合法律形式要件,却无法回应当事人核心关切,难以让当事人服判息诉。这类裁判不仅未能化解矛盾,反而加剧当事人对司法的不满,直接催生上诉、申诉、信访等后续程序,让一审的解纷功能完全落空。
三是重个案裁判轻诉源治理,基层解纷作用不佳。一审法院处于基层,本应承担起立足基层、化解基层矛盾、减少纠纷上行的重要职责,但部分一审法官缺乏大局意识与能动司法理念,政绩观局限于个案办结,未将审判工作与基层诉源治理、矛盾前端化解相结合。面对易发多发的物业纠纷、劳动争议等基层常见案件,不愿投入精力做群众工作、协调矛盾,简单一判了之,导致大量小纠纷拖成大矛盾、基层纠纷上行至二审法院,既加重了上级法院审判压力,也弱化了基层司法的社会治理功能。
(二)二审“纠错”功能的异化与审级信任的削弱
制度设计上,二审核心功能是监督纠错与统一法律适用,从而实现有效终审、精准定分止争。然而,实践中部分二审案件处理有两种倾向值得高度警惕:
一是因一审基础不牢而导致的“被动纠错”频发。部分一审法官因案多人少压力片面追求快结快审、以办案数量论政绩,或因责任心不足、专业能力欠缺,在事实调查、证据审核、庭审把控上履职不到位,导致案件裁判所依据的事实基础薄弱、关键证据存疑、程序存在瑕疵,“带病裁判”上诉后引发高发改率。这直接造成司法程序空转、司法资源浪费、解纷周期延长,削弱当事人对一审裁判的信任,让以“案结事了、群众信服”为核心的正确政绩观沦为空谈。
二是二审不当干预一审自由裁量空间导致的“主动纠错”泛化。部分二审法官将改判、发回案件数量等同于监督成效,未能充分尊重一审法官基于直接审理原则所形成的“事实认定优先权”,过度介入对证据证明力、事实细节的判断,甚至以自身心证替代一审心证,改判随意性大。这种倾向模糊了审级职能边界、架空初审功能、挫伤一审积极性,破坏审级间的尊重与信任关系,背离了注重整体司法效能、维护审级秩序的政绩观导向。
(三)“案结事不了”的困境与司法公信力的损耗
司法终极目的是实质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然而,部分裁判停留于法律形式主义的层面,未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本质是政绩观出现了偏差。部分一审法官机械适用法条、裁判说理生硬,未能有效回应当事人的核心关切与情理诉求,把“作出裁判”当作政绩重点,忽视当事人服判息诉的核心需求,导致判决合法却难服众。部分二审法官或局限于上诉请求书面审查,未能洞察纠纷背后的深层矛盾;或在改判时缺乏充分透彻的说理,未能有效消解当事人的疑虑,把终审裁判视为程序终点而非矛盾化解的最终环节,均是政绩观偏差的典型表现。
当司法裁判无法输出令当事人信服的“正义产品”,无法提供有效的权利救济和情绪疏导时,败诉方或诉求未获完全支持的一方,便可能转向无序申诉、信访等法定程序之外的途径,寻求“说法”或施加压力。这种“案结事不了”的现象,使得司法程序未能有效终结纠纷,反而可能激化矛盾,将法院推向社会矛盾的前沿,进一步损耗司法权威与公信力,背离以人民为中心的政绩观要求。
二、理论溯源:审级分工下价值取向分层的正当性基础
一审与二审法官价值取向的差异化定位,并非基于主观偏好或行政层级,而是深深植根于现代司法审级制度的法理逻辑与程序法体系的精密设计之中,也与司法领域践行和树立正确政绩观的内在要求高度契合。
(一)法学原理的支撑:认识论优势与司法效率的平衡
现代审级制度普遍遵循“金字塔”或“阶梯式”结构,其设计蕴含着深刻的法理智慧,也为法官践行和树立正确政绩观划定了专业边界。首先,从认识论角度观察,一审处于事实发现的最佳位置。一审法官直接主持庭审,接触原始证据,听取当事人、证人当庭陈述与辩论,能够通过“直接言词原则”对证据形成鲜活、直观的心证。这种亲历性是一审在事实认定上无可替代的优势,也决定了一审法官的正确政绩应聚焦于查明案件事实这一主要责任,符合人类认识活动的基本规律。其次,从司法效率原则考量,如果二审程序仍如同初审般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重复的审理,将导致诉讼周期无限延长,司法资源不堪重负,当事人亦将陷入讼累。因此,二审程序的设计必然要求其将审查重点从“全面事实审”转向以一审认定事实为基础的“法律审”,这既是效率的要求,也是对一审法官职业判断的基本尊重,更要求二审法官树立正确政绩观,不以盲目改判发回彰显监督力度,而以统一法律适用、维护裁判终局性体现工作价值。最后,从法治统一功能出发,二审(尤其是较高级别法院的二审)通过对辖区内一审裁判的审查,能够及时发现并纠正法律适用中的错误与分歧,统一裁判尺度,确保法律适用的可预测性、稳定性与权威性,防止“同案不同判”现象。这些法理共同构筑了一审以“事实”为本、二审以“法律”为核的职能分工基础,也明确了不同审级法官正确政绩观的核心内涵。当然,不同审级的价值取向并非割裂对立,而是统一于“实现公平正义”的终极目标,维护司法体系的价值一致性。
(二)程序法的固化:价值取向的制度表达与边界设定
我国的诉讼程序法并非单纯的流程规定,而是审级职能与价值取向的制度化、法律化表达,同时为法官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提供了制度遵循。《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关于二审裁判方式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二审处理情形的列举,以及《行政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均清晰地区分了一审与二审的审理对象与裁判权限。例如,法律通常规定二审应围绕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审理,重点审查原审裁判在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审判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是否存在错误。程序法通过设定“上诉不加刑”(刑事诉讼)、“禁止不利变更”(民事诉讼)等原则,以及严格限定发回重审的条件(如“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实质上是对二审介入一审事实认定的范围进行了严格限制,从而在制度上维护了一审在事实认定上的“中心地位”,并明确了二审“法律监督与统一”的核心职能。这些程序规范,既为不同审级法官的价值选择划定了刚性的制度轨道,也要求法官严格依照法定职能履职,以程序合规、质效过硬、群众认可作为检验政绩的标准,真正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
(三)司法实践的印证:职能分化与纠纷化解的适配
司法实践的长期运行与成效反馈,进一步印证了审级价值取向分层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也为正确政绩观的践行提供了现实依据。从纠纷化解的实践逻辑来看,一审作为“诉讼入口”,直面绝大多数初次争议,其核心使命是通过全面审查事实、准确适用基础法律规范,实现“定分止争”的直接目标。实践中,一审法官通过细致的证据采信、耐心的释法明理,将大量纠纷化解在初始阶段,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为司法体系过滤了不必要的程序负荷,这种“案结事了”的实践成效,正是一审法官政绩观的直接体现。而二审作为“救济与监督关口”,面对的多是一审裁判引发争议、法律适用存在困惑或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其实践价值更侧重于通过精准纠错、统一尺度,实现“救济权利、维护法治”的深层目标。例如,在复杂民事纠纷中,二审法院通过澄清法律适用标准,为同类案件提供裁判指引;在疑难刑事案件中,通过严格审查证据标准与法律适用,确保司法公正的底线。这种实践中的职能分化,使得一审聚焦“事实查明与纠纷终结”,二审聚焦“法律适用与监督统一”,形成了层层递进、各有侧重的纠纷化解体系。同时,实践中对“一审服判息诉率”“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类案裁判一致性”等指标的考核导向,也反向强化了不同审级的价值取向定位,推动法官以符合审级职能的实践成效作为政绩追求,避免了“重实体轻程序”“重改判轻服判”的片面政绩观,确保司法实践与法理逻辑、制度设计形成良性互动。
三、价值校准:一审与二审法官价值取向的应然定位
基于审级功能分化规律,一审与二审法官必须践行与其审级角色相匹配的差异化价值取向,自觉将正确政绩观融入履职全过程,从而实现不同审级的有序衔接、协同发力。
(一)一审法官:以“查明事实、实质解纷”为核心价值
一审是维护司法公正的第一道防线,核心价值是夯实事实基础、追求案结事了,要力争将纠纷的事实查清、查实、查透,并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减轻群众的诉累,这是一审法官践行正确政绩观的根本落脚点。
一要筑牢“事实查明”的坚实防线。这是实现公正裁判的绝对前提。一审法官必须摒弃“重法律、轻事实”“事实调查走过场”的错误倾向,坚决破除以办案数量论英雄的错误政绩观。要严格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坚持庭审实质化,推动关键证人、鉴定人出庭,保障控辩双方(当事人)充分质证、辩论权利,通过当庭举证、质证、认证(或阶段性认证),最大限度地发现客观事实。要细致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与真实性,不放过任何矛盾与疑点,构建逻辑严密、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确保事实认定清晰、证据确凿充分,筑牢裁判根基。
二要追求“定分止争”的实质效果。“案结”仅仅是程序节点的完成,“事了”才是审判工作的真正目的,更是一审法官正确政绩观的核心体现。一审法官应树立“纠纷一次性解决”的理念,将调解、和解、释明等柔性司法手段贯穿审判全过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寻求双方利益的最佳平衡点,力争从根本上消除对立情绪,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即使是依法作出判决,也应加强裁判文书说理,特别是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逻辑推演进行清晰阐释,使当事人输赢皆明,为服判息诉奠定基础,以实质解纷的成效践行正确政绩观。
(二)二审法官:以“统一裁判、终审终局”为核心价值
二审是司法公正的关键与终局保障,应精准聚焦于“确保法律适用的正确性与统一性”,并在此基础上致力于提升司法裁判的终局性与社会可接受性,这亦是二审法官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关键方向。
一要恪守“法律审”的基本边界,尊重一审事实认定。二审法官必须清醒认识到自身职能的有限性,审慎改判发回,做到“可改可不改的坚决不改、应改必改的坚决纠正”。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一审认定基本事实错误,或依据新证据足以推翻原事实认定,否则原则上应尊重一审法官基于直接审理所形成的内心确信。要严格把握发回重审的标准,避免因细枝末节问题轻易发回,导致程序反复,应将主要精力集中于审查:法律关系定性是否准确、法律规范选择与解释是否恰当、法律程序是否被严重违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否明显失当等法律适用层面的问题,以精准监督、规范履职体现正确政绩。
二要聚焦“法律统一”的深层功能,强化裁判文书说理。二审法官应具备更高的法律视野和理论素养,善于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处理新型、疑难、复杂案件,通过裁判明晰法律规则,统一司法尺度,这是二审履职的核心政绩。无论是维持原判、依法改判还是发回重审,都必须进行充分、严谨、透彻的论证说理,尤其要针对上诉理由和争议焦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回应与驳斥,以理服人,以统一的司法裁判、过硬的法律适用质效,落实正确政绩观的要求。
三要追求“案结事了人和”的更高目标,促进矛盾终局化解。二审通常是终审程序,具有终结诉讼的法定效力,终审终局、群众信服是二审法官正确政绩的最终体现。二审法官应充分发挥终审终局作用,努力实现纠纷的彻底平息。对于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但当事人情绪对立、矛盾激烈的案件,不能一判了之,要进一步做好判后答疑、释法明理工作,消除当事人的误解与抵触。对于仍有调解空间的案件,应不遗余力地创造机会、搭建平台,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以终局化解矛盾的实绩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正确政绩观。
四、路径构建:价值取向协同实现与正确政绩观践行
正确的价值取向需要高素质的司法主体来承载与践行,而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更离不开过硬的综合素养作支撑。为确保一审、二审法官能够自觉、稳定地坚守其应有的价值坐标,始终以正确政绩观引领履职行为,必须构建并强化与之相适应的综合素养体系。
(一)理念重塑:以正确政绩观引领价值自觉
1.校准政绩认知:锚定司法为民根本导向。紧扣“政绩为谁而树、树什么样的政绩、靠什么树政绩”核心命题,彻底摒弃“数量至上、指标至上”的短视思维,牢固树立“质量优先、效果优先、公信优先”的政绩理念。坚持以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为核心标尺,不盲目追求结案数、发改数等显性指标,聚焦案件办理的实质公正、矛盾化解的实质成效、司法服务的精准供给,以“办好每一起案件”的扎实实绩,彰显司法工作的政治属性、人民属性与法治属性,让政绩真正体现在维护公平正义、保障群众权益、服务社会大局的具体成效中。
2.强化审级认同:构建协同高效审级共同体。立足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成果,明确一审“基础意识、责任意识”,筑牢事实查明、纠纷化解的司法根基,确保案件基础事实清、法律关系准、程序适用严,为后续审级程序奠定坚实基础;强化二审“监督意识、尊重意识、终局意识”,既依法履行监督纠错职能,又充分尊重一审审理成果,聚焦法律适用争议与裁判尺度统一,切实维护生效裁判的终局性与权威性。推动各级法院打破“各自为战”思维,形成“一审夯实基础、二审规范引领、审级衔接顺畅、监督指导有力”的工作格局,构建各司其职、相互支撑、协同发力的审级共同体,实现审级职能与政绩导向的深度契合。
3.深化为民宗旨:彰显司法有力度更有温度。始终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群众满意”作为司法工作的根本评价标准,推动司法工作从“案结事了”向“案结事了人和” 拓展。一方面,严格依法履职,秉持司法公正底线,让司法有力度、有尺度,切实维护法律尊严与当事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践行司法为民情怀,注重司法过程中的人文关怀,善用调解、和解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耐心释法明理、细致化解心结,让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与温度,以司法为民的生动实践,厚植正确政绩观的群众根基。
(二)制度优化:以刚性机制保障价值落地
1.完善审级职能规范:明晰权责边界提升质效。严格落实 审级职能定位要求,规范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的适用情形,杜绝随意发改、过度监督,既维护一审裁判稳定性,又保障二审监督纠错功能,从制度层面限缩自由裁量空间,减少同案不同判、尺度不一问题。健全审级衔接机制,完善一审与二审的案件移送、证据移交、裁判文书反馈等流程,强化审级之间的信息互通与工作协同,推动审级职能规范运行,为价值取向协同实现提供制度支撑。
2.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差异化导向倒逼履职实效。构建与审级职能相匹配的差异化考核评价体系,精准匹配政绩评价标准,杜绝“一刀切”考核模式。一审考核突出“服判息诉率、调解成功率、发改瑕疵率”,重点评价事实查明准确性、纠纷化解实质性、程序适用规范性,引导一审法官夯实办案基础、提升办案质效;二审考核突出“发改准确率、法律统一度、终局化解率”,重点评价法律适用正确性、裁判尺度统一性、矛盾终局解决性,倒逼二审法官强化监督指导职能、提升法律适用专业水平。将考核结果与干警评优评先、职级晋升、绩效奖励等挂钩,强化考核导向作用,推动各级法院干警自觉践行正确政绩观,聚焦主责主业提升工作质效。
3.强化审判管理监督:全链条闭环规范履职。健全“类案检索、发改分析、质量评查、责任追究”四位一体的审判管理监督机制,构建全流程、闭环式监督体系。全面推广类案检索机制,强制要求办案人员在案件办理中检索类案,统一法律适用与裁判尺度,从源头减少类案不同判问题;常态化开展发改案件专项分析,深挖发改原因、梳理共性问题,形成分析报告并反馈至一审法院,推动同类案件办理质效提升;定期开展案件质量评查,聚焦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程序规范等关键环节,实现案件质量全维度、无死角监管;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案件质量问题、引发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倒逼干警规范履职、谨慎用权。通过全链条审判管理监督,为正确政绩观践行提供刚性保障,确保司法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推进。
(三)能力提升:以“专业能力+综合素养”支撑价值践行
1.分审级核心专业能力淬炼。一审聚焦事实查明与纠纷化解能力:精通证据规则,强化证据收集、审查、判断能力,精准梳理案件事实、甄别证据效力,确保事实认定无瑕疵;提升庭审驾驭与群众工作能力,熟练掌控庭审流程,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释法明理,搭建高效沟通桥梁;锤炼多元调解技巧,结合案件实际与当事人诉求找准矛盾切入点,实现 “案结事了人和”,筑牢司法工作基础防线。二审聚焦法律适用与规则引领能力:深耕法律解释与适用逻辑,熟练掌握法律法规立法精神与适用规则,精准辨析条文内涵、化解法律争议;强化类案把握与裁判说理能力,通过类案检索统一裁判尺度,以清晰严谨的文书阐明裁判理由,让当事人服判息诉;提升监督纠错与规则引领效能,聚焦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等问题精准发力,通过典型案例、裁判指引统一辖区尺度,发挥“审理一案、指导一片”的示范作用。
2.全维度综合素养筑基。一要提升政治理论与专业素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确保司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系统掌握法学理论、法律精神与实务技能,针对新型、疑难案件开展专题研究,完善知识体系,以政治素养与专业能力夯实政绩观根基。二要锤炼服务大局与能动司法能力。树立“大局意识”,将个案办理融入国家治理、社会发展大局,找准司法服务切入点;在法律框架内践行能动司法,针对案件中发现的治理漏洞制发司法建议,聚焦优化营商环境、生态环保、乡村振兴等重点任务精准提供司法保障,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三要培养严谨务实与为民作风。秉持中立审慎原则,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严守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公信力;坚持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严把案件事实、证据、法律关,杜绝粗疏敷衍,让每一起案件经得起检验;简化诉讼流程、优化司法服务,畅通维权渠道,以优良作风践行司法为民。四要厚植司法为民的公仆情怀。牢记司法为民初心,深入基层体察民情,兼顾法理与朴素正义,用心解决群众急难愁盼;树立案件质量终身负责意识,在原则问题上旗帜鲜明,面对干扰诱惑坚守底线,主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守护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五要坚守清正廉洁纪律底线。以“公生明、廉生威”为准则,深入学习党纪党规与法院工作纪律,绷紧纪律规矩之弦;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抵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净化社交圈、生活圈,以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保障司法公正,确保政绩观不偏航。
结 语
笔者长期从事基层审判实务和管理工作,对涉诉信访、发改案件相关问题有深入思考,转任市中级法院政治部工作后,从价值取向维度对两级法院法官办案质效有更进一步的认识和研究。一审与二审法官价值取向清晰分野、有机协同,是现代审级制度发挥其预设功能的灵魂所在,引导法官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则是校准审级价值、破解实践困境的核心抓手。这并非割裂审判权统一行使,而是尊重司法规律、实现审判资源最优配置与司法效能最大化。明确一审主攻“事实查明与实质解纷”、二审主司“法律统一与裁判终局”,并以正确政绩观引领不同审级法官履职尽责,是司法理性对审级功能的重新校准。这一目标的实现,最终依赖于每一位法官对自身角色的深刻体认、对价值取向的自觉坚守、对正确政绩观的躬身践行,以及过硬的综合素养作为保障。唯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纾解“发改率高”、“信访突出”等实践困境,才能筑牢司法公信力的坚实根基,才能使人民法院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更好地履行其定分止争、权利保障、权力制约、维护公平的神圣职责,让法治的阳光普照每一个角落,让公平正义真正可知可感。
(作者系湖南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匡佐民)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