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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顾残疾姐姐十一年!法院:尽主要扶养义务者可多分遗产
【案情简介】
李建国与王秀英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五名子女:长子李明(原告)、长女李芳、二子李华、二女李强、三女李红(被告)。李建国于1971年9月16日去世,王秀英于2003年10月20日去世,长女李芳于2014年1月2日去世。
一号房屋: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王秀英,该房屋无抵押、查封。1998年10月30日,王秀英与乙银行签订《公有住宅楼房买卖合同》,一号房屋系王秀英从其单位购买,房屋建筑面积73.54平方米,居室间数2间,购房价格为35654元。
长女李芳系智力残疾二级,监护人为李红。李芳未结过婚无子女。
【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李明主张:
请求法院依法分割母亲王秀英死亡后所遗留的一号房屋(约400万元)。
被告李华、李强辩称:
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四个人均分。
被告李红辩称:
房屋来源含有个人份额:我结婚时,母亲为我置办了一间婚房(母亲银行宿舍),位于A号,户主是我先生,而现在居住的一号房屋也是母亲银行宿舍分配,是用A号婚房置换来的。按一号房屋的来源追溯,其中应含有我的份额。
拆迁款已分配:B号拆迁款不到24万,李明和李强是拆迁最大的获益者,李明用东单一间半的房子换的八里庄两居,李强也签了一份补偿协议,拿走了十来万,拆迁款里还有我姐姐李芳的残疾人补助3万元,他俩不应当再分这笔拆迁补偿款。
尽到主要扶养义务:我是李芳的监护人,我对其尽到了抚养义务,在我母亲去世后,我继续养李芳十一年。李芳的份额应属于我,我对一号房屋应占40%份额。
长期居住无其他住房:从母亲王秀英和姐姐李芳在世时,我一直居住在该房屋,自己也无房可住,要求该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一号房屋购买情况:
1998年10月30日,王秀英与乙银行签订《公有住宅楼房买卖合同》;
一号房屋系王秀英从其单位购买,房屋建筑面积73.54平方米,居室间数2间,购房价格为35654元;
李红提交购房收据5张、物业费和供暖费发票、收据,证明1998年11月19日、1999年3月25日、2000年3月27日,其支付一号房屋的公共维修金1326元、首期还款额1448.66元、购房首付款6685元、补房屋差价650.48元、提前还款28041.11元;
李红也一直交纳一号房屋的物业费、供暖费;
李明、李强、李华不认可李红出资购买一号房屋,认为李红只是经办人,王秀英有购房能力不用李红出钱购买。
拆迁补偿情况:
2004年9月的《北京市东城区标准租私房承租人搬出货币补偿协议》,证明王秀英在B号承租标准租私房1.5间,因搬出获得货币补偿共计238303.4元;
李红称上述补偿款已经给了李明之子6万元,给了李华3万元;
李华认可收到3万元,李明之子不认可收到上述6万元。
扶养义务履行情况:
王秀英一直与李红一起生活,李红尽到了生养死葬的义务且付出较多;
王秀英的大女儿李芳系重度智力残疾人,生活无法自理,李芳一直跟随母亲王秀英和妹妹李红一起生活;
在王秀英去世后,李红继续照顾李芳长达十一年直至其去世安葬;
李红、李强、李华均认可就母亲和李芳的丧葬费用没有出钱;
李红提交医院票据、发票证明在母亲王秀英患病期间,自己垫付医疗费用。
房屋估值:
经过协商双方一致确认一号房屋估值为470万元。
【法院判决结果】
一、坐落于一号房屋由李红继承,李明、李强、李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协助李红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李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李明、李强、李华房屋补偿款各940000元。
判决理由:
遗产范围认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法定继承基本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尽主要扶养义务的认定:本案中,被继承人王秀英一直与李红一起生活,李红尽到了生养死葬的义务且付出较多。另外被继承人王秀英的大女儿李芳系重度智力残疾人,生活无法自理,李芳一直跟随母亲王秀英和妹妹李红一起生活,在王秀英去世后,李红继续照顾李芳长达十一年直至其去世安葬。
多分遗产的合理性:结合上述事实,本院认为被继承人王秀英死亡后,分配王秀英的遗产时,应当对李芳予以照顾。李芳无婚姻、无子女,且一直和李红一起生活直至去世,其他当事人亦对此事实无异议,李红主张李芳的份额也应由其享有,其他当事人不同意但均未举证,需要指出的是,李芳为生活无法自理的重度残疾人,尤其在母亲王秀英去世后,李红照顾残疾的姐姐长达十一年,李红需要付出极大地耐心、毅力和辛苦,兄弟姐妹之间骨肉相连、扶持相依为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综合考虑,本院认为李红有权享有李芳应继承的份额,李红应予以多分。
房屋归属的合理性:案涉一号房产,考虑到李红长期居住和无其他房产可住的情况,李红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李红给付其他继承人相应份额的房屋补偿款。
其他财产处理:对于案涉货币补偿238303.4元,李华认可收到过李红给的分配款3万元,主张李明、李强就老房子已经获得其他利益不应再行分配该补偿款,李华对该款项不主张分割。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为货币补偿款下发距今已近19年,李红当时做出分配行为的情况下,其他当事人明知但一直未有异议或主张分割,现十几年之后来起诉分割不符合情理。李红之后照顾李芳多年,本着公平原则,本院对于李明、李强分割案涉货币补偿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提示】
本案典型意义
本案是尽主要扶养义务可多分遗产的典型案例。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同时,照顾残疾兄弟姐妹的付出应当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核心法律要点
尽主要扶养义务的认定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李红一直与母亲王秀英一起生活,尽到了生养死葬的义务且付出较多,应当予以多分。
照顾残疾亲属的付出
李红在母亲王秀英去世后,继续照顾重度智力残疾的姐姐李芳长达十一年直至其去世安葬,这种付出需要极大的耐心、毅力和辛苦,应当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代位继承的适用
李芳无婚姻、无子女,且一直和李红一起生活直至去世,李红有权享有李芳应继承的份额。
房屋归属的合理性
考虑到李红长期居住和无其他房产可住的情况,法院支持李红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请求,体现了公平原则。
诉讼时效的重要性
货币补偿款下发距今已近19年,李红当时做出分配行为的情况下,其他当事人明知但一直未有异议或主张分割,现十几年之后来起诉分割不符合情理。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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