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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遗嘱有效!法院:代签捺印不影响效力,子女应尊重父母意愿
【案情简介】
王秀英与李建国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三子女:李明、李红、李强。李建国于2018年2月28日去世。
2017年10月20日,李建国与王秀英为防止百年之后子女因遗产继承纠纷影响亲情,特立下遗嘱。由于当时签订遗嘱时王秀英无书写能力,由李建国代为签字,后王秀英按手印并加盖人名章。
遗嘱涉及房产:
一号房屋:位于海淀区,建筑面积41.9平方米,一居室,登记在李建国名下
二号房屋:位于昌平区回龙观镇,登记在李红名下
三号房屋:位于昌平区回龙观镇,登记在李强名下
遗嘱主要内容:
将二号房屋赠与李红所有
将三号房屋赠与李强所有
一号房屋由李明所有,但因一号房屋在三环以内,二号、三号房屋在五环以外,为平衡要按一号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3%计算,由李红和李强每人出现金给李明经济补偿
两位老人百年以后,一切等物由三个子女平均分配
此遗嘱要等两位老人都百年以后才能生效
王秀英担心因遗嘱签名瑕疵导致自己百年后子女产生纠纷影响亲情,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遗嘱有效。
【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王秀英主张:
2017年10月20日的遗嘱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虽然王秀英无书写能力,由李建国代为签字,但王秀英按手印并加盖人名章;
请求法院确认遗嘱有效,待王秀英百年后三子女依照执行。
被告李明辩称:
该遗嘱缺乏真实性,内容上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遗产分配范围;
形式上不符合法律关于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
遗嘱笔迹太过潦草,可能系被人胁迫,紧张状态下书写;
王秀英不会写字,更不会认字,她亲口所说不了解此份遗嘱内容,也没有签字、按手印等行为;
一号房屋是李建国的房产,是根据当时国家房改房政策,使用李建国夫妻二人工龄抵扣,按标准价格购买所得,不属于遗产;
二号、三号房屋与李建国拆迁所得房产没有关联,应调查清楚并公平分配。
被告李红、李强辩称:
认可遗嘱有效,是父母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遗嘱形式:2017年10月20日"遗嘱"由李建国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捺印,注明年、月、日。王秀英虽未亲笔书写其遗嘱内容,但李建国代为书写后,王秀英签名捺印并加盖人名章。
一号房屋来源:2000年10月12日,李建国与甲公司签订《自管公房购销合同》,约定由李建国购自住房海淀区一号房屋,建筑面积41.9平方米,一居室。2000年11月14日,上述房屋登记至李建国名下。
房屋登记情况:二号房屋登记在李红名下;三号房屋登记在李强名下。
【法院判决结果】
李建国与王秀英于2017年10月20日签订的遗嘱有效。
判决理由:
遗嘱形式要件:从遗嘱的形式上看,李建国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捺印,注明年、月、日,其所作出的意思表示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共同遗嘱性质:王秀英虽未亲笔书写其遗嘱内容,但李建国代为书写后,王秀英签名捺印并加盖人名章,该份遗嘱是一份夫妻合立的共同遗嘱。
形式瑕疵不影响效力:虽然对王秀英来说,其遗嘱在形式要件上略有瑕疵,但该共同遗嘱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形式瑕疵不能推翻王秀英关于其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愿,且王秀英在本案中仍表示该遗嘱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本案遗嘱应属于有效遗嘱。
遗嘱效力与继承范围:遗嘱系被继承人关于身故后自身财产处分的单方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但遗嘱处分的财产如不属于被继承人个人财产,将不发生遗嘱继承的法律后果。故涉案遗嘱是否有效与继承人能否凭该遗嘱继承相应遗产,不是同一概念。
抗辩意见不成立:关于李明主张涉案遗嘱处分了不属于李建国、王秀英的财产,遗嘱不是王秀英真实意思,遗嘱应属无效的抗辩意见,并无充分证据,法院不予采纳。
【律师提示】
本案典型意义
本案是夫妻共同遗嘱效力认定的典型案例。夫妻共同遗嘱中,一方代另一方签字,另一方捺印并加盖人名章,形式上虽有瑕疵,但不影响遗嘱效力。同时,遗嘱效力与继承范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核心法律要点
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
夫妻共同遗嘱是指夫妻双方共同订立的遗嘱,双方在遗嘱中对各自或共同的财产作出安排。夫妻共同遗嘱在形式上可以是一方书写,另一方捺印确认。
代签捺印的效力
无书写能力的遗嘱人,由他人代为书写后,遗嘱人签名捺印并加盖人名章,该形式瑕疵不能推翻遗嘱人关于其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愿。
遗嘱效力与继承范围的区别
遗嘱系被继承人关于身故后自身财产处分的单方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但遗嘱处分的财产如不属于被继承人个人财产,将不发生遗嘱继承的法律后果。
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夫妻共同遗嘱中,一方符合自书遗嘱形式要件,另一方虽有形式瑕疵,但不影响整体遗嘱效力。
举证责任的重要性
主张遗嘱无效需要提供充分证据,否则难以得到法院支持。本案中李明主张遗嘱不是王秀英真实意思,但无充分证据,法院不予采纳。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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