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手合伙直播创业,账号刚“起号”成功,合伙人却突然“单飞”,核心账号的使用权和收益该归谁?近日,苏州市吴江区法院审结一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明确了合伙直播账号及收益的归属边界。
2022年初,大芳与阿珠这对中年闺蜜,怀揣着直播电商创业的热情,共同成立美丽公司,专注服装服饰互联网销售,两人各持50%股份,携手开启创业之路。
为推进直播带货,两人不仅注册了公司专属账号,还启用了阿珠此前注册的个人账号“阳光姐姐服饰”。为快速实现账号“起号”,两人分工协作、全力投入:一起跑工厂谈合作、精挑服装样品、租赁直播场地、聘请运营团队,还共同接受运营培训,由阿珠担任主播、大芳担任副播。三个月后,两人正式在公司账号与阿珠的个人账号同步开播。凭借默契配合,阿珠的个人账号“阳光姐姐服饰”运营数据飞速攀升,粉丝量与服装销量同步暴涨,合作工厂按约定将销售额20%的佣金,直接转入该账号绑定的阿珠个人银行账户。
账号“起号”成功,生意日渐红火,这对老姐妹的合作却突生变数。一天,阿珠突然带着直播设备连夜离开苏州,大芳联系她时,阿珠称因丈夫重病,需回老家照料。但大芳很快发现,阿珠及其女儿仍在持续运营“阳光姐姐服饰”账号,其“单飞”的意图愈发明显。大芳多次向阿珠催要账号收益分红,均被阿珠以“退货率高”“家庭困难”为由推脱。
两年多后,美丽公司将阿珠诉至苏州市吴江区法院,诉求明确:确认“阳光姐姐服饰”账号使用权归美丽公司,要求阿珠配合将账号主体信息及绑定银行卡变更至公司名下,并返还自公司成立以来该账号产生的全部收益。 法院审理后明确,该案的核心争议焦点的是“阳光姐姐服饰”账号的使用权归属,以及该账号直播带货所得收益的分配问题。
关于账号使用权归属,法院认为,直播账号所有权归平台所有,使用权归属应遵循私法自治原则,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无约定的,需综合账号注册过程、实际运营情况、实名认证与使用人关系及价值贡献等因素认定。此案中,美丽公司无证据证明双方就该账号使用权达成过一致协议;且该账号注册于美丽公司成立及两人决定合伙之前,注册过程与公司无关联。同时,阿珠全程参与公司筹备、账号运营,担任主播出镜,离开后也持续独立运营该账号,无法认定其丧失账号使用权,故对美丽公司主张账号使用权归公司的诉求不予支持。
关于账号收益分配,法院指出,直播账号本身无价值,其价值源于持续的运营投入。此案中,大芳作为公司股东,支付了直播场地房租、服装样品费用、运营团队服务费等;阿珠作为股东担任主播,出镜开展直播,两人的行为均属于美丽公司对该账号的投入,因此合作期间的账号收益应归美丽公司所有,由股东按约定分配。
法院同时认为,阿珠擅自离开后,美丽公司客观上无法再运营该账号,后期收益系阿珠个人劳动成果,但账号前期积累的粉丝量、流量等价值,与美丽公司及大芳的前期投入密切相关。
最终,法院支持美丽公司主张的账号前期收益,同时结合全案事实、账号前期起号投入、后期运营情况及佣金分成,酌情判令阿珠向美丽公司支付部分后期收益,驳回美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法官说法
近年来,直播电商新业态快速发展,因账号归属、收益分配引发的合伙纠纷频发。在此提醒,合伙开展直播电商业务时,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账号使用权归属、运营分工、收益分配比例、退出机制及违约责任;同时规范财务制度,避免公私混同,妥善留存资金支出、运营管理、流量增长等相关凭证。唯有将合伙规则明确化、规范化,才能防范潜在风险,共享新业态创业红利,让合作走得更稳、更远。(江苏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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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由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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