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你们帮我澄清事实,让我摆脱了冤枉债!”日前,远在江苏的赵明家致电浙江省永嘉县检察院,向办案检察官表达感激。
赵明家口中的“冤枉债”,来自他自己的亲哥哥赵亮,他的驾驶证信息长期被哥哥冒用,导致他惹上官司、差点被法院强制执行。经检察监督,他终于甩掉了13万余元“债务”。
被执行人跑到法院“喊冤”
2023年12月1日,永嘉县境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小型汽车在左转过程中,未按规定让行直行车辆,导致两车相撞。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左转车辆的赵明家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直行车辆的保险公司依合同履行赔付义务,先行垫付了车辆维修、鉴定等相关费用。随后,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赵明家返还全部垫付款,并将左转车辆的登记所有人赵亮列为第二被告,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永嘉县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进行了传唤,但两名被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2024年8月1日,法院经缺席审理作出判决,认定驾驶员赵明家因未按规定让行引发交通事故,需赔偿保险公司车辆损失、鉴定费等共计13万余元;车辆所有人赵亮在管理上存在过错,在2000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两名被告未按期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就在法院即将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时,一名自称赵明家的男子找到法院,情绪激动地说:“车不是我开的,事故我完全不知情,不该由我承担责任!”
永嘉县检察院依托法检民事行政执行法律监督常态化工作机制,定期对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开展线索筛查时,发现该案有多处疑点。特别是,判决书认定的肇事司机赵明家,户籍地及日常工作生活区域均不在永嘉县,但其名下有多起涉案左转车辆在温州本地的交通违法处理记录;而该车辆登记的所有人为赵明家的兄长赵亮,常年在温州生活。
一个长期在外地工作生活的人,为何会在工作日出现在永嘉县境内,还频繁为温州本地车辆处理交通违法?更反常的是,面对13万余元的赔偿义务,赵明家与赵亮双双缺席庭审,完全不同于普通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正常反应。
办案检察官初步判断,该案可能存在冒名顶替、虚假认定、错误裁判的情形。
到底谁是事故车辆驾驶人?
针对重重疑点,永嘉县检察院立即启动全面审查。办案检察官调取了该案的全部诉讼材料,包括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庭审笔录以及判决书等,对案件的审理过程、证据采信情况、裁判理由等进行梳理和分析。
在办案检察官看来,原告保险公司提交的主要证据是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明确记载涉案左转车辆的驾驶员为赵明家。基于此,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法院也主要依据其作出判决。但是,法院进行的是缺席审理,法官无法当庭核实赵明家的身份信息及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失去了当面听取赵明家抗辩意见、核实案件关键事实的宝贵机会,导致案件事实调查的完整性先天不足。而赵亮的缺席更加让人难以理解。作为车主,赵亮对事故车辆和事发情况理应最为了解,应该主动出庭澄清事实、划分责任,维护自身利益。赵亮缺席,客观上使得法庭无法就车辆使用情况、驾驶证出借与否等关键问题对其进行询问,无法全面、客观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
难道赵明家并非事故中的真正驾驶人?办案检察官制定了详细方案,启动调查核实程序。通过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办案检察官确认赵明家长期在江苏省镇江市工作生活,事故发生当天及前后一段时间内也在镇江,根本不具备在永嘉驾驶车辆并发生事故的时空条件。这一关键信息,确定了赵明家不是左转车辆的驾驶人。
那么,真正的驾驶人是谁?办案检察官顺着线索继续深挖,将目光锁定在赵亮身上——他常年生活在温州,且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随着调查的深入,真相浮出水面。2023年12月1日下午,赵亮驾驶自家小型汽车至事发路段时,因未按规定让行直行车辆,与叶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赵亮为逃避责任,冒用了弟弟赵明家的驾驶证信息。
办案检察官还发现,长期以来,赵亮因自己没有驾驶证,一直使用赵明家的驾驶证,并将自己的车辆在“交管12123”平台上与弟弟的驾驶证绑定,由赵明家代为处理交通违法。正是这番操作,让赵亮长期违法驾驶却未被发现,也为其在事故发生后让弟弟冒名顶替提供了便利条件。这一次,赵亮与以往发生事故后一样,直接报了弟弟的身份信息,致使交警部门错将赵明家记载为驾驶人。直至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面临13万余元的巨额赔偿,赵亮再也无法继续掩盖,赵明家也终于知晓自己当了“背锅侠”,于是赶紧到法院“喊冤”。
交通事故“真凶”被判担责
为确保监督精准有效,永嘉县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协同配合,全面完善证据体系。交警部门依法询问了当时搭车的卢某,卢某明确指认,事故发生时车辆由赵亮驾驶。叶某也证实,事故发生后,从左转车辆驾驶室出来的就是赵亮。这些证人证言与赵亮陈述、赵明家不在场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严密的证据链,锁定了赵亮作为实际驾驶人冒用他人驾驶证的违法事实。
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的证据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进行了全面复核,并于2025年7月作出新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亮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且在行驶过程中未按规定让行,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同时,交警部门撤销了原认定书,并对赵亮的违法挂证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办案检察官认为,既然原认定书已经被依法撤销,基于其作出的原判决就没有了事实依据,且依据新认定书,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基于此,永嘉县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经审查认为检察建议理由充分、依据明确,于2025年8月依法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
再审过程中,法院充分采纳了永嘉县检察院调查取得的证据以及交警部门重新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发生时实际驾驶人为赵亮,其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25年12月12日,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判决,改判由赵亮向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13万余元,赵明家不承担责任。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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