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生效民事判决,既是公民合法权益最坚实的法治屏障,也是司法公信力最直观、最有力的彰显。然而在河北唐山,年过六旬的李淑娟手握判令开发商还款221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胜诉判决,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民事检察监督全流程司法救济程序,耗时七年之久,合法债权始终无法落地兑现。法院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房产,因开发商6名内部员工集中提出执行异议被中止处置,后续多级法院审理无视房产交易协议签约时项目无合法建设审批、合同自始无效的法定事实,采信违背市场常理、资金流向异常的虚假交易证据,叠加审判执行程序违法、举证权利被非法剥夺、检察监督流于形式等多重问题,让生效判决沦为“法律白条”,李淑娟老人维权陷入无路可走的司法困境。
胜诉维权开篇:合法借款确权胜诉 房产查封筑牢偿债保障
今年66岁的李淑娟,家住唐山市路北区部家庄凤祥园小区,多年前出于资金周转帮扶需求,向唐山建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科公司”)出借大额款项。后续建科公司长期拖欠借款拒不偿还,多次协商沟通无果后,李淑娟依法通过诉讼途径维权。
2019年9月7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作出《(2019)冀0203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明确判令建科公司限期向李淑娟偿还借款本金221万元及约定利息。该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准确,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具备完整法律效力,李淑娟的合法债权就此得到司法正式确认。
因败诉的建科公司始终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淑娟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4月,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启动执行程序,作出《(2020)冀02执6407号之一执行裁定》,精准查封建科公司名下核心资产——唐山市裕华嘉苑三期304楼1门1202室、1301室、1302室、1303室、1601室、1603室、1803室尚未网签出售的共计7套房产,查封期限为2020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2日。彼时,被查封房产权属清晰、无合法权利瑕疵,依法依规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后,足以足额清偿李淑娟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债权兑现本是顺理成章。
据悉,唐山建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4月6日,注册地址位于唐山市路北区学院路郭大里小区综合楼,法定代表人为杨运军,注册资本4000万元人民币,具备贰级房地产开发资质,核心业务涵盖房地产综合开发与经营、建筑材料批发零售及房屋租赁等。本案涉案的裕华嘉苑三期项目便由其开发。该小区于2011年竣工,从股权结构来看,公司大股东、疑似实控人为杨运军,另一股东为唐山市运兴达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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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长期怠政拖延:法官频繁更换留隐患 被执行人借机恶意规避执行
合法查封完成后,该批次房产执行工作由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移交路北区人民法院执行分局具体承办,本该快速推进的拍卖处置工作,却在此处陷入长期停滞状态。执行阶段伊始,承办法官以案多人少、工作繁忙为由,长期拖延涉案房产处置工作,拖延时长超一年半之久。执行期间,案件先后更换三名承办法官,办案衔接混乱、执行推进无人督办、当事人合理维权诉求屡屡被推诿搁置。
为尽快拿回自己的养老钱,李淑娟多次主动配合法院工作,甚至作出重大让步妥协。期间一名李姓执行法官私下提出协商方案,要求李淑娟放弃全部利息,仅收回221万元借款本金即可结案。秉持尽快回款、息事宁人的心态,李淑娟同意该不合理减免方案,可即便她主动让步,建科公司依旧拒不配合协商还款,持续恶意拖延执行进程。
法院长期怠于履职、消极执行的不作为状态,给建科公司恶意转移资产、规避强制执行留下充足操作空间。2021年9月,建科公司(李长富、常龙、袁志明、裴小印、安文超、王朝霞)6名内部员工统一口径、集中扎堆,以涉案房产实际购房权利人的身份,向法院批量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主张排除法院强制执行,阻却房产拍卖处置工作。
2022年,路北区人民法院未严格核查交易真实性、未依法审查合同法律效力,径直作出裁定,中止对涉案6套查封房产的强制执行。这一裁定直接斩断李淑娟债权兑现的核心路径,原本具备足额清偿能力的执行标的无法处置,2019年就已生效的胜诉判决,彻底沦为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
全流程维权全部碰壁:上诉再审监督悉数驳回 司法救济渠道全面失灵
面对不公的中止执行裁定,李淑娟始终相信司法公正,依法依规开启后续艰难维权诉讼程序,穷尽所有法定救济途径,却始终未能扭转错误裁判结果。
收到中止执行裁定后,李淑娟依法向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恢复涉案房产强制执行、驳回案外人无理异议诉求,一审法院审理后直接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李淑娟不服一审错误判决,上诉至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分别在2023年7月、12月先后两次审理,均草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败诉之后,李淑娟依法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撤销原审错误裁判、依法改判维护自身权益,再审申请依旧未获支持。
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终结后,检察监督成为司法纠错、维护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李淑娟就袁志明案依法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提交民事诉讼监督申请,恳请检察机关履职纠错,严查法院审理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等问题。但2026年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唐检民监〔2026〕4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全程未实质核查案件核心争议,直接照搬同级法院错误裁判逻辑,驳回李淑娟全部监督申请。其他李长富、常龙等5户的案件尚未审理。
至此,从一审诉讼、强制执行、执行异议、异议之诉、二审上诉、再审申请到检察监督,七年时间里全流程司法程序全部走完,李淑娟的合法债权依旧悬而未决,司法权利救济渠道彻底失灵。
开发商公然叫嚣:即便在唐山市路北区法院、市中级法院官司胜诉,也绝不会还钱。其声称法院上下都有关系,路北法院专为开发商服务,还结识法院执行主管领导,即便承认借款事实,也能让判决无法执行,胜诉也拿不到一分钱。
审判程序严重违法:合议庭形同虚设 当事人法定举证权利被粗暴剥夺
梳理全案审理全过程,两级法院审理工作存在多处明显程序违法情形,审判公正性、合法性严重缺失,诸多法定审理流程流于形式、形同虚设。
执行异议裁定作出环节程序严重违规,合议庭法定审议制度彻底落空。在案外人安文超提起的执行异议案件中,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冀0203执异78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落款载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但事后核实确认,该案合议庭成员某法官明确表示对案件审理、裁定作出全程不知情,未参与任何案件评议、审核、讨论工作。足以证实该核心执行异议裁定,未履行法定合议庭集体审议程序,属于典型程序违法案件,而二审法院对此重大违法情节视而不见,未作任何审查、纠错与纠正,放任违法裁定持续生效。
案件审理期间,李淑娟法定举证质证权利被法院违法剥夺。执行异议之诉庭审过程中,李淑娟当庭细致核查6名案外人提交的核心证据《内部员工订房协议书》,发现协议上加盖的建科公司合同专用章存在大小不一、标注格式差异明显等异常情况,涉嫌证据伪造、公章变造,直接影响案件核心事实认定。为此,李淑娟依法向法院书面提交公章真伪司法鉴定申请,这是法律明确赋予诉讼当事人的核心举证、质证权利。但路北区人民法院最终作出的民事判决中,对该鉴定申请只字未提、刻意隐瞒,完全不予处理;判后答疑阶段,该案审判长杜芳以公章鉴定需审判委员会决定、个人无权处置为由推诿搪塞,变相驳回合法鉴定申请,直接剥夺当事人关键诉讼权利,二审法院同样未对此程序违法问题予以纠正,案件关键疑点始终未核查厘清。
核心法律适用根本性错误:违法建筑购房协议被认定有效 司法裁判背离法定规则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6名案外人持有的《内部员工订房协议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这也是能否排除强制执行的关键核心。经李淑娟2025年8月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法定渠道依法调取官方审批档案查实,涉案裕华嘉苑三期304楼项目,2014年3月21日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4年4月25日才办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而6名案外人中5名签订涉案《内部员工订房协议书》的时间均为2013年,远早于两大法定建设审批证件核发时间。
依据法律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明确效力性强制性要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必须先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开工建设,未取得该证件的建筑项目依法属于违法建筑,交易标的本身不具备合法性。同时,案涉协议签订时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因此该《内部员工订房协议书》自始无效、确定无效、当然无效,不存在事后补正生效的可能性。
法律界专业人士解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房产项目合法建设、合法交易的前置基础核心许可,属于效力性强制性管理范畴,关乎城市规划公共利益与建设合规底线;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仅为后续销售环节行政管理许可。即便建科公司后续在2014年5月补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仅属于事后行政手续补全,无法溯及既往弥补签约时合同标的违法、协议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核心无效瑕疵,不能改变协议自始无效的法定事实。
除此之外,案涉《内部员工订房协议书》还缺失《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当时尚未实施)《合同法》明确规定的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产权登记约定、面积差异处理等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定必备条款,本身不具备合法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生效的基础要件。但原审两级法院完全无视前述法律强制性规定与司法解释要求,刻意回避协议签约时项目无合法规划审批、属于违法建筑的核心事实,仅以项目后期补办预售许可、协议具备基础交易信息为由,径直认定无效协议合法有效,法律适用存在根本性、颠覆性错误。
虚假交易破绽百出:价格资金全违市场常理 利害关系交易涉嫌恶意避执
经全面核查,6名案外人所谓的购房交易行为,资金流向、交易价格、付款方式、交易流程全维度违背商品房正常交易市场规律,虚假交易、串通避执嫌疑极大,而法院未做任何实质性审查,径直采信虚假证据。
资金支付环节乱象丛生,无合法有效付款凭证支撑。6名案外人购房款均未汇入建科公司官方对公监管账户,全部为私下转账、现金支付等不合规方式。其中4人通过无关第三人私下转款,无任何公司书面代收授权文件,无完整资金闭环流水,无法证实款项最终流入开发商账户用于购房;1人以68万余元大额现金支付房款,无任何合法资金来源证明、正规收款收据及财务入账凭证;另有人员提交的银行流水模糊不清,未标注付款对象、付款用途,无法佐证真实购房付款事实。且6名案外人均为建科公司在职内部员工,与被执行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恶意串通造假条件充足。
交易价格严重背离市场行情,属于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数据显示,2010年至2016年唐山市路北区新建商品房市场均价持续稳步上涨,2010年区域均价6109元/㎡,2015年上涨至6680元/㎡。但案涉同户型房产交易价格不涨反降,其中安文超单价远低于同期市场价40.6%,完全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恶意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法定情形。
付款交易习惯完全违背行业常规,交易逻辑严重不符常理。楼盘尚未取得任何建设审批手续、无商品房预售资质,不符合对外销售条件的情况下,其中5名员工全部一次性全额支付购房款,而非市场常规的定金、首付分期模式;部分人员未签订任何书面购房协议,就提前两个多月支付大额款项,完全不符合普通商品房交易基本习惯,虚假交易特征十分明显。
法定排除执行要件全不满足:法院刻意降标裁判 纵容规避执行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明确要求,不动产买受人想要依法排除法院强制执行,必须同时满足四大法定硬性要件,缺一不可。经核实,6名案外人全部不符合法定条件,理应依法驳回异议、继续执行房产。
其一,无合法有效书面购房合同,案涉协议自始无效,不满足查封前签订有效合同的基础前提;
其二,查封后才实际占有房屋,涉案房产2020年4月依法查封,6名案外人2021年才办理入住占有,晚于查封时间,不符合查封前合法占有核心要件;
其三,并非唯一刚需住房,多名案外人名下登记自有多套房产,不符合商品房消费者特殊保护的法定条件;
其四,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建科公司2014年5月取得预售许可后,6年时间里案外人拒不补签正式合同、不办理网签备案与产权登记,属于违反常理的自身消极行权导致未过户,过错完全在自身。
两级法院审理过程中,刻意忽略全部法定审查要件,回避核心事实核查,随意降低裁判标准,错误适用法律条款,径直支持案外人无理异议,变相纵容开发商串通员工虚假交易、恶意规避法院强制执行的违法行为。
检察监督形同虚设缺位:未核查未听证未纠错 最后司法防线彻底失守
民事检察监督是纠正法院错误裁判、守住司法公正底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法定核心职能,也是当事人维权的最后救济途径。但在本案(袁志明案)中,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未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监督程序全程空转,纠错职能完全缺位。
检察机关办理该案监督申请期间,未依法组织案件公开听证,未实地核查案件关键核心证据,未针对案涉协议法律效力、虚假交易疑点、法院审理程序违法、法律适用错误等当事人核心异议诉求,开展针对性审查、核实与回应。最终出具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全文照搬同级法院错误事实认定与裁判逻辑,未作出任何实质性监督纠错举措,法定法律监督职能形同虚设,司法公正最后一道防线彻底失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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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实名信访求助 恳请高位监督纠错重启执行
七年维权之路漫长且艰辛,手握生效胜诉判决却无法回款,合法养老债权落空,司法程序空转、裁判不公、监督缺位,让近七旬老人身心俱疲。目前,李淑娟已正式向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实名信访材料,恳请高位司法机关依法履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司法公信力。
李淑娟提出四项核心信访诉求:
一是依法启动最高级别审判监督与法律监督程序,全面撤销本案一审、二审、再审错误民事裁判及检察不支持监督决定;
二是依法依规审查认定案涉《内部员工订房协议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查实并确认建科公司与内部员工恶意串通、虚假交易、逃避强制执行的违法事实;
三是立即恢复对裕华嘉苑三期304楼7套涉案房产的强制执行工作,依法评估拍卖房产,足额清偿生效判决确定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四是督促属地法院、检察机关依法依规履职,严查本案程序违法、裁判错误、履职缺位问题,杜绝司法程序空转,捍卫司法权威与群众合法财产权益。
司法为民,贵在案结事了、胜诉兑现。一份生效判决不仅是对个案纠纷的裁判,更是社会公平正义的直观体现。本案后续如何纠错整改、强制执行能否重启、老人合法债权能否顺利兑现,社会各界持续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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