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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付影
来源 | 独角金融
2020年,黄金首饰制造商武汉金凰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武汉金凰)通过质押超105吨假黄金,融资约253亿元的“武汉金凰假黄金案”震惊市场,随着2024年5月主犯贾志宏被判无期,该案近日迎来民事关键判决。
武汉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一审民事判决,涉事的保险合同因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由此依法认定保单无效。但由于险企疏于核保,有一定的过错责任,虽然其无需依据保单向金凰以及各金融机构等赔付保险金,但仍为该案尚存的146亿未归还金额承担15%的过错赔偿责任。据此计算,保险公司应承担22亿元的赔偿。
此案不仅改写了金融风控潜规则,即便增信保单失效,金融机构若履职缺位,依旧难逃追责。而一桩拙劣的假黄金保单,为何能同时骗过保险公司和15家金融机构?
1
案件始末:
105吨铜合金何以骗取253亿融资?
武汉金凰珠宝的“点铜成金”骗局,并非一时兴起,而是一起精心策划、横跨五年的系统性诈骗。
金凰成立于2002年,实控人贾志宏在当年收购了位于湖北的一家制金厂后逐步做大,2010年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曾是国内黄金首饰加工行业的知名企业。然而,2015年开始,公司主营业务萎缩,陷入资不抵债的困境。为维持表面风光、继续获取资金,贾志宏精心设计了一套以“假黄金”为核心的融资骗局。
这一“魔术”能持续多年,靠的是需要至少三方参与,一是借款人金凰提供的“黄金”质押物(实际为铜合金);二是保险公司对黄金的质量和重量承保,当“黄金”质押物和保险公司出具的财产险保单叠加在一起,构成了当时资本市场趋之若鹜的双增信模式;三是信托、银行等资方发放贷款。
骗局的规模有多大?截至2020年6月案发,武汉金凰在库假黄金共计105.77吨,通过假黄金质押担保等方案,先后骗取恒丰银行、民生信托、东莞信托等15家金融机构或单位资金共计253.45亿元。扣除已还款部分,还有146亿未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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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罐头图库
骗局是怎么暴露的?最先发现被骗的是长安信托。2019年10月,金额10亿元的长安信托-金凰3号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到期后,借款人金凰珠宝未按期还款,延期6个月的宽限期依旧未能兑付。
此后,民生信托、东莞信托等金融机构在要求处置质押黄金时,对仓库中的黄金质押物开箱检测,才发现黄金为铜合金。
民生信托在假黄金案涉及资金超过40亿元,最终不得不垫资兑付投资人。2020年报中,泛海控股对子公司民生信托当年针对个别风险项目计提了信用减值损失,金额约为25.23亿元,占其利润总额的比重达56.1%。也正是在这一年,泛海控股由盈转亏。
随后各金融机构相继报案,这起惊天骗局正式暴露。
经查明,这批假黄金表面有金,里面为铜,一般的质谱仪根本检测不出,要验证真伪只有从中间切开。而数百吨的黄金,显然不可能逐一切割检测。
2024年5月28日,武汉中级人民法院对金凰假黄金案的刑事部分公开宣判。
贾志宏以合同诈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此贾志宏认罪悔罪。其他1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3年2个月至1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被告单位被判处相应罚金。
刑事审判揭露了更多细节。假黄金诈骗案之所以能持续如此之久,保险公司内部的“内应”为骗局长期持续提供了至关重要的掩护与配合。
原人保财险武汉东西湖支公司总经理邹大春,系贾志宏的妹夫,明知武汉金凰用假黄金质押担保,仍同意继续为该单位办理附有特别条款的财产险承保手续,促使其顺利骗取贷款。
邹大春还为保险中介人员施伟印制了人保武汉东西湖支公司的名片,直接带领金凰业务团队按照施伟的安排进行相关工作。施伟负责促成保险公司在保单中增设对质押黄金质量、重量进行承保的特别条款,并现场指挥黄金质押,从中获取保险佣金共计2800万元。
2025年5月,被告人邹大春、胡志军(北方信托业务部门负责人)提出上诉,目前二审未有公开披露。
2
民事一审判决保单无效,
为何险企仍要按15%比例赔偿?
刑事落槌后,民事赔偿的争论才真正拉开帷幕。此次民事判决,聚焦了核心责任方,厘清了百亿损失的赔偿划分。
据“财新”此前调查,武汉金凰以黄金质押和保单增信模式进行融资,提供的足金质押物,由人保财险等保险公司提供保单约300亿元,先后从15家金融机构融资逾250亿元。而支撑这项业务开展的关键,则是由人保财险为代表的保险公司所出具的具有增信作用的保单,让资方在风险面前甘愿一赌。
2026年4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一审判决。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疏于核保,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因此需对被害人资金损失承担15%的过错赔偿责任。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孙宇昊指出,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合同无效后承担15%的赔偿责任,依据是《民法典》第157条,其法理基础是缔约过失责任,综合完成责任裁量。
因合同无效后自始无法律约束力,保险公司“疏于核保”的行为违反了缔约阶段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是该条文“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的规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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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罐头图库
孙宇昊称,在司法实践中,此类过错赔偿责任的量化并无固定公式,但普遍遵循三个逻辑:第一步,界定赔偿范围为信赖利益损失,目的是使当事人回到缔约前状态,赔偿保费、缔约费用等直接损失;第二步,运用过失相抵原则划分双方过错程度,法院对比各方原因力大小,本案保险公司承担次要责任;第三步,以认定的直接损失总额乘以过错责任比例锚定最终赔偿额,15%即是法院对保险公司过错参与度的量化裁定。
此次法院对金凰案的追缴方案包括:追缴金凰违法所得146亿元、返还三环集团48.3亿元投资款(武汉金凰收购三环集团来自诈骗资金,该收购被认定为骗取股权)、追缴涉案相关人的违法所得合计约9300万元,合计可追回约60亿元,不足部分由武汉金凰及贾志宏退赔,同时还有前述提到的保险公司需就146.28亿元未归还本金承担22亿元的过错赔偿责任。
而对保险公司的过错赔偿和刑事追缴资金在向受损金融机构发还时的先后顺序和偿付比例如何确定?
孙宇昊表示,刑事追缴与民事赔偿通常遵循先刑后民的整体协调原则,但执行层面可并行推进。实务中采取先行赔付与后续清算结合的方式:责任主体(保险公司)先按判决赔偿,待刑事追缴款项到位后,再进行抵扣或返还,避免受害人重复受偿。
法院明确裁定,案涉保单本质仍属财产基本险,而非信托机构主张的保证保险。这一认定具有重要警示意义,以财产险保单进行增信存在明确的法律边界,金融机构不能将其等同于信用保证保险的兜底功能。
孙宇昊指出,金融机构应当回归基础信用评估,而非依赖形式担保;必须强化对保险合同性质的审查,完善质押物真实性核验机制,建立多维度尽调体系并引入第三方动态检测,从源头避免对非信用保险的功能误判。
在这场长达5年的民事拉锯战中,信托机构与保险公司曾各执一词。
早在2020年8月,人保就曾明确表态:“武汉金凰以虚假黄金来投保,不属于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合同是无效的或可以撤销、解除,我们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信托机构方面认为,保单中关于若黄金掺假、纯度不足等视同保险事故的特别约定应当具有独立法律效力,实质上构成了保证保险,保险公司应承担兜底赔偿责任。
此案目前为一审判决,当事方是否上诉,尚未有明确消息,保险公司是否会就此承担最终赔偿责任,需要等终审结果落地。
3
东莞信托风控人员两提疑点,
时任总经理3次“力排众议”强推项目
一桩金包铜的骗局能持续多年、15家专业金融机构卷入其中,绝非仅靠贾志宏一己之力。金融机构内部的风控失灵、甚至高管“力排众议”强推项目,是骗局滚雪球式膨胀的关键。
2023年12月,时任东莞信托总经理陈英一审因违法发放贷款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公诉判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陈英的行为被认定为个人意志的体现,而非单位犯罪,他在三次贷款中均强行推进与武汉金凰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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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罐头图库
第一次(2018年8月):第一笔10亿元融资放款前,东莞信托风控人员在黄金初检及复检过程中提出检测流程存在风险疑点。而陈英在讨论会上表态:“公司在无法证实质押黄金为假的情况下,应该继续推进项目。”
第二次(2018年9月):第二笔16亿元融资办理黄金质押手续时,风控人员发现所质押黄金存在掉包嫌疑,制作汇报材料要求再次复检。陈英与金凰沟通后,金凰提供了非该笔贷款质押的黄金进行检测(结果为真金)。陈英认为保单有效,继续推进贷款。
第三次(2019年1月):第三笔8亿元放贷前,东莞信托人员要求实施新的验金方案,但人保武汉分公司以已修改检测规定为由拒绝配合。陈英授意下属按人保意见执行,简化了整个验金流程,并在《信托业务审批表》上签名审批,促成8亿元贷款发放。
值得注意的是,陈英于2018年12月25日正式获核准总经理任职资格,恰好在第二次放贷之后、第三次放贷之前。此前他拟任总经理期间,已经主导了前两笔贷款。公诉机关认定武汉金凰项目是“陈英团队”推荐引进的,这背后有一段隐秘的人事关联。
2016年,贾志宏为举牌上市公司“武昌鱼”,曾与长安信托等三方共同成立投资公司。当时长安信托派出的经理是程万里,程万里与陈英均来自原中信银行体系。
2007年起,包括陈英、程万里在内的多名原中信银行成员先后加盟长安信托。2018年初,程万里与东莞信托接触商谈入职,正是在这个阶段,他向东莞信托介绍了武汉金凰项目。判决书中,程万里被描述为“陈英团队成员”(其因经济犯罪被另案调查)。
东莞信托内部风控人员实际上两次明确提出异议:第一次质疑检测流程,第二次怀疑掉包并要求复检。然而,在陈英的干预下,这些专业警告被忽略。
本案一审民事判决创造性地运用缔约过失责任,让疏于核保的保险公司承担15%的赔偿,既未将全部损失转嫁给险企,也未让其免责。这种过错与责任相匹配的判决,为未来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然而,146亿元的未归还资金中,大部分最终仍需由金融机构自身消化,而事前尽责调查的每一分投入,远小于事后损失的万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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