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周先生向“新民帮侬忙”微信公众号求助,语气中满是郁闷。4月上旬,他前往静安区彭三小区物业处领取新房钥匙,却被工作人员告知“收房前必须先交建筑垃圾清运费”,还直言“不交钱就别想拿钥匙”。尽管周先生反复解释“现阶段不装修,不会产生建筑垃圾”,却始终无果。这笔钱到底该不该提前预收?物业公司是否能将“交房”与“收费”捆绑执行?帮忙君展开调查。
想要收房
必须交钱
周先生告诉帮忙君,自己在彭三小区有一套新房,4月8日,他带齐所有房屋相关资料,专程前往小区物业管理处办理收房、领钥匙手续。
物业当场向我预收了两笔费用,一笔是1000多元的日常保安保洁费,另一笔是2000元的建筑垃圾清运费。
对于这笔2000元的垃圾清运费,周先生感到困惑:
我现在根本不打算装修,家里不会产生任何建筑垃圾,物业公司凭什么提前向我收取这笔费用?这难道不是乱收费吗?
周先生当场向物业工作人员说明了“现阶段不装修”的情况,提出这笔费用毫无提前缴纳的理由。可让周先生没想到的是,物业工作人员态度坚决“一手交钱一手拿房”。急于收房的周先生,无奈之下只能全额缴纳了两笔费用,才算拿到了新房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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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据
帮忙君查看周先生提供的收据发现,这2000元费用标注为“代收建筑垃圾清运费”,收款方是彭三小区物业方上海北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款日期为2026年4月8日。值得注意的是,这张收据上有一行手写备注:“不装修可退”。
当时我强调不装修后,物业工作人员补充说“一年内不装修可退”,但收房前这笔钱“一定要交”,否则就领不到钥匙。
周先生坦言,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能不能退”,而在于“该不该收”。
我当下不装修,就不会产生建筑垃圾,根本不需要这笔清运服务,物业为了方便管理,就统一向所有新业主收费,完全不区分谁近期装修、谁暂时不装修。
事后,周先生上网查询得知,业主有权自行联系建筑垃圾清运企业,物业公司无权强制业主接受其指定的清运服务。
选择权在我手里,等我要装修了,既可以自己找清运公司,也可以委托物业代办。可现在我连装修计划都没有,物业不仅提前收费,还不跟我说清楚有自行选择的权利,这太不合理了。
周先生越想越气,认为物业“不交钱就不给钥匙”的做法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向“新民帮侬忙”发来诉求,希望能讨回这笔2000元的建筑垃圾清运费。
记者介入
物业退款
帮忙君与上海北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取得联系。针对“为何提前收取建筑垃圾清运费”的问题,一名朱姓负责人回应称“这是公司的规定”,随后又补充道“如果业主不装修,两个月内可以退款”。该负责人还提到,小区的建筑垃圾清运服务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公司承担,清运单位的职责是从装修业主家的住宅楼下接收垃圾,全程清运至规定点位处理。
帮忙君明确指出,周先生目前无装修计划,物业公司无权强制预收这笔垃圾清运费;即便周先生后续选择委托物业代办清运服务,这2000元也应在他“实际报备登记装修时”收取。面对帮忙君的质疑,该负责人始终无法给出预收费用的合理依据,最终表态“可以马上为周先生办理退款”。
而针对“不交钱就不给钥匙”的说法,物业公司给出的解释是,可能是工作人员在沟通时表达存在瑕疵,并明确回复“在没有事前约定的情况下,物业服务方无权以‘未交费’等理由扣留业主钥匙”。
截至发稿前,周先生反馈,在“新民帮侬忙”介入调查后,他已收到了2000元退款,物业公司负责人也向其表达了歉意。
捆绑收费
已属违法
法律界人士指出,新房交付时,开发商通常会委托物业公司代为办理交房手续,此时物业公司的角色是代开发商交付钥匙,核心职责是完成房屋买卖合同的“最后一步”,将房屋实际交付给业主,而非充当“审核者”,设置自身设定的收房条件。从法律关系来看,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购房者按约定支付房款后,开发商必须履行交房义务;而购房者与物业公司之间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的缴纳是另一个独立的法律关系。
物业公司并非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方,其代为交付钥匙的行为,本质上是接受开发商委托的履约行为,而非行使自身权利。因此,物业公司不得以“未交装修押金、未交物业费、未交垃圾清运费”等理由,扣留业主的新房钥匙。将“交钥匙”与“收费”捆绑执行,属于违法行为。物业只能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交房后收取相关费用,绝不能跨合同“捆绑执行”。
帮忙君了解到,多起司法判决已明确:将预交物业费或其他不合理费用作为交房的前置条件,既无合同约定,亦无法律依据,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侵犯了业主依约接收房屋的合法权利。
周先生表示,经过这次遭遇,他终于明白“支付物业费、垃圾清运费等物业自行设定的费用,并非交房的前置条件”。他也呼吁,物业公司应依法依规开展服务,摒弃“交房捆绑收费”的不合理做法,切实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对此,帮忙君将继续关注。
帮侬忙工作室
策划 | 钱俊毅
文字 | 夏韵
摄影 | 受访者
编辑 | 钱俊毅 姚储杰
编校 | 杨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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