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条文内容简洁,看似通俗易懂,实则蕴含深刻的法理内涵与实务价值。本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一规定核心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长久以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深入人心的传统刑事政策,影视文艺作品的传播,更让这句标语成为大众熟知的共识。但随着刑事法律体系的完善,这一传统理念已然发生根本性改变。结合现行法律体系来看,如今司法体系仅遵循**坦白从宽**原则,“抗拒从严”早已失去法律依据,不再适用。在刑事庭审实务中,这一变化体现得尤为明显。不少案件中,被告人当庭推翻原有供述,出现翻供行为时,公诉人员常会以被告人“认罪态度极差”为由,当庭提出从重处罚的建议。结合实务经历,我曾在庭审中就此问题与公诉人产生分歧,当面质问其以“抗拒认罪”要求加重处罚的法律依据。对方以传统的“抗拒从严”理念辩驳,却无法在现行法律法规中找到任何对应的法条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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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拒从严理念被彻底摒弃,核心原因在于其违背无罪推定原则。我国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该原则,同时废止了所有与抗拒从严相关的规定。无罪推定原则明确,任何人未经法定审判定罪,都应视为无罪。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指控、依法抗辩与自我辩护,是受法律保护的正当权利,不得因其拒绝认罪而加重处罚。现行司法遵循坦白可从宽、抗辩不从严的原则,庭审中,若公诉人以抗拒从严为由主张从重处罚,辩护方均可依据现行法律予以反驳。 从制度设计来看,无罪推定原则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辅相成。无罪推定原则下,证明犯罪的责任完全由公诉机关承担,司法机关需耗费大量人力物力搜集证据。为简化办案流程、减轻举证压力、提升办案效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运而生。 无罪推定原则确立后,此类制度成为司法发展的普遍趋势,如同国外的辩诉交易制度。我国也顺应发展规律,历经多次立法完善,逐步完善相关机制,全面推行认罪认罚制度,是刑事司法发展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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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落地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强制认罪、协商机制缺失、从宽落实不到位等现象普遍存在,制度运行偏离立法初衷,也给刑事辩护工作带来诸多挑战。但作为法律从业者,以及需要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普通人,我们无法直接干预立法、改变制度框架。面对现实现状,唯一可行的方式便是深耕法律条文,理解制度背后的底层逻辑,充分利用现有法律规则,最大化维护当事人与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中的各项权利,从来都需要主动争取,而维权与博弈的前提,是具备完善的法律依据。深刻理解无罪推定原则与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的内在关联,才能精准把握刑事辩护的核心策略。认罪协商并非无的放矢,当案件存在证据瑕疵、办案程序违规、事实认定模糊等问题时,辩护人才拥有充足的谈判筹码,以此与司法机关平等协商,争取合理的从宽结果;若案件无任何争议空间,缺乏谈判依据,协商沟通自然难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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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将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纳入基本原则体系,与其他基础性法条相辅相成,是立法层面的宏观规划,也是刑事辩护工作的核心指引。除了认罪认罚相关问题,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诸多违规执法行为:违规实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无故限制律师会见、无视法定条件滥用强制措施等问题屡见不鲜。面对此类权利侵害行为,我们无需束手无策,目前已有十七项权威法律文件,针对各类执法违规问题制定了详尽的维权方案,明确了投诉渠道、处理部门、执行流程与追责机制,为权利维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总而言之,刑事法律制度的设计环环相扣,基本原则决定实务方向。唯有吃透法律底层逻辑,熟练掌握法律法规与维权依据,才能灵活应对司法实务中的各类问题,找准刑事辩护的切入点与突破口,合理运用法律武器,切实保障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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