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多部门就合理安排职工带薪错峰休假向全省各类用人单位发出倡议。
倡议书称,鼓励用人单位立足生产经营实际和各岗位特点,提前摸排职工休假需求,在充分尊重职工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统筹制定年度带薪休假计划和管理台账,确保应休尽休。鼓励用人单位支持职工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将带薪年休假灵活分段拆分使用,与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婚丧假、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统筹使用,实际形成较长的“组合假期”,以及在非传统旅游旺季安排休假,有效实现职工休假时段全年合理分布,在提升职工休假质量的同时,保障用人单位生产经营运行平稳。
在寒暑假和中小学生春秋假期间,鼓励用人单位优先保障有未成年子女照护需求的职工休假,或通过弹性排班、远程办公、轮班值守等方式创造便利条件,切实解决职工看护子女难、休假不便的后顾之忧,方便家庭出行和有效陪伴。对于担负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期间工作值守的岗位,用人单位要分时错峰安排职工休假,切实保障职工休假权益。
用人单位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等民主管理形式,与职工在休假审批、休假方式、休假时长、待遇保障、用工调剂等方面进行平等协商,实现休假安排与生产经营有序衔接。鼓励将错峰休假、弹性休假等形成内部规章制度或纳入集体合同,在单位内部营造尊重劳动、尊重职工的文化氛围,增强职工幸福感和归属感。
海南省人社厅等部门最后强调,休息休假不是可有可无的调剂,它和工作同等重要,保障职工安心休假、陪伴家人,是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希望全省广大用人单位积极响应倡议,倡导高效工作、快乐生活、劳逸结合的理念,切实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益,共同为建设更加和谐美好的海南自由贸易港贡献力量。
关于合理安排职工
带薪错峰休假的倡议书
全省各类用人单位:
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是保障职工身心健康、提升幸福感的必然要求。
2026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推广中小学春秋假,落实职工带薪错峰休假制度”。合理安排职工带薪错峰休假,对职工而言,能够避开法定节假日的拥挤与喧嚣,有利于提高出行和家庭亲子陪伴质量;对用人单位而言,通过提前统筹、错峰安排,能够兼顾职工的休假刚需与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在此发出如下倡议:
一、鼓励用人单位立足生产经营实际和各岗位特点,提前摸排职工休假需求,在充分尊重职工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统筹制定年度带薪休假计划和管理台账,确保应休尽休。鼓励用人单位支持职工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将带薪年休假灵活分段拆分使用,与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婚丧假、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统筹使用,实际形成较长的“组合假期”,以及在非传统旅游旺季安排休假,有效实现职工休假时段全年合理分布,在提升职工休假质量的同时,保障用人单位生产经营运行平稳。
二、在寒暑假和中小学生春秋假期间,鼓励用人单位优先保障有未成年子女照护需求的职工休假,或通过弹性排班、远程办公、轮班值守等方式创造便利条件,切实解决职工看护子女难、休假不便的后顾之忧,方便家庭出行和有效陪伴。对于担负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期间工作值守的岗位,用人单位要分时错峰安排职工休假,切实保障职工休假权益。
三、用人单位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等民主管理形式,与职工在休假审批、休假方式、休假时长、待遇保障、用工调剂等方面进行平等协商,实现休假安排与生产经营有序衔接。鼓励将错峰休假、弹性休假等形成内部规章制度或纳入集体合同,在单位内部营造尊重劳动、尊重职工的文化氛围,增强职工幸福感和归属感。
休息休假不是可有可无的调剂,它和工作同等重要,保障职工安心休假、陪伴家人,是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希望全省广大用人单位积极响应倡议,倡导高效工作、快乐生活、劳逸结合的理念,切实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益,共同为建设更加和谐美好的海南自由贸易港贡献力量!
附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政策解答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总工会
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南省工商业联合会
海南省企业联合会/海南省企业家协会
2026年4月27日
附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政策解答
Q
满足什么条件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连续工作一年以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特别提醒: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A
Q
入职新单位,如何享受带薪年休假?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即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A
Q
带薪年休假可以休多久?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特别提醒: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A
Q
哪些情形职工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特别提醒::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A
Q
职工离职当年年休假天数怎么折算?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A
Q
带薪年休假谁来安排?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特别提醒:安排职工年休假既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民主程序,通过完善规章制度、签订集体合同等方式,明确本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充分依法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益,不能随意单方面取消。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或规定执行。
A
Q
带薪年休假可以分段使用、跨年度安排吗?
可以。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特别提醒:用人单位在安排年休假时,应结合单位与职工实际情况,充分考虑职工意愿与个人需要,支持职工灵活分段拆分使用年休假,促进带薪年休假制度更好落实。
A
Q
带薪年休假期间能只发基本工资吗?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A
Q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有关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执行。
A
来源:海南人社微报、国际旅游岛商报
编辑:李昊奇
审核:郑伟、孙殿洋
监制:孙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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