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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8月15日起施行,学者解读企业合规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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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确立的责任规则体系,正对企业的环境法律风险防控提出新要求。

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这一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在法典正式落地前夕,企业环境违法将面临怎样的责任重构?4月25日,第四届京都环境食品药品知识产权犯罪治理论坛在京举行,多名学者从企业违法后果和“损害”如何认定等角度,解析了法典实施后企业应关注的核心问题。

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追责并行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劲指出,生态环境法典法律责任篇的一大特点是确立了“责任并行”原则——任何责任都是单独存在的,一个行为可能会侵害三类不同的法律关系或社会秩序,三类责任此次被全部放到一起。与此同时,法典明确了民事优先规则:在财产不足以支付所有资金处罚、补偿时,以民事责任优先。

值得关注的是,法典对行政处罚实行过错推定。汪劲解释:“如果当事人没有证据证明没有违法,就要给予处罚。”这一规则显著提高了行政责任的证明门槛。

在追责主体上,法典覆盖了四类对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责任人、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公职人员。汪劲特别强调,第三方机构造假是此次法典重点打击的对象。他指出,第三方监测机构目前可以引发三大责任的义务,主要就是独立客观提供技术服务和禁止弄虚作假,法律责任包括双罚以及竞业禁止和资格罚。

在明确责任规则之后,汪劲进一步梳理了企业面临的具体风险场景。他指出,目前风险最高的两类行为,一是监测数据造假,二是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

针对上述风险,汪劲为企业提出了三条具体建议:一是证据留存——留存设备合格证书、验收记录、第三方合规记录等证明无过错的证据;二是责任协调——已被行政处罚的,到了司法机关应主张折抵刑期,优先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可作为从轻情节;三是合规整改——建立并定期修订环境合规体系,特别要注意避免连续违法行为。

环境损害如何认定

责任之外,另一个问题同样关键:损害如何认定?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丁岩林将视角聚焦于此。他对法典进行梳理后发现,“损害”一词出现了56次,可作为名词或动词使用。作为名词时主要包括损害担责、生态环境损害、民事权益损害等。他将损害划分为三类: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生态环境损害。损害对象又可细分为五类:对生态环境、生态功能的损害,资源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他人民事权利的损害。

在此基础上,丁岩林指出当前司法实践中一个突出困境:公私财产损失与生态环境损害的界定存在模糊问题。

他以清除污染、防止污染扩大的费用为例,民法典第1235条将其列为生态环境损害,但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对公私财产损失的界定与之存在差异。“同样一个东西,在司法解释和在民法典是两种不同的东西。”丁岩林说,目前检察机关、司法机关对此问题的理解是模糊的,这为辩护提供了较大空间。

他还指出,自然资源损害的法律适用问题更为复杂。以野生动物案件为例,丁岩林提到实践中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时,对野生鸟类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害计算缺乏统一标准,有的专家仅凭“差不多”就出具意见。

为此,他建议此类案件应归入“国家利益受损”即国益诉讼范畴,以回避生态损害无法精确计算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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