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福建证监局)
来源:福建证监局
当事人:王景雨,男,时任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达华或公司)董事、财务总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ST达华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ST达华及王景雨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ST达华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及其履行进展情况
2021年12月2日,ST达华控股子公司福建福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米科技)与昆山之奇美材料贸易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昆山恒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之奇美)签订《福建福米科技有限公司福美显材贴合项目设备买卖合同》(以下简称《福美合同》),约定福米科技向昆山之奇美采购偏光板自动贴合机与玻璃基板洗净机,合同总金额794,990,00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8.57%。2023年8月15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解除《福美合同》。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与第十二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与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等规定,ST达华应当及时披露上述重大合同及其履行进展情况,但公司迟至2026年3月27日才披露《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进展公告》(公告落款日期2026年3月28日),对上述重大合同及其履行进展情况作出补充披露。
二、ST达华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ST达华未在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重大合同及其履行进展情况,不符合《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五十五条第四项、第五十七条等规定。
三、ST达华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ST达华2023年在尚未转移子公司中山市德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山德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融佳安全印务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青岛融佳不动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下提前确认两家子公司处置收益,造成ST达华2023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61,116,316.18元,占公司披露的当期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7.33%。ST达华福米产业园福美显材贴合项目未及时结转固定资产、福米模组项目未能正确核算工程停工与土地出售事项,造成ST达华2023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24,645,844.46元,占公司披露的当期利润总额绝对值的6.99%。上述事项造成ST达华2023年年度报告累计虚增利润85,762,160.64元,占公司披露的当期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4.32%,不符合《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1月27日,ST达华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上述虚增利润事项作出差错更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银行资金流水、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情况说明、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ST达华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及其履行进展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ST达华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王景雨作为时任ST达华董事、财务总监,知悉或应当知悉案涉重大合同及其履行进展情况但未督促公司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对子公司处置与福米产业园相关项目准确进行财务核算。王景雨签字保证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ST达华2021年与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与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王景雨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及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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