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春,四川自贡一座清代衙门旧址清理时,出土了两根形制怪异的木架。考古人员最初以为是拴牲口的桩子,直到在衙门残墙上发现一份同治九年刑具清册,才确认它们正是“木驴”残件。这意外发现,让一种早被文字记载笼罩而缺乏实物的酷刑重新浮出水面。
木驴外形并不复杂:长条木梁前高后低,前端装有倒三角尖木桩,后端系有两根束缚腿脚的麻绳。对女囚而言,最致命的不是木头,而是“游行”二字。行刑时,人被绑在木驴上,衙役抬着或推着,从城门走进,再兜一圈走出。木桩随路面颠簸持续摩擦下体,疼痛夹杂失血,羞辱与肉体折磨同步推进。
最早见于官方文件的“木驴”,可追溯到北周武成二年。当时它仅是军营代步滑橇,兵士嬉闹时称它“木畜”,毫无刑罚意味。社会功能转折点出现在唐末。唐律疏议卷八有句“淫妇杖木驴示众”,说明木驴首次被用来惩戒女性越礼。此举迎合了礼法对贞节的高度关注,把公开羞辱与痛苦结合,达到了杀鸡儆猴的目的。
宋代司法机关更系统化。开禧元年,刑部颁行《折狱指掌图》,对木驴尺寸、游街路线作统一规定:城四门必须一一经过,若途中死去仍要抬完全程。宋代《建炎行状》记载过一次极端案例:临安卖花女子冒嫁贵人,被判木驴。未出东华门已昏厥,却仍被衙役拖到涌金门才算完事。
值得一提的是,北宋学者曾巩在奏折里曾批评此刑“非为教化,只增凌辱”。然而权力结构下,声音微弱。到明代,洪武二十三年《大明律》删去木驴条文,但地方依旧自行其是。嘉靖年间“盐城淫奔案”卷宗中,知县擅自加判木驴,巡抚翻案时无奈感叹:“民风喜观恶刑”。可见群众围观甚至成了行刑必要条件。
![]()
清朝对木驴的态度更具矛盾。顺治律例未列此刑,然而康熙二十七年《直隶官箴》却把它当成“体面惩治”工具。原因无他,一旦直接处死,案件迅速翻篇;而木驴游街慢而显眼,能在市井中产生长时间话题,维系统治心理。
史料中最触目的一次行刑发生在道光十六年长沙。罪犯朱秀芝因串通店主骗婚,官府判其木驴绕城。她被绑上行刑架子时,突然大喊:“活受不得,求一刀了结!”押解军士冷冷回了五个字:“照例,不得改。”这十一个字在案簿上原样留存,成为对话式记录最罕见的一段。朱秀芝挺到南门口已无声息,士兵用两桶凉水泼醒,再行半圈,才宣告刑满。
木驴为何专挑女性?背后逻辑并不复杂:古代礼制将女性德行与家族荣辱深度绑定,一旦有“失德”嫌疑,只靠杖责难以形成示范,而裸刑游街能迅速撕掉体面,使家族颜面扫地。从操作层面看,男性体魄大、更易反抗,实施成本更高;女性被束缚后几乎无法逃脱,且“贞操”观念让她们对公开裸露尤为恐惧,震慑力自然成倍放大。
![]()
然而,木驴也并非绝对针对女人。元末兵荒马乱,江淮义军将一名临阵脱逃的千户处以木驴。彼时筹粮队缺刀斧,只能就地用门板改造,用意同样是羞辱。从这点看,木驴更像一面镜子,折射出权力在心理层面的操作:让受刑者成为行走的警示牌。
安徽寿县还流传一个口述片段:光绪年间,某盐商妾室私奔,被判木驴。当队伍路过大东街时,老母亲跪求监斩官“先赐鸩酒”,未允,随后母亲撞钟楼以死抗议。地方志称此事逼得知府事后上奏,自陈不当,木驴刑遂在寿州停用。此停用虽属个案,但显示晚清部分士绅已开始质疑羞辱性刑具。
进入民国,北洋法制采纳西方法律体系,木驴被正式淘汰。1922年《京师清理旧刑具报告》列出木驴两件,注明“光绪前物,现存仓库,拟付毁”。文件沾着灰尘,却宣告了一个时代的终结。
![]()
很多研究者把木驴视为暴力与伦理交叉的产物。它结合肉体创伤、公共空间展示与道德评判三重要素,超越单纯的刑罚定义,更像社会舆论剧场。缺乏舆论的时代,统治者便制造舆论,把囚犯推成活标本。
今日博物馆里摆放的木驴模型已无血迹,却仍让参观者不寒而栗。木制三角桩静静立着,提醒世人:曾经有无数生命和尊严,被钉在这简陋的架子上,选择了沉默,或提前谢幕。不得不说,物件虽小,却写满了一段冷酷历史。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