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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通报2025年陕西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总体情况,并发布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10件。
其中,西安中院审理的3件案件入选,涵盖高端装备制造、现代种业、光伏新能源等重点领域,集中体现了西安中院立足知识产权审判职能,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护航新质生产力培育壮大的司法担当。
目 录
案例六:涉“物位计”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北京某科技公司诉西安某测控科技公司、孙某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七:涉“青砧一号”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某农业科技公司诉某苗木繁育公司、杨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例八:涉“太阳能产品组件出口仿冒”假冒注册商标罪案——郑州某泰能源公司、周某敬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06
涉“物位计”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北京某科技公司诉西安某测控科技公司、孙某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1知民初80号
【基本案情】
北京某科技公司系发明专利“物位计天线射频板、天线结构和天线系统”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权处于有效期内。西安某测控公司生产、销售80G雷达物位计及电路模块,并通过官网、展会、短视频平台等渠道进行产品展示与交易推介。北京某科技公司经公证保全购买并拆解被诉产品,对其射频板逐层打磨、扫描比对后发现被诉射频板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一一对应,遂诉至法院请求西安某测控科技公司、孙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比对被诉技术方案包含涉案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西安某测控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对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侵害。关于赔偿责任,综合侵权行为性质、经营规模、产品价格与已查明的经营数据等因素确定赔偿基数,并结合双方业务往来及侵权持续时间、范围等情节,认定符合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依法酌定按1倍确定惩罚性赔偿,判决西安某测控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及惩罚性赔偿合计100万元,并赔偿维权合理费用15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技术事实查明过程由技术调查官全程参与,并最终根据侵权情节处以1倍的惩罚性赔偿。该案的审理不仅破解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理难点,以专业技术调查夯实侵权认定基础,实现技术事实与法律适用的精准衔接,也彰显了严格保护专利的司法导向,对故意、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提高侵权成本,强化法律威慑,有效遏制恶意侵权,激励研发投入与成果转化,护航科技创新与公平竞争。
07
涉“青砧一号”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某农业科技公司诉某苗木繁育公司、杨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1知民初22号
【基本案情】
某农业科技公司经品种权人青岛市某研究院独占许可,取得植物新品种“青砧一号”苗木的生产、经营权。某农业科技公司发现,抖音用户“指点迷经”发布的短视频中,多次展示“青砧1号生根盒苗”“青砧自根砧”等苗木信息,视频定位显示在某苗木繁育公司生产基地,某苗木繁育公司为杨某一人公司。某农业科技公司遂起诉某苗木繁育公司及杨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某农业科技公司提供的抖音平台短视频内容及现场取证视频,可以证明某苗木繁育公司存在以“青砧一号”名义培育和销售苹果苗木的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第六条,该公司宣传和销售被诉侵权品种时使用的名称与授权品种“青砧一号”相同,某苗木繁育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繁殖、销售“青砧一号”的行为构成侵权。遂判决陕西某苗木繁育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侵权果苗等繁殖材料进行销毁,并与杨某连带赔偿某农业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5.5万元。
【典型意义】
种业是农业的“芯片”,植物新品种保护事关国家粮食安全与农业核心竞争力。通过本案的裁判,明确品种权的保护核心在于品种同一性,而非具体的繁殖方式。该裁判规则有力打击了利用不同繁殖技术手段规避侵权的行为,强化了对植物新品种权的司法保护,激励育种原始创新、推动现代种业振兴,为培育农业领域新质生产力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08
涉“太阳能产品组件出口仿冒”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郑州某泰能源公司、周某敬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陕01刑初14号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周某敬作为实际控制人成立郑州某泰能源公司,主要经销太阳能产品及配件等。2021年7月,郑州某泰能源公司与希腊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郑州某泰能源公司以113.4欧元/片的价格向希腊某公司销售1860片某牌540瓦太阳能组件。合同签订后,周某敬为谋取私利,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委托江西某公司加工与某牌540瓦太阳能组件尺寸、外观相同的太阳能组件1240片,并自行组织工人贴上其从网络购买的注册商标铭牌冒充某牌太阳能组件,伪造《组件成品出货检验报告》后发往希腊,希腊某公司支付货款约合人民币102万余元。后希腊某公司在使用该批太阳能产品期间发现存在质量问题,联系周某敬无果后,通过某牌售后服务发现上述产品为假冒某牌注册商标产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州某泰能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周某敬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102万余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由于周某敬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公司及其本人的全部犯罪事实,故二被告人均构成自首,且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向被害单位赔偿,依法可減轻、从宽处罚,遂判决郑州某泰能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20万元;周某敬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典型意义】
光伏产业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关键领域。本案表明了司法机关坚决保护核心技术创新、保障国家产业战略安全、维护公平市场秩序的鲜明立场。通过审判阶段的引导与判后的持续协调,创新性地将刑事追诉与民事赔偿解决相协同。不仅通过公正裁判追究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还促成其对国内外受害方的经济赔偿,鲜明地向国际社会传递了“中外权利人合法权益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有力维护了我国对外开放的良好法治形象与市场环境。
来源| 西安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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