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婺源县人民法院通过调解成功化解了一起同学间嬉戏打闹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系同学关系。2024年某晚,两人结束考试后,在被告某学校统一安排住宿的酒店房间内进行摔跤游戏。
其间,汪某某使用危险性动作导致陈某某摔伤,后陈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另查明,被告汪某某父母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监护人责任险。事故发生后,各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陈某某遂诉至婺源县人民法院,要求汪某某、汪某某父母、某学校及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事故发生在学校安排住宿的酒店内,但学校在日常管理及考试前已多次进行安全教育,且当日考试结束后将学生安全送回酒店休息,事故发生后亦及时将陈某某送医治疗,故学校已尽到应承担的教育和安全保障义务,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不承担责任。而陈某某与汪某某在事故发生时均已年满14周岁,具备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理应认识到摔跤游戏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二人仍进行游戏,且未做好自我防护措施,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双方均具有一定的过错。
综合全案案情,法院认为,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汪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在此基础上,法院多次组织各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陈某某各项损失31000元,汪某某及其父母赔偿陈某某各项损失7000余元。该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出品:赣法云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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