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之托·重于泰山”
在诈骗罪案件中,辩护的核心在于精准运用法律,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刑罚轻重”等多个维度构建辩护策略。
结合司法实践,以下是一些行之有效的辩护方向。
⚖️ 核心辩护策略:从证据和定性入手
1. 挑战“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核心要件
“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诈骗罪与民事借贷、经济纠纷的关键。如果能证明当事人没有此目的,就可能实现无罪辩护。
*资金去向是关键: 重点审查资金的真实流向。
如果款项用于真实的生产经营、偿还合法债务或医疗等正当支出,而非个人挥霍、赌博或转移隐匿,可以有力地反驳“非法占有”的指控。
*考察还款意愿和行为:收集并提交当事人有还款行为的证据,例如定期的还款转账记录、与对方沟通的还款计划、请求延期的聊天记录等。
这能证明其有履约意愿,只是暂时遇到困难。
*证明客观上无力偿还:如果是因为经营失败、市场风险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还款,应提供相应的合同、财务报表、亏损证明等证据,说明并非主观上想占有对方财物。
2. 厘清“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的界限
并非所有带有欺骗性质的行为都构成诈骗罪。
*民事欺诈:通常是在个别事实或局部环节上的夸大或虚假陈述,但行为人仍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和能力。
例如,销售产品时对功效有一定夸大宣传,但产品本身真实存在且有一定价值,这更可能属于违反《广告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政违法或民事纠纷。
*刑事诈骗:则是整体事实的欺骗,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其目的就是非法占有对方的财物。
*辩护要点:论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民事欺诈范畴,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处罚解决,不应动用刑法进行干预。
3. 质疑诈骗数额的认定
诈骗数额直接决定了量刑的档次,削减数额是实现轻判的关键。
*排除重复计算:审查是否存在将利息、违约金等计入诈骗本金的情况。
*扣除已退还款项:必须将案发前已经退还给被害人的款项从诈骗总额中扣除。
*否定间接损失:被害人因被骗产生的高利贷利息、精神损失费等不应计入诈骗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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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计算依据:要求办案机关提供详细的数额认定意见书,并对计算逻辑和证据来源进行逐一质证。
量刑辩护: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如果定罪事实较为清晰,辩护的重点则应转向量刑,为当事人争取最轻的处罚。
1. 争取认定为“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主犯和从犯的量刑差异巨大。对于从犯,法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考察参与程度和作用: 如果当事人只是受他人指使、安排,从事辅助性、可替代性的工作(如普通员工、财务人员),并未参与犯罪的策划和组织,也未直接实施核心的欺骗行为,可以主张其为从犯。
*审查非法所得分配: 如果当事人分得的赃款比例很低,仅是领取固定工资或少量提成,也能佐证其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
2. 构建多层次的从宽情节体系
将多个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结合起来,形成强大的辩护合力。
*自首/坦白:如果当事人是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或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应积极争取认定为自首或坦白。
*认罪认罚: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是法定的从宽情节。
*退赃退赔并获谅解:这是最有力的酌定从宽情节之一。
积极退还全部或大部分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能极大程度地修复社会关系,降低社会危害性,为争取缓刑创造条件。
*初犯、偶犯: 证明当事人一贯表现良好,此次犯罪系一时贪念或受环境影响,人身危险性较低。
3. 争取变更罪名(重罪改轻罪)
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的行为可能更符合其他罪名的构成要件,而该罪名的法定刑较轻。
*常见变更方向:例如,将诈骗罪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或虚假广告罪等。
*辩护要点:关键在于论证当事人与上游诈骗分子没有事先共谋,缺乏诈骗的共同故意,其行为只是在事后提供帮助或进行虚假宣传。
给当事人及家属的建议
1. 把握“黄金37天”: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的37天内是申请取保候审、争取不予批捕的最佳时机。
应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了解案情并提供法律帮助。
2. 选择专业律师:刑事案件专业性强,应选择专注于刑事辩护,尤其是有诈骗罪辩护经验的律师。
3. 保持理性沟通:与律师充分沟通,如实陈述案情,配合律师的工作,共同制定最有利的辩护方案。
请注意,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都不同,上述策略需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灵活运用。
作者:
九章刑辩创始人;
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市律协·刑委会主任,
安徽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全市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亳州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联系:①③⑧ ⑤⑥⑤② ⑥⑥①⑥!……
九章刑辩律师团队
1
邹玉杰
团队负责人
刑委会主任,看守所监督员
2
余才能
金牌律师
西南政法硕士,成功案例多
3
王 灿
精英律师
刑事业务中心负责人
4
陈 健
精英律师
高校教师,JW工作经验
5
刘红山
精英律师
专注经济犯罪、公司业务
6
周 元
精英律师
曾在检察机关工作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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