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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指导、规范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联合打造《热案大家谈》节目,重点围绕群众关切、企业关注、行业关心的重点热点案件,采取新闻事件回顾和专家学者访谈的方式,开展故事性、实用性、服务性兼具的以案释法、融情议理,以事关民生的小案例展现司法为民大作为,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节目以每两周一期的频次,于周五晚19:30在福建电视台新闻频道《现场》栏目播出。福建高院新媒体平台同步推送,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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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期
让我们一起来关注
《乡村小赌场》
打个小麻将,抽点“水钱”补贴家用,在不少农村地区,有人抱着这样的想法,将自家客厅变成了麻将馆。然而,这样的行为可能已经触碰了法律的红线。上杭县的一位六旬农妇,将自家小楼变成了一个小型“赌场”,被判处“开设赌场罪”,“抽水钱”的代价为何会如此严重?这起案件背后,又折射出哪些法律边界与乡村治理的思考?本期《热案大家谈》,就从一张小小的麻将桌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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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栋普通的农家小楼
屋主是年过六旬的林阿姨
平日里
很多村民没事时都喜欢聚在这里
交谈声、麻将声此起彼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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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阿姨平时没有什么爱好
农闲的时候就爱打麻将
家里有一张麻将桌
同村的村民经常来家里打麻将
10元玩一局
“游金”一把,林阿姨会抽“水钱”5元
一天大约能抽“水钱”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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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
很多外出的村民回来过年
打麻将的人也慢慢多了起来
林阿姨没有什么经济收入
想靠这个赚点生活费
于是又购买了四张麻将桌
放在家中1楼和2楼的房间
每天抽“水钱”大约有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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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阿姨长期提供场地和麻将桌
并从中收取“水钱”
直到2023年4月13日
被上杭公安机关查获
据警方调查
林阿姨抽“水钱”的规则很简单:
打10元一局的麻将
只要有人“游金”,就要给她5元“水钱”
通过这种方式
几个月就累计获利约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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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后
一些村民很不理解
觉得村里人打麻将
带点彩头抽点“水钱”很正常
这种在自家开设、规模不大
主要面向同村人的麻将抽“水钱”行为
到底是娱乐还是犯罪
上杭县人民法院法官作出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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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
上杭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认为
林阿姨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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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在审查起诉阶段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在审理阶段退出违法所得15000元。依照法律规定,具有从轻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结合案件事实、量刑情节,依照同类型案件的处理,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院同时判决,没收其退出的15000元违法所得和现场扣押的赌资310元,以及作为犯罪工具的五张麻将桌和十副麻将。
从一张麻将桌的“小打小闹”
到五张桌子的“规模经营”
林阿姨的“抽水赚生活费”看似不起眼
却实实在在地触犯了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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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水获利”
是区分休闲娱乐与违法犯罪的关键要素
林阿姨的案件并非孤例
在一些农村地区
特别是在春节等较多人员返乡之际
类似将住所变为小型赌场的现象时有发生
他们往往低估了该行为的法律风险
五元“水钱”看似微不足道
却足以让一个人身陷囹圄
大家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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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农闲、节庆期间,农村的村民们聚在一起打打麻将其实很普遍,本案中林阿姨的行为与亲友间“带彩头”打麻将娱乐在客观上都涉及金钱,主观上都“想赢点钱”。请问马法官,在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如何精准区分“娱乐”与“犯罪”的关键界限?
答:我们会严格把握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与群众正常娱乐活动的界限。
赌博行为的参与者和组织者性质不同。对于组织者,如本案的被告人林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固定赌博场所、准备专用赌具、设定赌博规则,场所向不特定公众开放,招揽他人参与赌博并抽头渔利,彩头量又超过了当地娱乐生活正常、合理的范畴,则构成开设赌场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参与者来说,如果是长期以赌博为业,聚众赌博,轻则面临行政处罚,重则构成赌博罪。
需要明确区分的是,亲友之间进行的不以营利为目的棋牌类娱乐活动,主观目的是为了放松身心、享受娱乐,即便带有少量财物输赢,亦属群众正常娱乐活动,不以赌博论处。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如是正规经营,只收取固定、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不高于本区域同类型棋牌室收费标准,不以营利为目的,未抽头渔利,则是正当娱乐经营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犯罪。
本案被告人林某,设在家中的麻将桌从1张变5张,从量变发展成质变,组织者被认定为开设赌场,主要是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具备组织性、经营性,场所向不特定公众开放,抽头渔利,危害了正常的公共管理秩序,具有明显违法性。
问:我们在判决中看到,林阿姨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请问马法官,本案判决结果向公众传递哪些司法信号?
答:我认为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行为红线。被告人长期提供固定的赌博场所、设定赌博规则,从中抽头渔利,具备了开始赌场罪的“组织性”与“营利性”的双重特征,已明显超出亲友间偶然娱乐的范畴,必须纳入刑事规则考量。法律既不会干涉正当的娱乐活动,也绝不姑息以赌牟利的违法行为。
二是贯彻宽严相济。判处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既体现了开设赌场罪的性质严重性,又充分考量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积极退赃等情节,给予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
三是警示犯罪成本。本案没收违法所得15310元,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是通过经济惩罚,警示公众,开设赌场犯罪不仅会剥夺人身自由,还会承担经济代价。
问:“抽水获利”是区分休闲娱乐与违法犯罪的关键要素,林阿姨的案件并非孤例。在一些农村地区,特别是在春节等较多人员返乡之际,类似现象时有发生。请问雷代表,您作为基层的村干部,怎么看待这种 “人情娱乐” 和赌博犯罪之间的矛盾?
答:在农村地区节日闲暇时间,大家聚在一起打打麻将、聊聊天,娱乐联络感情也是正常的,但如果有“抽水钱”的形式,那性质很容易从娱乐变成赌博,小问题拖成大风险。
“人情娱乐”与赌博犯罪之间的矛盾,看似是村民休闲方式的选择,实则是认知、管理和引导层面上的问题,一是法律认知模糊,村民对娱乐与赌博的界限不清,误以为“熟人相聚、赌资不大”就没事,对“抽水钱”获利的违法性认知不足;二是侥幸心理作祟,觉得农村隐蔽性强,不易被发现,不会被查处,受从众心理影响,容易跟风参与;三是健康娱乐形式选择单一,部分农村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与村民的休闲需求不匹配,农闲或节日期间部分村民缺少其他休闲方式,通常会选择打牌、打麻将等进行娱乐,尺度界限没有掌握好的话,可能慢慢从休闲娱乐变成违法行为。
问:雷代表,您最了解农村“人情麻将”的现实土壤。在基层治理中,您认为应该如何把法律划定的红线讲清楚,从源头化解 “小抽水、大风险”的普法盲区,有效引导村民们积极参加健康向上的娱乐活动而不是参加赌博?
答:如何有效讲清法律红线,引导村民远离赌博、参加健康娱乐活动,我建议:
一是把法律讲明白,联合法院、司法等部门多开展贴合乡村实际的普法活动,用身边的真实案例以案释法,让大家直观分清什么是正常娱乐、什么是赌博,明确两者的法律界限,提高群众法律意识。
二是把风气引导好,发挥党员干部带头示范、村规民约引导约束作用,从言传到身教带动群众,同时多组织健康丰富文体活动,如广场舞、乡村球赛、农家书屋文化活动等替代不良娱乐,有效选择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三是把治理做到位,村干部、网格员平时多走访排查,如发现有 “抽水钱”赌博等苗头及时上门提醒、耐心劝导,做通工作,同时联动法院、公安等部门,为有需求的村民提供法律帮助,从源头防范赌博风险,助力建设乡风文明的美丽乡村。
问:有一种声音认为,林阿姨的“赌场”就在自己家里,规模很小,主要服务熟人,社会危害性似乎不大,但法律将其认定为犯罪。请问党教授,从法理上讲,这种“家庭式经营”为何会被法律界定为对公共秩序的破坏?它潜在的危害性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本案行为被法律界定为破坏公共秩序的核心在于其“营利性”“组织性”与“公共性”。首先,在法律上,区分“娱乐”与“犯罪”的重要界限是“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和“是否对赌博行为进行组织和管理”。本案行为人提供场地、赌具,从中抽头渔利,这就使她成为赌博活动的组织者和获利者,她的行为也使其私宅空间变成了面向社会的、隐蔽的“经营性赌场”,具备了“公共场所”的属性,进而滋生许多潜在的社会风险。
其危害性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这种行为降低了参与赌博的门槛,向社会传递了“不劳而获”的错误价值观,催生社会赌博习性的滋生与蔓延。另一方面,赌博可能诱发高利贷、非法拘禁、盗窃、诈骗、家庭暴力等次生违法犯罪,并且家庭式赌场往往处于监管盲区,极易成为违法犯罪分子的藏身地或销赃场所,从而增加社会治理的难度和风险。
问:请问党教授,在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兼顾法理情的背景下,立法修法上还有哪些改进空间,可以平衡对于赌博犯罪的惩治与对群众正常娱乐活动的保护?
答:法律的初衷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的福祉,我们也确实面临赌博犯罪的惩治与对群众正常娱乐活动的保护这些不同的社会治理需求。这就要求从立法上更精准的区分“娱乐”与“赌博”,特别是将“亲友间”“邻里间”的棋牌娱乐活动与面向“不特定人”的经营活动区分开来,将“对不特定人开放”确立为开设赌场罪的重要特征。
另外,在立法中引入综合治理手段,发挥基层自治的作用。支持村委会通过村规民约对本村家庭棋牌室的营业时间、收费标准,参与人员进行规范管理。同时建立备案管理制度,对长期经营的农村家庭棋牌室可以探索备案管理制度,要求经营者备案场地、承诺不组织赌博、接受监督,这比一律取缔更具有可行性。
来源:省广播影视集团融媒体资讯中心《现场》
龙岩中院、上杭法院
统筹:龚祖山
编辑:赵岩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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