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程序上看,杨云还面临着执行回转的紧迫压力。他的650万元债权不仅将彻底化为乌有,还要退回已经到位的650万元执行款,这是杨云当前面临的,用他自己的话来说是“可能倾家荡产”的最严峻挑战。
一个已经被长沙市雨花区法院、长沙市中院否定的突击结算单,却被常德市石门县法院采信,石门县法院的判决又被湖南省高院直接采信、否定一审、二审结果而改判。这一系列颇具戏剧性的兜兜转转折射出令人啼笑皆非、当事人欲哭无泪的司法乱象。
拿到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650余万元债权后,杨云不仅未能如愿收回欠款,反而因一纸结算单和一份另案判决,被推向了执行回转的深渊——他需要将已经到位的650万元执行款全部退回。
2025年,湖南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了此前所有有利于杨云的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再审判决的核心依据,是一份项目中标单位德成公司与实际施工人汪某军在代位权诉讼期间形成的结算单,以及常德石门县法院据此作出的(2024)湘0726民初1607号民事判决。
杨云不服,已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监督,并表示将以德成公司涉嫌虚假诉讼为由向石门县公安局报案。
杨云与汪某军的纠纷,源于2016年的一桩工程项目。当年,德成公司中标中国联通湖南长沙云计算中心一期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联通云计算项目”)。
据杨云陈述,该项目前期由他与汪某军合作投资。后杨云退出项目,汪某军为其出具了160万元借条,双方还签订了一份320万元的居间合同(实为退股协议)。
此后,杨云分别以借款纠纷和居间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汪某军。2020年至2021年间,长沙市雨花区法院、长沙市中院先后作出生效判决,确认杨云对汪某军享有借款本金160万元及利息、以及居间费补偿款320万元及利息的合法债权,本息合计650余万元。
判决生效后,汪某军名下却无财产可供执行。杨云通过调查得知,汪某军挂靠德成公司实施联通云计算项目,项目工程款正掌握在德成公司手中。
他随即申请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向德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汪某军在德成公司的工程款。德成公司签收了文书,未提出异议。但据杨云指控,德成公司此后在汪某军指示下,擅自对外支付了2300余万元工程款,致使法院冻结措施形同虚设。
眼见德成公司拒不配合执行,杨云向长沙市雨花区法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要求德成公司及德成长沙分公司在已冻结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代位清偿责任。
该案经历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一审、重审二审的漫长过程。2022年12月16日,长沙市雨花区法院作出(2022)湘0111民初9157号民事判决,认定德成公司存在擅自处分冻结工程款的违法行为,且德成公司与汪某军在该案代位权诉讼过程中形成的结算单、突击进行的结算行为无效。
长沙市雨花区法院据此判令德成长沙分公司向杨云支付480万元本金及利息,德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德成公司上诉后,长沙市中院于2023年作出(2023)湘01民终4178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两审法院均认为,德成公司违反协助执行义务,擅自支付2300余万元款项,且举证不足以证明已足额向汪某军支付工程款,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德成公司不服,向湖南省高院申请再审。
2024年5月8日,湖南省高院再审过程中,德成公司向石门县法院起诉汪某军,请求判令汪某军赔偿项目亏损6,162,386.45元。德成公司主张,经审计,联通云计算项目亏损达616万余元,汪某军作为实际施工人应对项目盈亏负责。
常德石门县法院认定,德成公司与汪某军于2022年7月27日完成项目结算,最终结算金额为-2,124,979.10元,而依据则是已被前述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和长沙中院认定为突击结算无效的结算单。
据此,常德石门县法院(2024)湘0726民初1607号判决书判决汪某军支付德成公司2,124,979.10元。
案件由此彻底反转:汪某军倒欠德成公司212万余元。汪某军一夜之间从德成公司的债权人变成了债务人。常德石门县法院的这份判决书成为关键证据被湖南省高院再审判决采信,作为认定“次债权不存在”的核心依据。
2025年,湖南省高院作出(2025)湘民再221号民事判决,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驳回杨云全部诉讼请求。值得一提的是,湖南省高院再审合议庭组成人员直至开庭时,杨云才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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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院再审判决书
杨云在控告举报信中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系列时间节点提出了尖锐质疑。
据杨云陈述,湖南省高院于2024年4月10日受理德成公司的再审申请,合议庭成员为审监一庭副庭长王鹏、审判员苏玲玉、刘颖。按照审理期限规定,该案应于2024年7月10日前审查结案,但合议庭迟迟未作出处理。
直到2024年8月5日,杨云收到湖南省高院传送的文件——德成公司在石门县法院起诉汪某军,取得了(2024)湘0726民初1607号判决。就在湖南省高院收到这份判决的当天,合议庭随即启动期限变更程序,将该案审理期限延长3个月至2024年10月。
“如此巧合,令人怀疑。”杨云在举报信中写道。他指控,从时间线来看,湖南省高院合议庭等待石门县法院结果的意图“非常明显”。湖南省高院于2024年8月27日举行再审听证,10月21日作出再审裁定提审,最终于2025年作出改判。
更令人匪夷所思的,发生在执行环节。
杨云的一审、二审判决生效后,他于2024年3月24日向长沙市雨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常德石门县法院执行局局长侯涛,携带手写空白执行裁定书抵达雨花区法院,要求冻结执行款、不予发放杨云,并将款项返还给德成公司。
杨云在举报信中称,该(2024)湘0726执保17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为“空白手写法律文书”,“显然没有经过国家公文用印审批程序”。侯涛在雨花区法院不接收其文书的情况下,未经上级协调,意图对作为同级司法机关的雨花区法院采取留置送达措施。
“所谓留置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是对当事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时采取的强制送达措施,雨花区法院显然不属于当事人。同级法院对另一同级法院采取留置送达措施,简直闻所未闻。”杨云在举报信中写道。
杨云认为,德成公司与汪某军之间涉嫌存在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德诚公司据此形成的虚假突击结算单向石门县法院提请诉讼,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犯罪。他指控的核心逻辑是:
第一,德成公司与汪某军的结算单形成于2022年7月27日,正值债权人代位权诉讼重审期间。双方在项目竣工之后此前长达三年多的时间内未进行结算,却在该案诉讼过程中突击完成,且无任何项目收支明细、付款凭证等原始证据佐证。
第二,石门县法院(2024)湘0726民初1607号案件系德成公司为对抗杨云的代位权主张而提起的另案诉讼。在该案中,汪某军虽未到庭但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完全认可德成公司主张的结算金额。这种“手拉手”诉讼的模式,被杨云认为是典型的虚假诉讼手法。
第三,湖南省高院再审判决采信了这份另案判决,作为认定“次债权不存在”的核心依据。换言之,德成公司通过另起炉灶起诉汪某军,取得一份对自己有利的判决,然后用这份判决去“推翻”此前已经生效的代位权判决。这种“利用后诉判决攻击前诉判决”的做法,被杨云指责为“颠覆生效判决”。
《陈勇评论》认为,该案最核心的争议,莫过于德成公司与汪某军之间的结算及另案诉讼是否构成虚假诉讼。
从形式上看,德成公司与汪某军确实存在真实的工程项目挂靠关系,双方也确实进行了结算。虚假诉讼的认定难点在于:如何区分“真实的结算行为”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虚假结算”?
杨云指控虚假诉讼的核心依据是:结算发生在代位权诉讼期间、结算无原始凭证佐证、另案诉讼中汪某军完全配合德成公司的主张;德成公司则主张,结算行为本身是真实的,项目确实亏损,汪某军倒欠公司款项是客观事实。
这一争议的核心,最终取决于对项目实际收支情况的客观审查。然而,在代位权诉讼中,杨云、德成公司、汪某军三方均没有申请司法审计;在石门县法院的诉讼中,项目的真实盈亏状况,至今没有第三方独立审计予以确认。正是这一事实不清的状态,为双方的争议留下了巨大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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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系这张施工单位和实际施工人确认的结算单,被长沙市雨花区法院、长沙市中院以突击结算无效否定,被石门县法院采信后继而被湖南省高院再审判决采信而改判。
《陈勇评论》认为,湖南省高院依据石门县法院的判决改判,而石门县法院判决汪某军倒欠德成公司212万多元的依据是双方的结算单。湖南省高院显然没有对该结算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实质性审查,仅凭石门县法院的判决就改判是显失公平的潦草、不负责任之举。
湖南省高院改判的主要理由是杨云举证不能,这恰恰颠倒了举证责任的分配:应当是德成公司和汪某军负有该结算单系真实合法的举证责任。而石门县法院在该系列案中的执行和判决行为极其异常,不得不令人深度质疑。
目前,杨云已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民事监督申请书》,请求湖南省检察院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责。他在申请书中主张:湖南省高院再审判决认定“汪某军对德成公司无次债权”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该判决无视自己已完成的举证义务;举证责任分配严重违法,违背“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采信的主要证据系德成公司与汪某军恶意串通伪造,且未经实质质证。他请求检察机关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湖南省高院提出抗诉,撤销再审判决,维持原一审、二审判决。
《陈勇评论》认为湖南省检察院有必要对该案关键改判证据的德成公司和汪某军结算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关键疑问是:为什么在项目竣工验收三年之后才会有此结算单?结算时间点明显不符合常理。
与此同时,在杨云以德成公司、汪某军涉嫌虚假诉讼为由向石门县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有必要对该结算单的财务原始状态进行调查,确认该结算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果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最终认定虚假诉讼成立,不仅可能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还可能为民事案件的“翻案”打开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杨云由此还向有关部门提交了控告举报,要求调查湖南省高院审监一庭、再审合议庭成员及石门县法院相关法官是否存在枉法裁判、滥用职权、贪污腐败等行为。
对于杨云而言,这场诉讼的代价已远远超出650万元本身。正如他在举报信中写道的:“本人虽无直接证据证明湖南省高院、石门县法院关于该案合议庭成员存在腐败行为,但现有上述巧合,足以指向腐败发生及枉法裁判的高度可能性。”这句话,折射出的是一名普通债权人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危机。
从法律程序上看,杨云还面临着执行回转的紧迫压力。他的650万元债权不仅将彻底化为乌有,还要退回已经到位的650万元执行款,这是杨云当前面临的,用他自己的话来说是“可能倾家荡产”的最严峻挑战。
《陈勇评论》对此将进一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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