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芦山公安
营运车辆驾驶人
酒后驾车
不仅无视自身安全
更是对乘客及其他交通参与者生命安全的漠视
相较于一般机动车
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社会危害性更大
也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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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26年4月10日10时许,芦山县公安局飞仙派出所执勤民警在351国道禾茂路段开展执勤检查时,查获饮酒后驾驶川T3****重型半挂牵引车的马某,后移交芦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处理。经查,马某体内酒精含量为3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A2,状态正常;所驾川T3 **** 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状态正常,使用性质为货运,马某的行为构成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芦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马某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行政拘留15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增驾A、B类驾驶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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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26年4月7日20时许,芦山县公安局飞仙派出所执勤民警在308省道439公里500米路段开展执勤检查时,查获饮酒后驾驶川T3 **** 重型半挂牵引车的雷某某,后移交芦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处理。经查,雷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36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A2,状态正常;所驾川T3 **** 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状态正常,使用性质为货运,雷某某的行为构成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芦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雷某某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行政拘留15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增驾A、B类驾驶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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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2026年3月18日21时32分,芦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执勤民警在芦阳街道金花路开展交通安全整治时,查获饮酒后驾驶川AD*****小型轿车的甘某某。经查,甘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56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状态正常;所驾川AD*****小型轿车车辆状态正常,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属于营运车辆,甘某某的行为构成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芦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甘某某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行政拘留15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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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营运车辆?
营运车辆,是指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即通过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运输产生和获得经济利益。出租车、承包的小客车、私人的大型翻斗车、小货车、公交车等都属于营运机动车。
为什么酒驾事故风险较高?
酒精会麻痹人体机能,包括视觉、触觉、判断和操作能力、疲劳程度等,让驾驶行为变得危险。
①视觉:一般人在正常状态下的视野可达到180度,但如果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0.08%,视野就会缩小。在这种情况下驾驶车辆极易产生危险。
②触觉:饮酒后,人的手、脚触觉能力会大大降低,可能导致驾驶人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③判断和操作能力:饮酒后,人对声、光等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无法准确判断距离和速度。
④疲劳程度:饮酒后,人会出现困倦、短暂睡眠等情况,相当于“闭着眼睛开车”,极易发生交通事故。
酒精会麻痹人的心理,让驾驶人轻视、甚至无视酒驾的危害。
①自以为没有醉:饮酒后,一些人无视或轻视已经饮酒的事实,总觉得自己根本没醉,能够开车,忽略酒精对人体的影响和酒驾的危害。
② 心存侥幸:一些驾驶人认为“不会那么巧碰上交警”,有的驾驶人认为“就开一小段不会有事”……但是谁也无法预料危险的发生,喝酒不开车是驾驶人应当具备的最基本的安全意识。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守法安全驾驶
是职业驾驶人的基本素养
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请一定要拉紧心中红线
时刻牢记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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