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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与公司经理协商薪资待遇时,经理明确拒绝涨薪,双方言语产生争执,小李一气之下说“不涨工资这活干不了”。随后的两天,小李都正常到岗工作,公司也没有提出异议。在这期间,公司厂长找小李核实情况的时候,他也表示说:“工资这么低,这活怎么干?”
随后,第三天,公司经理召开员工会议,当众宣称小李已主动辞职。小李觉得这是经理对自己的报复,认为自己既没有递交过任何书面辞职手续,也没提出过口头辞职,所以并没有在意,也没有争吵。但第四天的时候,小李照常到公司上班,却被公司单方告知已离职、无需在岗。
小李当即与公司经理沟通理论,明确否认辞职。但经理态度强硬,告知小李已经没有他的岗位了。事后,公司单方出具离职证明,将离职原因标注为劳动者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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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无关)
随后,小李就此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万7240元、通勤费1100元。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交通费600元,驳回小李其他仲裁请求。小李不服将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一审和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都是小李到底是否属于“主动辞职”。法院查实,小李因薪资问题向经理口头表示不干了,厂长核实情况时他没有否认,公司开会通报他辞职的时候,他也没有当场提出异议。最重要的是,依据公司经员工学习确认的规章制度,口头辞职具备效力。而小李主张公司违法解除、索要赔偿金,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 北京交通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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