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环球网
【环球财经综合报道】中国人民银行4月24日官网消息,为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保障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金融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制定了《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自2026年9月3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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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指出,制作网络营销内容不得有以下行为:使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引用不真实、不准确或未经核实的数据和资料;明示或暗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顾问或者咨询服务保本、承诺收益、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简单依据短期、非常态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过往业绩高低对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顾问或者咨询服务进行展示排序,预测未来业绩,或者利用模拟业绩、部分客户或者个别有利时段的表现等方式误导投资者;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将保险产品收益与存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简单类比;利用金融管理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对金融产品的审核或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认为金融管理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对该金融产品提供保证;涉及分期付款的,通过片面宣传首期费用优惠等方式诱导消费;使用“低风险”“低门槛”“秒到账”“高收益”“低利率”“无成本”等诱导性用语;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此外,根据《管理办法》, 应用算法推荐技术开展网络营销的,不得设置诱导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过度消费的算法模型。向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发送营销信息或者拨打营销电话的,应当提供拒收或者退订选择。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拒收或者退订的,不得以同样方式再次发送营销信息或者拨打营销电话。应用算法推荐技术向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进行营销的,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提供便捷的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选项。
再者,开展网络营销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使用互联网和移动终端。以弹窗广告形式开展网络营销的,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提供一键关闭功能。组合销售金融产品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注意,不得违法搭售金融产品,不得将组合销售金融产品的选项设定为默认同意。
《管理办法》还提到,通过公众号、直播、短视频营销金融产品的,应当在金融机构自营平台或金融机构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法开设的账号进行,营销人员应当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并获得金融机构授权同意。(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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