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普华永道对恒大的审计工作,内地与香港给出了完全不同的定性与处罚:内地认定为未勤勉尽责、重大过失,香港则定性为主动促成虚增利润、构成共同欺诈,一轻一重、一罚一赔,背后是两地法律标准、监管范围、追责逻辑的本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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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处罚与定性上看,两地结果差异悬殊。
内地监管部门对普华永道中天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业务收入1.65亿元,罚款2.76亿元,罚没合计约4.41亿元,同时暂停承接新证券业务6个月,撤销广州分所执业许可。官方明确定性为未勤勉尽责、重大过失,并未认定其存在“故意共谋造假”,处罚也仅针对恒大境内债券相关审计业务,不覆盖港股上市主体的全集团财务造假。
香港方面处罚则严厉得多:香港监管机构认定普华永道(罗兵咸永道)主动促成、协助虚增利润,构成共同欺诈,性质接近造假共犯,除了处以约3.1亿港元罚款、限制相关人员执业外,更开创性判决其承担高达10亿港元的赔偿责任,专门用于弥补少数股东的投资损失,追责范围覆盖整个港股上市恒大集团的财务造假行为。
造成定性天差地别的首要原因,是监管范围与执法对象不同。内地监管只针对恒大境内发债主体,依据内地证券法监管境内债券市场,调查取证集中在内地业务底稿,难以完整掌握全集团跨境造假链条。而香港监管覆盖港股上市的中国恒大集团整体,重点保护境外中小股东,可调取集团合并报表、跨境资金与完整造假证据,追责更具全局性。
更深层的区别在于过错认定标准。内地监管以程序合规为核心,只要审计机构流程缺失、核查不到位、未能发现重大错报,即可认定重大过失,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存在主观故意合谋,因此无法定性为欺诈共犯。
香港则更看重主观意图与实际危害,只要审计机构明知财报失真,仍放任甚至协助造假、出具无保留意见,误导投资者,就构成共同欺诈。香港监管掌握完整证据链,证实普华永道并非单纯疏忽,而是刻意配合虚增利润,直接导致投资者受损,因此按共犯逻辑从严追责。
二、两地追责目标也截然不同。
内地以维护市场秩序、惩戒机构违规为主,罚没资金上缴国库,投资者损失需另行通过民事诉讼追偿。
香港则以直接救济受损股东为核心,10亿港元赔偿直接面向少数股东,这也是香港史上罕见的、要求审计机构直接向上市公司股东赔付的重磅裁决。
此外,内地与香港受罚主体相互独立,内地为普华永道中天,香港为罗兵咸永道,分别执业、分别担责,也进一步形成了处罚力度与定性上的明显区别。
综上,两地监管结论不同,并非对同一行为双重标准,而是基于不同监管辖区、法律规则、证据范围与保护重心,作出的各自独立的专业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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