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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流浪乞讨”到“流散”,是法律对社会现实的深刻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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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发言人施春风介绍立法工作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施春风介绍,社会救助法草案三次审议稿拟作四项主要修改,其中将“流浪乞讨人员”表述修改为“流散人员”,针对截留、挪用、私分救助资金等行为,增加规定对有关组织、个人可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

“流浪乞讨人员”这一表述在我国社会救助领域沿用数十年,早已成为公众熟知的术语,但习以为常不代表准确。

细究这一词汇的语义构成,“流浪”意味着漂泊无定,“乞讨”则指向一种特定的行为方式。二者组合在一起,用来概括需要社会救助者,无形中给救助对象贴上了职业化的标签,容易让人联想到以乞讨为生的特定群体。这种标签化的表述,在某种程度上固化了社会对这一群体的刻板印象,也可能让真正需要帮助的临时遇困者产生心理负担,甚至因羞于被归类为“乞讨人员”而抗拒寻求救助。

相比之下,“流散人员”这一表述更为中性、简洁和准确。

“流散”,仅描述人员处于离散、暂时失序的状态,不涉及对其行为方式的评判,也未预设其身份属性。这种去标签化的调整,体现了法律语言的严谨性和科学性,更体现了立法者对救助对象人格尊严的尊重。

相较一般生活用语,法律术语的调整绝非凭空而来,而是建立在社会现实深刻变化的基础之上。

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是,随着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中国式现代化的深入推进,传统的职业乞讨现象大幅减少,相关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的对象,已转变为以走失人员、务工暂无着落者等暂时遇困群体为主。这些人员并非以乞讨为业,而是因各种临时性困难流散在外,亟须社会伸出援手。

这样的现实变化,要求法律术语必须与时俱进。继续使用“流浪乞讨人员”的表述,不仅与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不符,还可能造成制度适用的困惑——那些并非乞讨但确实需要救助的临时遇困者,是否属于该条款的规制范围?而“流散人员”的表述则具有更广泛的涵盖性,能够准确覆盖所有因各种原因暂时失序、需要救助帮扶的群体,使法律条文与社会现实精准对接。

更深层次探究,法律术语调整还反映了社会救助理念从“管理本位”向“服务本位”的转变。

传统的“流浪乞讨人员”表述,隐含的是一种管理视角,特定群体在这里是需要管理和规制的对象,“流散人员”的表述则更多体现了一种服务视角,其将暂时遇困者视为需要帮扶和服务的对象。

这种理念转变与草案三审稿的其他修改内容一脉相承。例如,规定各级政府应鼓励、支持和引导有劳动能力的救助对象自助自立,体现了“授人以渔”的积极救助理念,针对截留、挪用救助资金等行为增设罚则,则筑牢了救助资金安全的法治防线。这些修改共同构成了一个更加完善、更具温度的社会救助法律体系。

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关系民生、连着民心,是一项兜底线、救急难、保民生、促公平的基础性制度安排。让暂时遇困的群众能够感受法治温度与社会温情,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这是公众对社会救助法的期待。而立法进程显示,他们的期待不会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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