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胡永新)4月24日,北京商报记者获悉,为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保障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金融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制定了《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9月30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制作网络营销内容不得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将保险产品收益与存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简单类比。
《办法》明确,网络营销保险等多类别金融产品,应当为各类金融产品分别设立宣传展示专区。
《办法》明确,任何机构和个人未取得相应金融、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或未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及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中使用"保险""商业保险年金"等涉金融属性字样或者内容。任何机构和个人未取得相应金融、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或未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不得使用包含"保险""商业保险年金"等涉金融属性字样的商标,但商标整体具有其他含义,不易使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对其金融业务资质产生误认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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