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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集资诈P刑事案件,判决被告人谢某某犯集资诈P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50 万元;责令被告人谢某某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涉案查封、扣押的资产依法处置后按比例发还被害人。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2021 年至 2023 年期间,被告人谢某某伙同他人注册成立珠海某区块链科技有限公司,虚构海外比特币矿场建设、云算力挖矿的优质投资项目,对外承诺给予投资人年化 15%-25% 的固定挖矿收益,通过线上社群推广、线下高端沙龙宣讲、名人站台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累计向 800 余名社会不特定被害人非法集资合计 3.2 亿余元。经查,谢某某募集的资金仅极少部分用于购买矿机、开展真实挖矿业务,绝大部分资金被其用于个人挥霍、购买房产车辆、借新还旧、转移至境外,最终造成被害人实际经济损失合计 2.1 亿余元。案发后,谢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配合司法机关追缴了部分涉案资产。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P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给被害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集资诈P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谢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称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配合追缴涉案资产,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P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P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谢某某虚构投资项目,绝大部分募集资金未用于真实经营,而是用于个人挥霍、转移处置,非法占有目的明确,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配合追缴涉案资产,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最终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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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主任陈胡月律师:
本案是典型的虚拟货币、区块链领域集资诈P案件,结合案件审理情况,从被害人权益维护与涉案人员刑事应对两个维度给出实务建议:关于集资诈P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核心区分。二者最关键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 “非法占有目的”,集资诈P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将集资款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项目、挥霍资金、转移隐匿资金等行为;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资金主要用于真实经营。二者量刑差距极大,集资诈P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刑期为十五年有期徒刑。本案中,谢某某虚构项目、肆意挥霍集资款,造成巨额损失无法挽回,依法以集资诈P罪定罪处罚。
为防范集资诈P带来的财产损失,投资者在面对各类新型投资项目时,应当坚守三个核心原则:一是警惕虚拟货币、区块链、云算力挖矿等投资陷阱,我国明确禁止任何虚拟货币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凡是以虚拟货币挖矿为名承诺固定高收益的项目,均属于非法集资甚至集资诈P,切勿参与;二是不要轻信 “海外项目、高收益、零风险” 的虚假宣传,凡是承诺年化收益远超市场正常水平的投资,均存在极高的诈P风险,对项目真实性存疑的,可提前咨询专业律师;三是发现被P后,第一时间固定宣传资料、投资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关注涉案资产追缴进度,及时申报债权,最大限度挽回损失。
为涉案人员争取从轻、减轻处罚,应当重点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集资诈P案件中,想要争取从轻、减轻处罚,核心在于是否具有自首、坦白、立功情节,是否配合司法机关追缴涉案资产、退赔退赃,是否自愿认罪认罚,本案中谢某某正是因为如实供述、配合追缴资产,才得以在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下获得从轻处罚,涉案后应当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制定完整的从轻处罚应对方案;二是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厘清案件事实,区分集资诈P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边界,若资金主要用于经营、无非法占有目的,应争取变更为处罚更轻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三是积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与被害人沟通协商,制定退赔方案,争取被害人谅解,最大限度降低量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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