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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杨鹤
接到前往乡村振兴对口联系村开展法律讲座的通知时,我内心倍感责任重大。
乡村,历来是法治建设的薄弱环节,也是最需要把法律讲明白、把道理说透彻的地方。早年观看电影《秋菊打官司》,主人公秋菊为讨一个说法,身怀六甲辗转奔波的模样,至今仍令人动容。而我这次进村,正是要把秋菊苦苦追寻的那个“说法”,用通俗易懂的方式,送到乡亲们家门口。
为此,我第一时间梳理宣讲重点。结合多年对乡村实际和乡土民情的了解,果断筛除了自身较为擅长、但与乡亲们日常关联度不高的劳动法律内容,最终选定以“我们的日常生活与法律”为主题,聚焦婚姻家庭纠纷、人格权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使用等与乡亲们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
带着这份朴素而扎实的准备,我踏上了乡村普法之行。从海口出发,驱车一个多小时,便抵达对口联系村。
洁净宽阔的水泥路,串联起家家户户;道路两旁绿树成荫,垃圾桶整齐摆放;田间池畔,鸡鸭闲庭信步,牛羊悠然觅食;村口的广场上,健身器材一应俱全;房前屋后整洁有序,白墙之上,乡风文明与法治宣传彩绘相映成趣。一笔一画,一景一物,都勾勒出乡村独有的诗意与安宁。
走进村委会活动室,乡亲们早已落座等候,脸上挂着朴实又真诚的笑容。让我颇感意外的是,在场多为年富力强的村民。毕竟,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今天,留守乡村的主要是老人和孩童,这般青壮年齐聚一堂的场景,实属罕见。
讲台上,我从家长里短聊起,把婚姻家庭里的财产归属、离婚抚养,人格权里的名誉保护、隐私边界,土地承包、宅基地流转等问题,都揉进一个个真实案例里。待讲到遇上类似问题该如何维权、向谁求助时,没想到乡亲们早已心中有数:先协商沟通,再请村委会、乡镇司法所介入调解,实在调解不成,最后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讲座散场,乡亲们围拢而来的咨询声里,劳动法居然成了高频关键词,有人问劳动合同怎么签才不吃亏,有人问没签劳动合同算不算厂里人,有人问怎样合法解聘员工。这本应扎根市场经济的法律,当下在乡土社会中催生出普遍需求,令我心生诧异。
也正是这份困惑,我结识了最后一位问询者。
小芳是土生土长的农村人,从留守儿童到外出务工,再到返乡“新农人”,她的人生轨迹,折射出乡土社会真实的发展与变迁。
年幼时,父母外出打工,她跟着爷爷奶奶长大。无数个黄昏,她总在村口痴痴张望,盼着父母归来;无数回她守在老旧电话机前,听着遥远的叮嘱,忍不住泪流满面。那时,她就暗下决心,将来自己有了孩子,绝不让他成为留守儿童。
可长大后,迫于生计,她还是顺着父辈的脚步背井离乡。在流水线、出租屋,日复一日的奔波。她最不愿面对的一幕终究还是上演,自己的孩子成了当年那个在村口守望的自己。
这也是无数农村人逃不开的两难:想顾家就难谋生,想谋生就难顾家。
“多亏国家政策好,这些年大力扶持我们农村发展,给钱、给技术、派人才,样样落到了实处。现在也不用跑老远出去打工了,家门口就有农副产品加工厂,上班挣钱方便多了。”
说着,小芳点开了自己网络直播间,笑着补充道:“空闲时,我也在网上直播带货,把自家种的水果卖到全国各地。”
如今返乡创业的小芳,承包了一片土地打造成农场,经营水果种植与销售。由于日常事务繁忙,她专门聘请了技术人员指导种植工作,特向我咨询:这种情况下,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我告诉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第六款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究其原因,农村承包经营户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所规定的适格用人单位,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雇佣人员从事劳务的,双方之间并不建立劳动关系,而是形成雇佣关系。若后续就费用结算、服务质量等产生争议,应按照民事纠纷途径解决,可通过协商、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处理。
听完这番解答,小芳心里踏实了不少,忍不住感叹道:“不光是村子变样了,风气也跟着好了。早先在村里,哪怕涂个口红,都有人在背后指指点点。现在不一样了,出门化个妆,大家还会夸我看着精神体面。”
小芳的话,如一缕清风,吹开了我此行心底最深的感触。乡村振兴,从来不止于道路硬化、庭院整洁、产业兴旺,还有人心的舒展、观念的更新、法治的扎根。
从过去秋菊为了一个“说法”艰难奔走,到而今乡亲们主动学法、懂法、用法,愿意在规则里明事理、于法律中求公平。这转变的背后,是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深刻蜕变,更是法治精神真正走进田间地头、融入寻常生活的见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来源: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作者:席秋冰
注:本文为文学创作,情节人物均为虚构,不指向任何真实仲裁案件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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