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音像节目权利人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称“音集协”)申请登记音像节目时,应当向“音集协”提供所申请登记音像节目涉及的权属材料。“音集协”对其权属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予以登记。那么,权利人应如何提供权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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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音像节目权属审核及争议解决办法》(下称《办法》)第五条规定:“权利人提供的权属材料,可以为以下形式之一:(一)合法出版物;(二)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出具的版权登记证书;(三)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批准的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及其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出具的版权证明材料;(四)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不限于司法文书、仲裁裁决以及行政文件;(五)与录制音像节目母带相关的资料;(六)其他具有署名的音像节目载体;(七)取得权利的相关合同,包括其制作音像节目时取得的音乐作品(词、曲)权利人的授权文件、与表演者签订的合同。部分个人因其本身是音乐作品(词、曲)创作者或者表演者,无音乐作品(词、曲)权利人授权文件或与无与表演者签订的合同的,可以提交作品的底稿、原件、初次发表时署名的证据或其它说明文件。个人工作室会员可以参照个人,按此处理;(八)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等。”权利人提供权属材料,以证明其权利人身份,只需提供前述任何一种形式的材料即可,无需全部提供。前述规定针对的是原始权利人。如果是继受取得权利,该《办法》第六条规定:“若权利人是通过继受取得著作权,应提供其从原始权利人处取得著作权的链条完整的证明文件。此外,还应当提供原始权利人享有音像节目著作权的权属证明。”据此,继受权利人进行权属登记需同时提供两项权属材料:(一)原始权利人对音像节目享有著作权的权属证明材料,本文认为,对于原始权利人的权属材料,可依据该《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处理;(二)要求登记的权利人自原始权利人处取得著作权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该链条完整。该条中“取得”若专指转让情形,如涉及多次流转,则对每次流转均需提供证明文件,如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合同。确保每次流转均有据可证,权利人的权利继受链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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