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经济管理秩序,也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和社会管理秩序。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也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从两者的定义和具体罪名规定来看,似乎可以对两者进行较为清晰的区分。也有人从主观目的不同、行为人对待传销组织的态度不同、所得款项去向不同、对参与人员的资格要求不同、是否具有层级性不同等方面,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进行了区分。但是,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对两罪进行区分并不容易,特别是网络传销中的“上线”往往通过直接、间接发展会员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的方式聚集巨额财物,在罪名的认定方面极易与集资诈骗罪混淆。对于该种情形如何处理,理论界多数观点认为应当从一重罪处断,但理由却不尽相同。
当然,虽然理论研究中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出现竞合时如何处理存在争议,但是对于司法实践来说,争议基本解决。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司法解释,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关于同时触犯两罪时以何种罪名定罪处罚的问题。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两者竞合的情况,应当按照处罚较重的犯罪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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