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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投资者利益的绑定,再一次得到考核新规的关注。日前,基金业协会修订并发布《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指引》将基金利润率、盈利投资者占比首次纳入考核体系,这也引发市场的高度关注。
2025年5月,证监会印发《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要求基金公司全面建立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体系。《指引》则进一步细化了上述方案有关要求,是公募基金继费率改革、业绩比较基准规范后,又一重要改革举措。
具体来看,《指引》共7章31条,聚焦与投资者利益绑定的改革重点,对基金公司薪酬结构、绩效考核、薪酬支付等方面进行了系统性优化。
首先,递延支付范围扩大。
《指引》提升了绩效薪酬递延和强制跟投要求。新规将递延支付金额不少于40%的人员范围扩展至董事长、高管、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核心业务人员,防范关键岗位人员行为短期化;规定高管、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应当分别将不少于当年全部绩效薪酬的30%、30%、40%购买公司或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均较现行规定提高10个百分点,并明确持有期不得少于一年。
其次,《指引》建立了基金经理绩效薪酬利益绑定机制。
新规要求,基金公司根据基金经理过去三年管理主动权益类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对比、基金利润率的不同情形建立阶梯化的绩效薪酬调整机制。
具体来说,过去三年产品业绩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超过10个百分点且基金利润率为负的,其绩效薪酬降幅不得少于30%;基金利润率虽为正、但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超过10个百分点的,其绩效薪酬应当下降;显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且基金利润率为正的,其绩效薪酬可以合理适度提高。
再次,重塑行业考核体系。
《指引》要求基金公司全面建立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考核体系,纳入投资者盈亏、业绩比较基准对比情况等指标,并对高管、基金经理、销售人员设置差异化考核指标和权重。
具体来看,新规要求考核权重全面倾斜至“基金投资收益”,首次纳入基金利润率、盈利投资者占比等投资者盈亏情况指标,以及业绩比较基准对比等产品业绩指标,要求3年以上中长期指标占比不低于80%,并对不同类型人员“量身定制”差异化考核要求。
比如,对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收益指标考核权重不低于50%;对主动权益类基金经理,产品业绩指标考核权重不低于80%,业绩比较基准对比指标权重不低于30%;对核心销售人员,投资者盈亏指标考核权重不低于50%等。
此外,《考核指引》还提出全面强化与投资者利益绑定,要求建立股东分红、基金经理绩效薪酬与投资者利益绑定机制。《指引》首次明确,对于过去三年基金产品业绩不佳、投资者亏损较大的,应当适当降低股东分红频率与分红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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