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IPO上市实务)
2025 年 12 月 24 日,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 扎实推进企业 2025 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财会〔2025〕33 号,以下简称 33 号文),该文件重点从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资产减值计提、企业并购整合、合并会计报表编制四大维度,对企业并购相关操作作出明确规范。
2025 年 12 月 31 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下发金规〔2025〕27 号文件(以下简称并购新规),其中最核心的调整,是新增参股类并购融资贷款品类。33 号文与并购新规在并购界定标准、协同价值实现等层面,既存在关联契合,也有明确差异。
一
并购定义再对比
核心结论:并购新规中的并购行为,涵盖三类股权整合与资产收购两类情形;而 33 号文及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并购整合,与监管层面的控股、参股认定无必然关联,即便单纯资产收购,也可能被认定为并购整合行为,核心判定依据为标的是否具备经营业务实质。
1、会计准则框架下的并购认定
会计准则未对并购做单一界定,而是拆分为并购整合与资产购置两类。(1)并购整合的认定标准33 号文第一部分第九条提及的企业并购整合,核心是业务实质认定。会计准则中,是否构成并购整合,等价于标的是否具备完整经营业务。业务认定的三大核心要素为:投入资源、加工处理环节、经营产出。收购方在交易中获取的资产组合,需至少同时具备一项投入资源与一项实质性加工处理流程,且二者结合能显著支撑产出能力,才可认定为具备业务实质。具备业务实质的资产(或资产与负债组合),可产生协同价值,收购对价超出标的账面成本的部分,确认为商誉资产,且被收购标的无需为独立法人主体。
(2)资产购置的认定标准不具备业务实质的交易,无法产生协同价值,不确认商誉,本质为单纯资产购置,具体包括收购企业股权、单项资产、单一资产实体,以及 33 号文中提及的持有联营主体业务的经营实体。
2、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规范)
33 号文第一部分第一条针对长期股权投资,明确要求厘清权益法核算与金融资产核算的边界;而结合上市公司、并购融资场景,长期股权投资还包含达成控股后的成本法核算。搭配 2025 年 12 月 31 日出台的并购新规(金规〔2025〕27 号),并购融资贷款划分为控股类与参股类两类:
控股类并购融资:会计核算采用成本法,判定核心为收购方达成对标的的实际控制;
参股类并购融资:会计核算采用权益法,常规判定标准为持股比例≥20% 但未实现控制;
同时 33 号文着重重申,需严格划分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金融资产边界,不得混淆。
二
资产减值与商誉
先补充前文核心逻辑:商誉资产的确认,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 非同一控制下的并购整合、收购标的具备业务实质、溢价源于无法单独识别的持续盈利要素。
33 号文第一部分第五条针对资产减值作出要求:企业并购形成的商誉资产,无论是否出现减值征兆,每年年末必须完成减值测试。
除按会计准则开展商誉减值测试外,收购方与授信银行需明确商誉的会计特性:商誉减值时需计提减值准备,直接影响营业利润;即便标的后续经营回暖,已计提的减值也不得转回,且未来仍存在再次计提减值的风险,商誉减值压力具有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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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并购新规:控制型VS权益型
银行监管规则中的并购,核心是获取标的控制权,无论交易属于会计层面的整合还是购置;并购新规进一步将并购细分为控股类并购与参股类并购。
1、并购融资贷款适用类型
并购融资涵盖四类交易模式:受让存量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承接标的债务、收购核心资产,其中前三类可统称为股权类并购。如前文所述,监管口径的并购,与会计准则的整合、购置认定完全不同。
2、参股类并购的核心界定
本节重点解析 20%、5% 持股比例的财务意义,以及该比例对收购方经营管理、财务列报、投后管控的实际影响,不揣测监管设定比例的政策初衷。
(1)持股 20% 的核心意义
收购方财务报表对股权投资的列报分三个层级:
达成实际控制(非单纯持股 50% 以上):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法核算;
持股≥20% 但未控制:具备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核算;
持股<20%:常规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由此可见,达成控制或持股≥20% 的参股,会计上均归为长期股权投资,符合并购融资贷款的股权投向要求。
(2)持股 5% 的核心意义
一是持股<5% 的股权投资,财务报表列报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或交易性金融资产,不属于股权类投资,不纳入并购范畴;
二是追加收购使持股比例超 5% 的,需按《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参股类并购的财务列报
参股类并购按实际支付对价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结合公允价值波动调整账面价值,不确认商誉;长期股权投资价值随标的每期净资产变动同步调整。
四
并购协同效应
1、协同价值基础分类
2015 版《并购指引》与 2025 版并购新规,均对协同价值提出要求,核心聚焦协同价值实现路径、收购定价合理性,以及协同价值未达成时的风险管控与退出方案。
经济学家 J・弗雷德・威斯顿(1990)将并购协同价值分为经营协同、财务协同、管理协同三类。
(1)经营协同价值
源于并购带来的营收增长与成本压降:
营收增长:市场集中度提升增强定价权、资产 / 技术互补带动单价 / 销量上涨、借助并购切入新市场扩大销量;
成本压降:规模效应降低单位生产成本、议价能力提升压缩采购成本、享受并购相关税收优惠。
一是并购后企业内部资金向高收益投资标的优化配置;二是企业资本规模扩大,破产风险降低,偿债能力与外部融资能力同步提升。(3)管理协同价值
指并购后企业管理效率提升、管理体系优化所带来的综合效益。
2、协同价值定性分析
以地方国企先后收购风机塔架主营企业 A、风电主轴及铸锻件主营企业 B 为例:
(1)经营协同:实现产品线互补,联动地方国企资源打造 “装备制造 — 港口物流 — 风电场运营” 海上风电生态,达成市场扩张、成本压降、定价权提升等效果;
(2)财务协同:国企为民营上市主体信用背书,实现融资成本下降、流动性压力缓解、节税效益释放、破产风险降低;
(3)管理协同:国资收购民营上市企业后,投后管理介入尺度需审慎把控,尤其跨行业、跨体制收购科技类上市主体,对收购方投后管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3、协同价值定量分析
协同价值最终体现为被收购企业的价值增值,可通过并购后增量现金流折现模型量化评估:
协同价值达成率 =(实际股权价值(现金流折现)/ 预估股权价值(收购对价))×100%
同时结合场景模拟分析,对比不同协同价值达成效果,以及并购新规后融资比例放宽对并购融资贷款信用风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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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银行三查影响
监管口径的并购与会计准则的整合、购置认定存在差异,新旧并购监管规则均未明确协同价值的具体评估标准(仅提及风险评估),且并购后续还面临商誉持续减值风险。因此银行需在贷前授信、贷中审核、贷后核查全流程,精准界定并购概念、锚定协同价值要素、把控风险对财务的影响。
非同一控制下、具备业务实质的法人主体整合,属于控股类整合。贷前报告需区分标的账面成本、收购对价、交易费用;收购对价超标的成本的部分为商誉,需专项分析协同价值。监管口径的并购融资涵盖收购对价与交易费用,但交易费用不计入商誉。
同一控制下整合、收购单一资产实体、标的为收购方联营主体且具备业务实质的,会计上均为资产购置。即便该类交易属于监管层面的控股 / 参股类并购、采用三类股权收购模式,贷前报告也不得确认商誉,无会计准则层面的协同价值,需按并购新规第十条至十六条评估信用风险。
资产购置类并购融资,若标的具备业务实质,会计上同样确认商誉、产生协同价值(如收购核心生产线)。
协同价值未达预期,商誉基本需计提减值(特殊情形除外);即便协同价值超预期,控股类成本法核算下,也无法直接体现在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与合并报表商誉中。
并购新规第十八条要求的场景模拟分析与承压测试,需围绕协同价值来源开展:针对并购溢价的核心成因、对应的经营 / 财务 / 管理协同价值,模拟该成因失效、或有成因但未达成预期协同价值的极端场景;贷后核查中,需深挖协同价值未达成的核心原因。
控股类并非单指绝对控股,参股类也并非单指持股≥20%,需结合表决权、一致行动协议、持股目的等综合判定。
六
银行并购业务实操优化
银行开展并购业务,除按并购新规拓展基础业务外,更应侧重融智服务,包括税负测算、融资额度匹配、用信条件设计、并购模式选型、协同价值落地等。
1、项目并购税负测算对比
以地产项目公司并购为例,选择资产收购还是股权转让,核心考量整体税负,涵盖收购双方所得税、契税、资产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抵扣等:
涉及土地增值税的并购交易,股权转让在转让环节通常为更优税务方案;但若涉及二次开发,股权转让的土地成本为原始成本,抵扣额度有限,而资产收购可享受两次增值税抵扣,资产增值幅度较大时,整体税负反而更低。
2、并购模式选型要点
(1)承债型并购
总对价包含承接债务对价与股权转让对价,适用于标的负债规模大、净资产为负的场景,可合理匹配并购融资额度,同时需精准核查标的真实负债情况。(2)认购新增股权
适用于原股东希望保留部分权益的场景,原股东持续分享标的收益,同时负责处置标的历史遗留问题;认购新增股份涵盖注册资本增资与实缴资本认缴,注册资本决定控股权,实缴资本决定收购对价。(3)受让存量股权
操作最简便的并购模式,但标的存在负债时,会直接限制并购融资贷款额度。(4)资产收购
标的净资产易核实,法律尽调成本低,但资产权属变更流程繁琐、成本高,并购融资担保需在资产过户前追加额外增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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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结论
并购新规征求意见阶段,市场已预判并购业务将迎来扩容发展 —— 新规放宽多项准入条件,但信用风险管控需同步强化。例如城投平台收购民营上市企业,虽收购意愿强烈,但多数城投缺乏标的所属行业专业运营能力,需锚定正确的协同价值实现逻辑。
监管口径的并购与会计准则的整合、购置认定存在本质差异,且会客观体现在收购方财务报表中。银行开展并购业务全流程,需精准区分不同并购模式,避免逻辑偏差 —— 例如 100% 收购单一资产实体,虽无会计准则层面的协同价值,却能实现资产高效利用。
新规放宽并购业务限制的同时,核心仍要求守住信用风险底线,唯有厘清会计认定与监管口径的差异,匹配适配的并购模式与协同价值方案,才能稳健推进并购业务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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