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要求,2004年以来,我区全面建立了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由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分别对国家级公益林、自治区级公益林给予补偿,并逐年提高补偿标准。为统一公益林补偿标准,综合考虑我区森林覆盖率高、补偿范围广、补偿面积基数大等因素,自治区参照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对自治区级公益林进行补偿。2010—2019年,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先后3次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其中:集体和个人的补偿标准由原来的5元/亩·年提高到目前的16元/亩·年;国有的补偿标准由原来的5元/亩·年提高到目前的10元/亩·年。为进一步落实公益林差异化补偿机制,自2017年开始,自治区在统一的公益林补偿标准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集体和个人的公益林补偿标准,由原来的16元/亩·年提高至目前的土山36元/亩·年、石山22元/亩·年。
目前,全区现有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面积7619.86万亩。2026年,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下达公益林补偿资金13.12亿元,用于集体和个人的公益林补偿和国有单位的公益林管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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