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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摄图网
本文为《方圆》杂志原创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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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辄数千元的健身私教课
为何总在退费时卡壳?
一纸看似平常的健身会员合同
藏了多少条款陷阱?
当“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成为行业惯例
公益诉讼检察官又该如何亮剑
从源头阻止这场不公平的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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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存在不合理条款
“我要投诉振辉健身房!为上私教课,我已经交了3000元办健身卡,但是一直都没有教练上课,现在还不给退费,希望相关部门尽快调查处理。”“我花费4199元买了30节游泳私教课,但教练不下水,教得也不好。现在还剩10节课程,我要把剩余的费用退掉。”……来自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政务服务平台的消费者投诉信息引起了沈河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检察官的注意。
与此同时,2025年7月,“益心为公”志愿者在沈河区某连锁健身门店办理健身卡时发现,该门店提供的预付式消费合同也暗藏着“霸王条款”,遂向检察官反馈此情况。
健身店接二连三被投诉,究竟是巧合还是行业乱象?沈河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通过仔细询问投诉健身门店的消费者和“益心为公”志愿者了解到,该区多家健身门店工作人员均以双方签署的预付式消费合同中列明的条款为由拒绝消费者想要退费和转让预付卡等请求,如“办卡后不转不退不停”“如门店无法继续经营,会所不予赔付”“特殊卡不退费”等。
这些合同内容是否属于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是否存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7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属于无效的“霸王条款”。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此类条款因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其对消费者没有制约力。
一般来说,健身服务合同是由健身门店自行拟定内容,不同品牌健身门店所规定的合同内容会有所区别。而检察官在调查辖区内20多家健身门店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却发现这些合同条款内容具有明显共性,那就是“拒绝消费者退费、转让、暂停预付卡的需求”。由此可以推断,已经有大量消费者与健身门店签订不合理的合同条款。
由于部分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并未留意条款的具体内容,以及健身门店工作人员未尽到告知和提醒义务,许多消费者甚至还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已经受到侵害。相比于个别健身门店“卷钱跑路”或者“闭店”等问题,此类预付式消费合同存在“霸王条款”的侵害更具有普遍性,也更加隐蔽,消费者一般难以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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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公益诉讼立案调查
2025年8月12日,在沈阳市检察院指导下,沈河区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监督和治理的方向集中在预付式消费合同中的“霸王条款”。立案后,检察官展开调查走访工作。
首先明确预付式消费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如今,许多消费者习惯于在生活服务类电商平台上购买健身课程和体验券。为此,检察官不仅需要查看线下健身门店的预付式消费合同,还要通过线上小程序调取网络版消费合同内容。
通过到法院调取和审查相关判决内容,检察官进一步锁定消费者反馈问题的健身门店。在调取的判决书中,其中有2份比较具有代表意义:第一个案例是消费者因腿部受伤无法继续健身,要求退费,健身公司以合同中明确“开卡后不可退费”为由拒绝其申请。另一个案例是消费者为孩子办理了游泳课卡,约了几次课,都因健身公司自身原因没有开课成功。消费者遂要求退费,健身公司同样以合同条款为由未同意消费者的要求。这2个案例,法院最终均作出支持消费者维权的判决。
为全面整治预付式消费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沈河区检察院与相关部门开展磋商,就预付式消费合同中出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合理条款,对其产生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未来监管手段和方法,以及整改措施逐一进行交流和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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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协助行政机关出台指导意见
2025年9月12日,沈河区检察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涉案健身门店与消费者签订的预付式消费合同中存在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整改,同时对提供预付式消费服务的健身门店开展专项整治。
2025年9月18日,沈河区检察院为深入贯彻落实《沈阳市关于进一步提升消费环境的实施方案(2025—2027年)》要求,着力破解预付式消费合同不公等突出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就规范辖区内体育健身领域预付式消费合同格式条款有关事项,协助相关行政机关研究出台《关于规范体育健身领域预付式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此次我们将综合调查的问题分门别类融入指导意见,特别罗列出应当禁止负面格式条款、合同条款必备项、权利保障条款、风险告知条款以及法律责任的划分和处罚规定。我们认为该《指导意见》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可以让行政机关在处理相关预付式消费纠纷时有参照的依据。”办案检察官向《方圆》记者表示。
在《指导意见》的内容中,引入“7日冷静期”的细则,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7日内未使用服务的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经营者应在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款。同时,该《指导意见》对于限次消费和限时不限次消费两种预付式消费模式,给出了明确的退费计算公式,进一步细化了退费事项的办理标准。
2025年10月24日,相关行政机关回函表示已经按照检察建议书的指引,向部分涉案健身门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当地20余家健身连锁门店已经完成线下实体店整改工作,均统一使用规范预付式消费合同文本。目前,正在同步修改网络合同文本。
“我们已经协助行政机关落实整改辖区内健身行业门店预付式消费合同‘霸王条款’的问题。接下来,希望可以进一步将相关指导意见推广到市级、省级的层面,深化该领域的治理成效。在办理案件的同时,我们也了解到全国已经有部分省市出台健身行业预付式消费合同范本。统一的合同范本,也将意味着可以从根源上预防消费争议的发生。这也将是我们今后努力研究和落实的方向。”办案检察官说道。
(文中涉案健身门店均为化名。本文有删减,更多内容请关注《方圆》2月下期)
本文杂志原标题:《给健身卡“霸王病”来一场精准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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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黄莎 肖玲燕设计丨刘岩
记者丨语斯雯頔
通讯员丨张宝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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