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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查明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和水”)存在通过虚构工程项目、提前确认进度等方式虚增收入的违规行为,导致公司2025年度业绩预告及相关回复公告存在虚假记载。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太和水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对公司时任董事长吴靖、总经理何凡、财务总监李晓萍、董事会秘书何雨霏等四名高管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业绩预告与回复公告均存虚假记载
根据公告披露,太和水于2026年1月30日发布的《2025年度业绩预亏暨风险提示公告》中,预计2025年营业收入为3.8亿元至4.0亿元,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为3.779275亿元至3.979275亿元。此后,公司在2026年3月20日披露的《关于2025年度业绩预告相关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中进一步说明,2025年第四季度新增工程项目15个,累计确认收入2.1亿元,并声称上述项目不存在提前确认收入或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情形。
然而,经上海证监局核查,太和水存在通过虚构工程项目、提前确认进度等方式确认工程项目收入的情况,导致《回复公告》存在虚假记载,《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营业收入金额亦不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关于“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
公司及四名高管分别领受监管措施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上海证监局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太和水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公司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同时,监管部门认定,时任公司董事长、董事吴靖,时任董事、总经理何凡,时任财务总监李晓萍,时任董事会秘书何雨霏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相关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上述四名高管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监管部门强调信息披露真实性底线
上海证监局在决定书中明确,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规定,当事人如对上述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太和水因财务数据造假被监管处罚,再次凸显了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也为市场参与主体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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