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青岛市发布《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提取政策的通知》。政策主要包括优化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优化贷款额度计算方式、实施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等。
其中,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贷条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100万元上调至130万元,借款申请人仅本人符合申贷条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60万元上调至90万元。另一方面,提高额度上浮政策叠加上限。
我市各项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政策可叠加使用的政策不变,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贷条件的,叠加各项额度上浮政策后最高贷款限额由170万元上调至240万元;借款申请人仅本人符合申贷条件的,叠加各项额度上浮政策后最高贷款限额由110万元上调至160万元。
借款申请人家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或多项情形,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可核减一套住房套数。核减后在新购住房所在区(市)范围内无住房或仅有一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执行首套房利率。
1.借款申请人家庭生育、抚养两个及以上子女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等家庭关系证明;2.借款申请人或配偶赡养非青岛户籍老人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等家庭关系证明与户籍所在地证明材料;3.根据住建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购买我市新建高品质住宅或达到现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一星级及以上等级的新建商品住宅的,其中住建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提供,借款申请人无需提供;4.购买我市新建商品房现房的,现房认定以网签合同、《房地产权属登记证明》为准。
比如,某借款申请人家庭为多子女家庭且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拟在市北区再新购一套住房,可核减一套住房套数。如在市北区有两套或以下的住房,那么核减后其在市北区是仅有一套住房或无住房的,新购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按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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