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已就代表提出的“放宽基层医疗设备报废标准提升国有资产效能”建议作出答复。
吉林省卫健委首先指出,国家层面明确,使用年限并非强制报废依据。
答复称,现行国家规章均未将“达到使用年限”作为医疗设备强制报废的法定条件,而是实行技术状态判定为主、年限参考为辅的管理原则:
1.《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11〕24号)第四十六条明确报废情形为:国家规定淘汰的;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维修费用过高的;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的;失效或功能低下、技术落后、不能满足临床需求的;国家有明确要求的。未设置“固定年限强制报废”条款。
2.《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资〔2021〕127号)等相关规定强调:资产报废以技术鉴定、安全合规、使用效能为核心;已达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应继续使用。
3.《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国家卫健委令第8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立即停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安全标准的,不得继续使用。监管底线是安全与性能,而非使用年限。
4.财政部《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财资〔2022〕124号)要求:要最大限度发挥在用资产使用价值,以最精简的资产保障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到期仍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要继续使用,切实做到物尽其用。
吉林省卫健委表示,我们将严格依据国家文件,推动基层医疗机构全面执行科学评估、分类处置、安全可控的设备管理机制:
1.废止“年限即报废”惯性做法。折旧年限、厂家建议使用年限仅为财务核算与维护提示,不得作为唯一报废依据。对达到年限但运行稳定、参数合格、安全达标的设备,经评估后允许继续使用。
2.规范技术性能评估流程。由设备管理、临床、质控等组成评估组,必要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检测,重点核查:关键性能指标、安全与计量合规性、维修经济性、临床适配性、是否属国家淘汰品目。
3.健全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完善采购、使用、维护、检测、处置电子档案,实现状态可追溯、决策可依据,提升国有资产精细化管理水平。
答复还提到,接下来,吉林将细化基层操作指南,依据国家规章制定省级基层医疗设备技术评估与处置细则,明确评估项目、判定标准、检测频次与审批流程;强化监管转型,将监管重点从“查年限”转向“查性能、查安全、查规范”,杜绝形式合规、实质浪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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