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科学》已加入“北大法宝”法学期刊数据库,请登录www.pkulaw.com查看全文并订阅后续更新。“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已收录328家期刊,其中核心期刊(含CLSCI、CSSCI及扩展版、北大中文核心、AMI综合)153家,非核心期刊52家,集刊110家,英文期刊13家。截止2026年3月31日“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共收录了111260位作者的337209篇文章,总期数21703期,总字数31.9亿,诚挚邀请您的期刊入驻“北大法宝”,扩大影响,增进传播,服务法治。
联系邮箱:journal@chinalawinfo.com。信息请点击“阅读原文”。
采购热线:010-82668266
《法律科学》2026年第3期要目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1.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
江必新(3)
【新科技与新法学】
2.人民城市理念下智慧城市治理的立法保障
王怡(21)
3.论大模型的法律能力边界
王禄生(33)
4.OpenClaw类自主智能体的分层治理
傅宏宇(48)
5.AI智能体跨平台代理执行的竞争法评价
鲍奕含(60)
【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
6.司法三段论的逻辑刻画
舒国滢(72)
7.“违法请托”被骗财物的司法处置
孙国祥(88)
8.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新探
彭学龙(102)
9.期待可能性在行政处罚中的适用
熊樟林(116)
【法律制度与部门法理】
10.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的制度创新与实践特色
马成(128)
11.论逆向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的正当性与谦抑性
刘俊海(141)
12.企业家精神在公司法中的制度性嵌入
李安安(161)
13.生存权保障视角下子女抚养费用财政支持制度的完善
任宛立(175)
14.论驳回起诉裁定上诉利益的判断
李凌(187)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1.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
作者:江必新(中南大学)
内容提要: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的重要指示,深刻阐明了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方向与实践路径,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最新发展,在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理论内涵的同时为其提供了实践遵循。在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繁重的“十五五”这一关键节点,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已形成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的有机统一体。立足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最新成果,系统阐释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的理论根基、核心内涵与时代价值,深入分析四者协同推进的实践现状与现实挑战,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维度构建协同推进的实践路径,最后提出保障机制与未来展望,旨在为将社会主义法治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与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学术支撑与实践参考。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历史与现实相贯通、问题与对策相呼应的研究方法,以期全面深化对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协同关系的规律性认识。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法治协同;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国家治理现代化
【新科技与新法学】
2.人民城市理念下智慧城市治理的立法保障
作者:王怡(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智慧城市数据驱动的治理范式在重塑城市运行逻辑的同时,催生了数据效能最大化与权利保障刚性化之间的内在张力。这一张力并非智慧城市的内生缺陷,而是技术赋能、治理体系与价值目标尚未深度耦合的阶段性表现。智慧城市建设应实现治理价值、制度设计与技术应用的有机统一。人民城市理念为智慧治理体系的构建提供了根本价值遵循。为推动智慧城市治理与权利保障的精准适配,应构建技术赋能与权利保障互促共生的城市治理生态,在国家立法引领下发挥地方立法的细化与创新功能,结合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数据权利束理论,针对数据采集与开放共享、算法应用、特殊群体倾斜保护、应急场景权利平衡等关键环节,构建精细化、可操作、前瞻性的权利保障规则体系,为实现数据效能与权利保障从张力并存到协同整合的转换提供系统性的法学方案。
关键词:人民城市;智慧城市;权利保障;数据效能;共建共治共享
3.论大模型的法律能力边界
作者:王禄生(东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大模型需要借助法律知识习得、法律事实建构、法律规范发现与法律论证推理能力完成法律任务。受内生技术逻辑决定,大模型的法律能力边界呈现出不均衡与非线性分布的样态。在法律知识习得维度,大模型长于显性、隐性与非具身默会知识的习得,却失于动态知识的习得;在法律事实建构维度,大模型长于描述性建构、弱于规范性建构;在法律规范发现维度,大模型长于规范解释、弱于规范识别与规范自洽、失于规范检索与规范续造;在法律论证推理维度,大模型长于内部证成而弱于外部证成。因此,应基于大模型的法律能力边界,划分法律任务的风险等级,形成明确的大模型适用指南,在此基础上建立兼具启发性、反思性与监督性的递进式法律领域人机协作框架,并从认知素养、运用素养与评估素养三个维度塑造法律职业群体的人机协作能力。
关键词:大模型;法律能力;法律职业素养;人机协作
4.OpenClaw类自主智能体的分层治理
作者:傅宏宇(阿里研究院)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正经历从“生成式对话助手”向“自主执行智能体”的范式转型,新的风险特征对安全治理带来新的挑战。面对智能体能力的非线性扩张,单纯依赖事前预判和准入限制,或采取事后修补的被动式监管路径,都无法准确识别和及时管控风险。基于实现能力与规制同步演进的敏捷治理思路,应穿透风险的外观,根据智能体能力与风险的伴生性原理,通过“本体—交互—生态”的风险分层治理方案,对智能体本体层、交互层、生态层三个层面的核心能力与伴生风险进行解析,并在每一层面提出对应的治理策略,为智能体发展提供可操作、可迭代的安全保障体系。
关键词:自主智能体;智能体安全;分层治理
5.AI智能体跨平台代理执行的竞争法评价
作者:鲍奕含(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
内容提要: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具备跨平台代理执行用户指令能力的AI智能体正逐步从辅助工具转变为执行主体。在跨平台代理执行行为迅速涌现的背景下,平台企业与智能体提供者就该行为的正当性产生了争议。争议焦点在于跨平台代理执行仅获得用户授权但未经平台授权,是否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文基于该行为给平台带来的竞争损害限度不构成实质性替代、平台负有互联互通义务及用户享有相关权益三方面原因判断行为具有正当性,但主张应划定行为的正当性边界。跨平台代理执行不应超出用户授予的最小必要权限,需满足合理限度并兼顾多元利益,从而促进智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AI智能体;代理执行;正当性判断;互联互通;互联网架构
【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
6.司法三段论的逻辑刻画
作者:舒国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司法三段论的基本模式是将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将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推出判决结论。其中,规定“行为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并以“若(如果)……则(那么)……”的语句结构表达的裁判规范〔∀x(Tx→ORx)〕构成推理的大前提,将实际发生的案件原初事实集〔S(S1,S2,S3,……Sn)〕与裁判规范规定的“行为构成要件”(T)之间进行逻辑“涵摄”联结,得出Ta(Sa,且Sa∈Tx)作为推理的小前提,再根据此小前提以及裁判规范规定的大前提,推导出ORa(Ta→ORx)的逻辑(裁判)结论。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三段论推理经常遭遇所谓“疑难案件”之识别与判断难题的困扰,因而在S和T之间存在“涵摄不能”情形,需要通过“解释学循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找到它们联结的逻辑点(或涵摄的可能性条件),分层和分类处理其中的难题。
关键词:道义行为三段论;拉伦茨图式;涵摄不能;可能的要件事实集;“外延包含不足”的漏洞
7.“违法请托”被骗财物的司法处置
作者:孙国祥(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由于缺乏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因“违法请托”被骗而追缴的财物,是返还请托人还是没收上缴国库,成为实务中涉案财物处置的一大难题。司法对“违法请托”被骗财物的处置,必须建立在正当性的基础上,于法有据。我国《民法典》没有直接规定不法原因给付制度,传统的不法原因给付理论并不能直接适用于“违法请托”被骗财物的处理。“违法请托”被骗财物处置的实体法依据只能是《刑法》第64条。如果“违法请托”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被骗财物原则上应返还请托人(法律另有规定需要行政没收的除外);如果“违法请托”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请托人交付的财物属于“组成犯罪行为之物”,无论请托人最后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该财物均应被认定为“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而予以没收。例外的是,“违法请托”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基于比例原则和相当性的考量,可酌情返还。
关键词:违法请托;被骗财物;返还被害人;没收;上缴国库
8.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新探
作者:彭学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在世界各法域,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在拟制主体、保护客体和比对方法上始终存在分歧,并一度凸显为“混淆论”与“创新论”之争。就主体而言,诸法域所采用的“一般消费者”“一般观察者”和“知情使用者”标准均已超越字面含义,侵权的判定主体实际上兼具一般消费者和普通设计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在客体上,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虽仍受限于产品类别,但在解释论上,产品限制日益弱化;图形用户界面逐渐摆脱产品束缚,成为独立的保护对象。就侵权判定比对方法而论,“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已取代“隔离观察”,并进一步细化为“比对异同点、评估区别点权重和综合判断”三步法。侵权比对结论则逐渐聚焦于两件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而非是否容易造成混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制度应当超越防止混淆的困扰,回归保护创新的原旨。
关键词: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一般消费者;“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9.期待可能性在行政处罚中的适用
作者:熊樟林(东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以主观过错为说理工具改判“盈海公司案”并不妥当。该案行为人属于明知故犯,具有主观过错,但该案所处的特殊情形决定了不能对其提出守法的意志期待。该案中所运用的理论工具可能是期待可能性。行政处罚具有政策性倾向、开放性结构和责任主义立场,期待可能性在行政处罚中的作用更加凸显。但是,由于风险社会中倾斜保护公共利益的治理需求,期待可能性必须被限制适用,不宜被列入公报案例全面推广。一方面,期待可能性应满足严苛的启动条件,以“行为人标准”谨慎衡量“是否存在异常情形”和“是否没有选择他行为的可能性”为前提;另一方面,为了避免破坏法的安定性,其适用必须于法有据,不宜作为超法规责任阻却事由,也不宜写入《行政处罚法》。
关键词:期待可能性;主观过错;行政处罚
【法律制度与部门法理】
10.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的制度创新与实践特色
作者:马成(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中国特色协商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具有独特的优势,其雏形可以追溯到延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的陕甘宁边区参议会。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的演进具有严密的历史逻辑、现实逻辑和发展逻辑,并在健全新民主主义选举制度、构建参议会监督制度、确立以参议会为核心的基层民主协商制度方面进行了重大创新,对巩固抗日民主政权和推进边区民主政治建设具有极为关键的作用。党以陕甘宁边区参议会为组织载体进行的协商民主实践及制度化经验,是当前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协商民主制度的重要思想源泉。
关键词:协商民主;参议会常驻会;议行合一
11.论逆向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的正当性与谦抑性
作者: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公司法》第23条尚未系统确认逆向揭纱规则,仅在第2款的公司集团整体揭纱规则中蕴含了逆向揭纱元素。基于诚实信用、公平与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应确认逆向揭纱规则的正当性,但要保持逆向揭纱规则的高度谦抑性。鉴于《企业改制司法解释》第7条未将子公司责任与母公司滥用公司人格行为挂钩,建议将“无条件母债子偿”纳入逆向揭纱范围。法院即使适用逆向揭纱规则,也要将副作用降至最低。法院要严格把握人格混同过错、侵害事实、损害后果与因果关系等构成要件,竭尽法律救济规则,尊重公司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法院应优先穷尽债权人保护的常态化替代救济,包括股权执行、代位权、撤销权、代理规则、替代责任、共同侵权责任、担保责任与债务加入。为预防股东见利忘义的道德风险,我国应确认外部逆向揭纱,原则上不允许内部逆向揭纱。
关键词:极端例外规则;竭尽替代救济;合并揭纱;股东平等;债权人平等
12.企业家精神在公司法中的制度性嵌入
作者:李安安(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新《公司法》中与企业家精神相关联的既有制度规范,侧重于前端设计而轻视后端保障,重责任配置而轻制度赋能,再加上人力资本出资规则与商业判断规则的立法缺失,使得弘扬企业家精神的目的条款与具体的公司法制度规范之间存在明显的不适配。要想真正发挥企业家精神的价值和功能,必须实现其从形式入法到实质入法的跃迁,逻辑前提在于对企业家精神进行法律重释并做出规范化的制度表达。企业家精神在公司法中的制度性嵌入,需要确立国企民企平等保护、营业自由、公司生存权和发展权保障的基本原则,在削减民营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构建以企业家为中心的公司治理体系、激活企业家精神条款的司法适用等方面做出必要的制度回应。
关键词:新《公司法》;企业家精神;立法目的条款;企业家中心主义
13.生存权保障视角下子女抚养费用财政支持制度的完善
作者:任宛立(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内容提要:提升社会福利的财政手段包括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两方面。在财政收入方面,国家不得对个人最低生存费用课税;在财政支出方面,国家应给予低收入者补贴以维持其基本生活。子女抚养费用,包括养育子女所需的物质费用和照顾子女的托育费用属于个人所得税“课税禁区”,应允许其税前扣除。低收入者抚养子女的费用可通过育儿补贴方式获得财政支持。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子女抚养费用的税前扣除不充分;中央和地方政府实施的育儿补贴制度未能与《个人所得税法》有机结合,难以切实减轻低收入群体的子女抚养负担。有必要将《个人所得税法》免征额和专项附加扣除规则扩大适用至全部类型的所得,平等保障纳税人生存权;设置子女生活费用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优化子女托育费用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建立育儿补贴与专项附加扣除互补机制,以更好地保障纳税人的生存权。
关键词:生存权保障;子女抚养费用;托育费用;个人所得税;育儿补贴
14.论驳回起诉裁定被告上诉利益的判断
作者:李凌(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立法规定当事人能够对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但由于上诉利益要件的缺失,无法进一步明确何方当事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提起上诉。对于驳回起诉裁定,原告可以提起上诉并无争议,被告是否可以提起上诉在立法上并不明确。我国司法实务中已经出现了利用上诉利益要件对驳回起诉裁定被告的上诉进行裁判的案例,这些案例存在判断标准模糊以及判断理念粗犷的问题。大陆法系传统主流观点从形式不服说出发认可被告对驳回起诉裁定的上诉利益,此种观点系权利保护请求权说的时代发展产物。随着诉讼要件及诉权理论的发展,形式不服说已丧失存在依据。对驳回起诉裁定被告上诉利益的判断应当回归裁判机能的立场,采用新实体不服说,同时从类型化的视角出发,优化不同情形下驳回起诉裁定被告上诉利益判断的具体规则。
关键词:驳回起诉裁定;上诉利益;形式不服说;新实体不服说
《法律科学》是由西北政法大学主办的、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性刊物。《法律科学》主要发表法学学术理论文章,辟有法律文化与法律价值、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人权与法制、部门法理学、法制现代化、法律制度探微、法学新问题研究、域外法评、长安法史、立法研究、法律实践等栏目,注重学术性、专业性、知识性。本刊列入中文核心期刊、法律类核心期刊、中文社科常用期刊、法学类最重要的核心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CSSCI)。
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韩爽
本文声 明 | 本文章仅限学习交流使用,如遇侵权,我们会及时删除。本文章不代表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和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或对相关法规/案件/事件等的解读。
【部门法理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