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为进一步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发布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及信息问询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该制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行为和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
制度明确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定义。控股股东是指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持有股份比例虽不足50%但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实际控制人则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在一般原则方面,制度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性规则和公司章程,接受监管;应当诚实守信,依法依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严格履行承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不得利用非公允的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对上市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用于赔偿中小投资者。
制度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恪守承诺和善意行使控制权作出了详细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承诺有效施行,对存在较大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应提供担保。同时,应保证公司在人员、财务、业务、机构和资产方面的独立性,不得通过各种方式影响公司独立性,例如不得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不得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不得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
在控制权变更方面,制度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份需遵守相关规定,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应保证交易公允、公平、合理,有利于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并关注协调新老股东更换,确保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平稳过渡。
信息披露是制度的重要内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在出现持股或控制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所持股份被质押或冻结、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进入破产或解散程序等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时,应立即告知公司并配合履行披露义务。同时,需对未公开重大信息采取严格保密措施,不得提前泄露,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牟取利益。
该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制度的实施将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四川国光农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行为,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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