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是我们日常上网最高频的场景,在AI技术的加持下,搜索的用户体验得到了全面升级。但如果AI搜索平台推送的结果里,出现了盗版影视网盘链接,该搜索平台是否构成侵权?近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AI搜索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AI搜索将侵权作品“置顶”
佳某公司享有《壮丁也是兵》《暗花》两部涉案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秘某公司为某AI搜索平台的运营者。
经查,秘某公司在其搜索平台中,曾提供侵害涉案电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视频的第三方网盘分享链接,并将相关搜索结果以独立卡片方式置顶呈现,同时载有“快捷访问”“无需提取码”等文字内容。
佳某公司认为,秘某公司通过人工编辑AI算法,将明显违法侵权的链接在搜索结果中置顶呈现,其行为侵害了佳某公司就涉案电视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秘某公司辩称,涉案搜索平台是基于大数据模型和RAG(检索增强生成)技术开发的搜索引擎,其仅为提供搜索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不负有主动审查义务,也没有人为干预搜索结果。同时,秘某公司提供了显著、便捷的投诉渠道,在收到佳某公司通知后的第一时间即断开了相关搜索结果,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故秘某公司请求驳回佳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服务提供者已履行应尽义务
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被控侵权视频网盘链接的分享构成对涉案电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但秘某公司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的身份并未因AI技术加持而发生改变。
涉案搜索平台,是基于大语言模型匹配检索增强生成开发的搜索引擎,在应用时无法避免索引并展示源自公共互联网网页中的内容。
结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搜索结果中标注的“无需提取码”等信息源自第三方网页内容;而标注“快捷访问”的独立卡片,仅是为便利网络用户快速了解搜索结果信息并流畅访问第三方网站的功能模块,其具备通用化而非差异化的特征。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秘某公司对搜索结果进行了人为编辑、推荐等行为,难以据此认定秘某公司主观符合“应知”状态和存在过错。
秘某公司作为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已履行模型及算法的备案义务,同时构建了相对顺畅的投诉渠道,并在获悉侵权信息后,及时对被控侵权视频网盘分享链接进行了有效处理。因此,应当认定秘某公司履行了作为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尽的主要法律义务,理应享有算法透明前提下的技术中立侵权豁免。
最终,徐汇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佳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佳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