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德扑圈网络赌博案一审判决存重大瑕疵 柴某立定罪量刑事实法律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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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就柴某立等七人涉 “德扑圈” 网络赌博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案以开设赌场罪对被告人柴某立等人定罪处刑,涉案赌资数额巨大、社会关注度高。
经专业法律审查发现,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量刑情节等关键环节均存在重大问题,对被告人柴某立的定罪量刑缺乏充分、确实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通过二审程序予以纠正。
事实认定严重失实:赌资、获利数额缺乏有效证据支撑
本案核心定罪量刑依据为审计报告认定的巨额赌资,但该审计结论未排除合法资金、账户间互转、非赌资流水,统计方法与证据标准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审计未剔除柴某立个人合法收入、亲友间正常转账、俱乐部运营成本等非赌资款项,简单以账户流水推定赌资,违反网络赌博犯罪赌资认定规则。
参赌人数、资金流向未逐一核实,存在重复计算、时间段重叠等问题,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获利数额认定矛盾:判决既认定柴某立获利百万左右,又未扣除工资、运营开支,与同案被告人认定标准不一致。
依据相关规定,网络赌博赌资需严格区分合法资金与涉案资金,仅对无法说明合法来源的流转资金方可认定为赌资。本案审计报告未经专业质证、未扣除合理款项,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法律适用明显错误:罪名定性、溯及力适用违反刑法原则
罪名定性不当,应认定聚众赌博罪而非开设赌场罪。本案中,柴某立前期仅为 “德扑圈” APP 担任代理、招揽赌客、临时组织投注,未搭建平台、未制定规则、未控制资金结算,行为更符合聚众赌博的临时性、松散性特征,而非开设赌场罪要求的固定场所、稳定运营、严密组织、持续接受不特定投注。一审未区分行为阶段与作用大小,笼统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导致量刑畸重。
刑法溯及力适用错误,未严格执行从旧兼从轻原则
本案行为跨越《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日期(2021 年 3 月 1 日),修正案提高了开设赌场罪法定刑。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 2021 年 3 月 1 日前的行为应适用处罚更轻的旧法。一审未分段适用法律、未体现从轻,直接适用新法加重处罚,严重侵害被告人合法权益。
量刑情节适用不公:从宽情节未依法认定,量刑标准失衡
立功情节未充分评价:柴某立在监视居住期间主动联系、劝说在逃同案犯投案,具有立功表现,一审仅酌情从轻,未依法大幅从宽。
退赃意愿未予认定:柴某立明确表示愿意退缴违法所得,一审未予认定,与同案已缴赃款被告人的量刑标准明显不一致。
主从犯区分不当:本案存在境内外分工、阶段参与差异,柴某立在部分阶段仅起辅助、联络作用,应区分主从犯,一审未作划分,量刑失衡。
二审辩护核心建议:四项关键诉求依法纠错
为维护司法公正、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法律专家建议通过上诉程序提出以下辩护意见:申请审计人员出庭接受质询,启动赌资补充鉴定,要求二审法院通知审计人员到庭,就统计方法、数据来源、剔除规则接受控辩双方质询;同时申请对赌资数额重新鉴定,严格剔除合法资金、重复计算部分,确保数额准确。
提交劝返同案犯自首证据,争取更大幅度从轻。完整提交柴某立劝说在逃人员自首的聊天记录、通讯记录、办案说明等证据,依法认定立功或重大立功,请求大幅从轻处罚。
改判聚众赌博罪,或明确区分各阶段主从犯地位。主张全案定性错误,应认定为聚众赌博罪;即便维持开设赌场罪,也应按境内外不同阶段、实际分工区分主从犯,对作用较小阶段予以从轻。
认定退赃意愿,统一同案量刑尺度。请求法院对柴某立退赃意愿予以正式认定,适用与刘某、袁某宇、李某等已退赃被告人一致的量刑标准,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本案一审判决在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量刑失衡的情况下对柴某立定罪处刑,不符合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办理,必须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精准认定赌资数额,依法适用从宽情节。期待二审法院依法纠正一审错误,作出客观、公正、经得起法律检验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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